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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曾多次进行全国性的土地清查,编制全国土地登记簿鱼鳞图册。民国时期,土地管理是通过土地立法和地籍整理来实现的,民国19年(1930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第一部土地法,其主要内容是:地籍整理和地权、地价管理,保障土地私有制,由本县田粮管理处负责管理。新中国成立后,由城镇、农村、部门三大块分管。1988年6月后,县设土地管理专门机构,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一、城镇土地管理
清末,民国期间,本县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均为私有,无专人管理。解放后,城镇土地收归国有,废除旧的契约,禁止土地买卖,国家机关和私人建房均须申报当地政府批准。1949年5月起,土地由县财粮科管理,1950年4月交县民政科办理,1952年1月改由公产管理委员会和民政科两家共同管理,1954年3月复由民政局接办。1978年1月,成立县基本建设局,对城乡建设规划和单位用地实行管理,按规划布局用地,杜绝混乱用地。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土地因部门分管,政出多门,管理失控,人口增多,耕地减少,人地矛盾突出。1988年6月,成立县土地管理局,对全县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全县27个乡镇都配备土地管理员,建立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村级也确定兼职土地管理信息员。1990年2月,经省土地管理局 批准,成立县土地开发利用技术咨询服务站,配备8名专职人员,全县始形成62人的土地管理专业队伍。
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土地浪费现象较为严重。从1949~1990年,全县城镇基建共征用、划拨土地 67260.27亩。其中,1954~1970年属县民政局管理期间,国家和集体共征用、划拨土地60860.83亩(其间因共产风、平调风的影响,1961年、1962年共征用、划拨土地54059.64亩)。1971~1977年,县基建办公室管理期间,国家、集体单位共征用、划拨土地1534.7亩。1978~1988年5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管理期间,共征用土地3901.6亩。1988年6月至1990年末,县土地管理局管理期间共征用土地118.64亩(其中耕地66.8亩)。1988年5月,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南陵县实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和《南陵县处理违法占地的意见》;10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12月,县人民政府转发了县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实施意见》。健全了征用土地的申报手续,严格审批制度,规定必须具备施工许可证和基建选址证,才能施工。1989年5月,县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处理各类窑厂违法占地的具体办法》,1990年5月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县土地利用现状外业调绘有关问题的规定》,使城镇土地管理走上法制轨道。
二、农村建房用地管理
解放前,土地私有,农村建房不受约束。1950年10月,全县开始土地改革,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和土地国有制。
1952年建互助组,至1955年全县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始由集体统一经营。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取消土地分红,实现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即公有制。农村建房用地须经所在生产队、大队、公社批准。“文化大革命”期间,征用土地申报批准制度废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建房用地急剧增加,经济建设用地猛增,土地问题的严重性日益突出,被提到各级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1987年,县成立非农业用地清查小组,采用县乡两级培训办法,全县共集中1500多人的专业队伍,历时5个月,于1987年7月完成了全县非农业用地的清查工作。查出国家、集体、个人违法占地14377宗,违法占地6022.79亩,其中耕地1439.25亩。这次清查对于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现象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1988年6月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首先对违法占用耕地的单位进行处理,接着对本县违法占地最严重的仙坊乡的许镇、仙坊两个小集镇进行深入调查。查出许镇、仙坊两地违法占地202件,其中买卖土地141件,擅自占用20件,按照《南陵县处理违法占地的意见》,分别作了处理。在试点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全面开展查处违法占地工作。至1990年末,共清查出自1982年以来违法占地15453件,办结束14691件,共拆除建筑物19412平方米,收回土地复耕107.4亩,罚没款12.76万元(不含乡镇一级罚没款)。其中,擅自占用的7404件,面积为1954.77亩;越权批准占地3500件,749.81亩;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2980件,708.75亩;其它土地违法案件1569件,751.25亩。并先后对全县200个砖瓦窑厂进行清查,对违法建窑者撤窑复耕35个,复耕面积86.11亩。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处理。1986年11月,原城南公路建设指挥部,未经批准动工兴建芜南路续建工程城南路,违法占地167.83亩,1989年10月给予罚款33700元,并报省人民政府补办了征地手续。
1987年4月29日,蒲桥乡蒲桥村民小组认为孤峰河内的王家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乡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王家滩14亩土地(包括水面)为国有土地,蒲桥村民小组不服处理决定,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1989年12月31日在本县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宣判依法维护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被告仍不服,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高院审理依法维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1987年7月,石铺乡其林村1户农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自己承包的耕地0.5亩,乡多次制止不听,强行施工建成二层五间楼房,乡人民政府作出了拆除还耕的处罚决定,该农户置之不理,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县法院审理,作出维护乡政府的处罚决定,并限期执行拆除,其仍不执行,法定期限过后,县法院于1988年1月24日强制执行拆除。至1990年,全县范围内基本刹住了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歪风。
为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县土地管理部门把国家建设和私人建房用地纳入计划管理,全县分圩区、半山半圩区、丘陵山区3种类型,分别将指标分解控制在1.2%、1.27%、0.7%、0.4%以内,以保证全县1%的指标控制数不被突破。1990年全县农户建房用地只占总农户的0.05%。加强对公路沿线和繁华集镇用地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无特殊情况靠公路建房不予批准;在城关、弋江镇建房,居民一律不得占用耕地,按规划在指定的空闲地上建房;到集镇落户用地者,尽可能不占耕地。1988年奎湖乡在一报废公路地段统一安排67户,1989年三里镇安排34户未占耕地。严格用地审批程序,坚持只要用地,就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层层把关。至1990年,共节约用地2338.38亩,其中耕地1174.1亩。县土地管理局从1990年起对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管理,批前、批中、批后抽一定比例的用户进行实地察看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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