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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线供应
60年代以前,普遍沿袭使用传统的棉、麻、丝制品,主要品种有棉纱、大麻、麻、丝棕等等,且大都是水产供销公司直接采购供应。
60年代后,网线原料由棉、麻为主逐步发展到尼龙制品为主。进入70年代,渔网原材料趋向塑料化,主要是:锦纶棕丝、锦纶复丝、聚乙烯、维尼龙、聚氯乙烯,以及其他泡沫浮标、网衣、白棕绳、塑料绳等。年供应量400多吨,经营额1975年达261.3万元,利润6.5万元。此类化纤物资,由国家计划供应,并统一安排加工成适合编织各种渔网的材料,再由省渔需物资供应站组织调进,逐级分配至全省水产系统渔需物资门市部销售。
二、木材供应
渔用木材,是安徽省制造和维修渔船的主要材料。建国初期,由渔民自由购买。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由国家实行计划供应。一般年供应量在6000~7000立方米之间。80年代初期,国家计划供应量减少,采取物资交换形式,用木材作为收购鱼货的一项回供或奖售物资,以调动渔民交售鱼货的积极性。年回供量约在1500立方米以上。
三、桐油供应
建国初期,安徽省渔业生产所需桐油,由水产部门直接组织供应。50年代中期,国家对桐油实行计划管理,归口由粮油部门统一经营之后,全省渔用桐油,由省水产部门申报计划,经省计委平衡核定,由粮食部门下达供应指标,再由各地、市、县水产公司按零售价格购进,并以原价供应渔业生产单位。水产公司系统经销渔用桐油,每年约亏损4~5万元。供应办法采取按船按吨位定额分配计划数量,由基层水产收购站渔需物资门市部供应渔民。1955至1984年渔用桐油供应量统计表〔 1〕(表4—5—1)如下:

另外,从1979年起,国家为了多收鱼,适当压缩了计划指标,增拨了专项桐油货源,作为收购鱼货的一项回供物资。据统计,1979年至1983年,共回供桐油379吨〔 2〕。
〔 1〕1955~1957年据《水产工作概况·安徽供销业务》,1959~1960年据省档商业厅1961年长期171卷,1962年省档商业厅1962年长期187卷,1983—1984年据省水产公司档案。
〔 2〕据省水产公司章元珩同志提供的材料四、竹子供应
渔用毛竹与元竹,在天然捕捞渔业为主时期,用量很大。据1959年水产部编印的《水产工作概况·安徽省供销业务》中记载:1954年至1957年所用毛竹分别为485、416、686和733万根。随着天然捕捞生产形势日衰和毛竹列为国家计划管理商品,归供销合作社经营后,用量逐渐减少。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每年有专项指标,由省分配下达,各地供销合作社组织供应。年供应量一般为毛竹9万根,元竹15000公斤,基本保证了渔业用竹的需要。1970年后,改由地、市、县安排,供应量大为减少。年供应量常在毛竹1~2万根,元竹50000公斤左右。远不能适应渔业生产的需要。70年代末期,省计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水产部门申报的计划,为支持渔业生产,安排1979年供应毛竹4万根,元竹7500公斤;1980年毛竹8万根,元竹10000公斤。供应情况,有所改善〔 1〕。
五、饲料供应
渔用饲料,主要是培养鱼苗、鱼种以及选养其亲鱼喂养之用。
安徽鱼苗生产,在50年代初由渔民自行种植或购买鱼苗饲料。全省需用量无统一记载。随着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渔用饲料实行计划供应。在计划指标内,各鱼苗生产场在当地粮站,自购自用。全省年供应量约1000~1500吨(主要是黄豆,有时配搭少量冷榨豆饼)。60年代初,四大家鱼人工繁殖在本省试验成功并普遍推广后,人繁鱼苗数量逐年上升,全省鱼苗、鱼种饲料量相应增加,到1967年,年供应量都在2000吨以上。1967年后,饲料供应改由地、县自行安排,但供应数量少,质量差,影响了鱼苗、鱼种培育的正常生产。为此,1972年12月又恢复由省农业、粮食部门共同分配指标,下达给当地粮食部门组织供应。此后,年供应量又逐步有所增加,通常保持在5000吨以上。现将1980至1986年逐年分配供应量列表于下(表4—5—2)


六、渔盐供应
沿海渔民历史上享受用盐低税率优惠待遇,内地淡水鱼产品加工用盐,皆以食盐供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淡水渔业的发展〔 2〕。
1950年政务院颁布《淡水渔业用盐临时配售管理办法》,将淡水渔盐与海水渔盐同样按食盐税率30%征税。当时蚌埠渔区是全国8个淡水渔区先行重点试办配售淡水渔盐之一。经过试点取得经验之后,1951年在皖北区推广。据《水产工作概况·渔业用盐》记载,1954年,
〔 1〕据省档省水产局1979年长期18卷
〔 2〕《水产工作概况·渔业用盐》全省普遍施行此法。
本省渔盐供应数量最多为1953年,仅皖北区用盐量即达15013吨。50年代中期,全省一般年份约2000~3000吨,为全国淡水渔区用盐量之首。其后,随着提倡鲜销和鱼货的减少,渔盐用量也逐年下降。进入60年代以后,一般年份用盐量都在1000吨以内。
渔盐配售一般由用盐单位逐级编造计划,经国家轻工业部盐务局核定,省盐业部门按批准计划适时供应。1958年后,改由省盐业主管部门核定审批。当年渔季未用完的渔盐,由盐业部门查验后,留作下期渔季使用,或补税改充食盐。对于腌、卤鱼品剩下的鱼卤和乏盐,尽量继续使用。未经盐业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出售处理。
渔盐品质,要求含氯化钠必须在85%以上,镁钙含量较少,颗粒细匀。否则,妨碍渗透和脱水,损害加工鱼货品质,不能较长期间储藏。渔盐价格,均按当地食盐批发牌价减去70%的盐税。
渔盐供应,主要集中在每年第三、四季度,特别是第四季度,用盐量占全年一半以上。渔盐供应对象,以本省水产供销公司系统加工企业为主,约占全部供应量的2/3以上。其余,凡从事腌、卤制鱼的渔民或集体生产单位,经核准均予供应。对罗马尼亚的卤鱼出口停止后,几无渔业用盐。现将本省1950年至1969年不完全统计的渔盐供应量录〔 1〕表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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