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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管理
1950年始,全区实行劳动力计划管理。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根据计划规定,全区各工矿企业实行定员定额、计划到厂、责任到人、超产奖励的管理办法。此间,全区还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有计划安置。
1958年,全区盲目建立厂、矿,无计划招工,在财力、人力方面均造成较大损失。
1960年4月,原芜湖专区专员公署批转专署经计委、劳动局《关于劳动计划工作若干问题的几项规定(草案)》,对全区劳动力计划的管理、指标、编制程序、检查报告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961至1963年,全区整顿劳动组织,恢复定员定额管理,精简企、事业单位多余职工。“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工作瘫痪,企业任意招收临时工,形成人员过剩,劳动纪律松懈,生产率下降。据统计1970年全区独立核算国营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由1966年的8959元下降到5400元。1971年起,地县恢复对国营企业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控制企业无计划擅自增人,逐步恢复并加强了对劳动力的计划管理。
二、职工调配
建国后,全区职工调动有企业间平衡调剂,合理使用劳动力和解决职工实际困难两种。前一种较少办理。38年来,职工调动的原则、经办程序、审批权限等在各个时期均有变化,地、县劳动部门贯彻执行各项规定,办理了职工的合理调配工作,解决了部分职工的实际困难和特殊问题。
宣城地区1980~1987年职工调入、调出统计表

三、职工精简
建国后至1987年,根据规定,地、县劳动部门先后两次精简企业职工。
第一次1961至1963年。1962年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精神,全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普遍精简职工。精简对象和去向是:一,1958年1月1日后从农村进入城镇参加工作的职工一律回乡生产;二、家住城镇和1957年底前来自农村的职工,如本人愿意,亦可精简;三、1958年后由集体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企、事业单位的仍转回集体企、事业单位,为集体所有制性质。四、1958年后参加工作的老、弱、病、残者,精简回乡后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0%逐月发给,据此全区(含区辖5县)共精简职工80642人。对精简职工,原单位均按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资助,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精简回农村职工当地政府和社队均妥善安置,及时分给责任田,解决住房、口粮供应和生产、生活用具等问题。精简回城镇职工,当地劳动部门优先安排其临时性工作,并允许自谋职业。1984年,地县民、劳部门根据规定对这次精简回乡的分别情况给予补助和救济。
第二次精简1972年末至1973年底。“文化大革命”中期,区内企、事业单位自行盲目增加新职工,致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商品粮供应指标剧增,影响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根据规定省下达原芜湖地区(含区内4县)精简任务5900人,地区对全区职工情况调查后,确定精简对象主要是计划内临时工和集体单位调到全民单位的职工,全区共精简职工5969人,其中清退临时工3895人,退回集体单位职工2074人。
同时“文革”期间,因劳动计划管理受到冲击,区内一些企业大量使用计划外临时工,1978年末,全区(含区内4县)国营单位有计划外用工24554人,其中来自农村8750人,城镇15804人。1979年8月,全区开始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清理,压缩的重点是来自农村的劳动力。1981年8月,地委、行署发出清退通知,并成立清退农民工办公室。年底,全区清退农民工8593人,1985年后劳动用工改革开放,扩大企业用人自主权,劳动部门停止清退计划外用工。 第三节劳动保护
建国前,全区工厂、矿山、作坊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工人工作环境很差。
1952年专署劳动科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1958年专区劳动局内设劳动保护股。1975年地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1978年4月,地区劳动局内设安全生产科,1981年劳动保护科与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合署办公。1984年4月地区劳动局增设矿山安全监察室。工人劳动安全条件不断改善。
一、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建国后,地、县劳动部门监督各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实行8小时工作制,在中、小型厂矿推行劳保检查员制度。各厂、矿均配专人负责劳动安全保护工作。
1959年,专区劳动局制定《芜湖专区煤矿干部、工人安全生产责任(草案)》和《芜湖专区煤矿安全技术暂行规程(草案)》,经地委批准,后在全区实施。1959至1965年间,全区年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文革”前期,安全生产秩序遭破坏,安全检查工作停顿。1971年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全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检查恢复。此后,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一年两次。1977年,地区及各县从3月18日至24日开展春季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是矿山、井下、交通、易燃易爆、机电设备、农村用电等易发事故和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1978年,地区组织交通,农村用电、煤炭、锅炉4个专业检查组,检查全区(含区内4县)200余个化工、农药、矿山、交通、纺织等单位安全生产情况。1979年10月4日至9日,全国煤矿安全检查团第九分团前来检查全区小煤矿安全生产情况。1980年4月,省劳动局,总工会、煤炭厅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组,来区内部分煤矿检查。之后,地区煤炭局对全区47个煤矿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结果17个停产整顿,23个封闭。1984年,地区组织39个检查组,对全区137个生产单位分6次进行安全检查。冬季,又组织28个检查组,检查了92个生产单位。1985年,根据国家和省颁发的各行业安全检查考核标准,全区重点检查矿山、机械、轻工、水泥、陶瓷、建筑等行业,评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8个,1986、1987年全区厂、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间和班组间劳动安全竞赛。
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素质,全区先后培训厂长、矿长、经理375人,特种工作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司炉工、压力容器工)642人。
“安全月”活动1980年5月,地区成立“安全月”领导组和办公室。各县及县级单位相继成立“安全月”领导小组17个,基层企业成立领导小组64个。至1983年,全区每年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内容是;宣传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至1987年全区在“安全月”活动中召开安全生产动员会36次,各种干部会、小型座谈会300余次,编写“安全月”活动简报162期,组织检查组120个,检查356个单位,查出事故隐患1200余处,消除1150余处。
锅炉、压力容器检定建国后,全区生产、生活中广泛运用锅炉。国家授权地、县劳动部门负责锅炉登记、检定、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监督检查和司炉工人培训工作。
1973年,全区(含区内4县)对160台锅炉普查登记,1978年,对171台锅炉普查登记。1980年6月,地区劳动局成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全区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工作。1981年增设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站与检验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全区锅炉登记、安全检验和监察工作。1981年全区有锅炉115台,运行106台,检验13台,1982年检验72台;1983年运行锅炉98台,检验89台;1984年运行锅炉103台,检验67台;1985年运行锅炉130台,检验97台;1986年运行锅炉156台,检验108台。1987年运行锅炉174台,检验126台。
为加强各县和企业间技术协作,1974年地区成立锅炉技术协作小组,1976年省、地联合对宣城、郎溪、泾县进行锅炉安全检查。同年10月,各县抽派干部和司炉工人参加省举办的锅炉技术培训班。1980年起,地区每年举办锅炉技术培训班,结业后,发给锅炉操作证。1987年,全区有持证锅炉操作工945人。
事故处理建国后,各级劳动部门根据国家计委要求,企业按月或按季报送事故统计表。1958年8月27日,宣城县群众冒雨在南门外小山岗上挖耐火泥修小高炉,因低脚土挖空,上层土倒塌,当场砸死11人,伤14人。1959年9月16日,泾县晏公煤矿5号矿井瓦斯爆炸:死18人,伤1人,20余人中毒。1977年,全区(含区内4县)工伤死亡人数183人,重伤500余人,是建国以来工伤事故严重死伤人数最多的一年。
每次事故发生,劳动部门即要求企业立刻组织调查和分析,从生产过程、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查找原因。遇有重大事故,劳动部门会同工会及主管部门深入现场查清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以增强安全意识。
二、劳保设施
防尘防毒1979年前,区内尘毒企业少,劳动部门每年开展一次防尘防毒检查。1979年5月,地区劳动局会同卫生局、工会等成立地区职业病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全区接触铅、苯、汞、有机磷、三硝基甲笨等尘毒企业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企业工作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1979年后,“五小”企业、乡镇工业发展迅速,尘毒企业逐年增多。1985年统计,全区有受尘毒危害企业138个。
1982年,地区劳动局、卫生局、工会会同转发省《关于建立劳动卫生与职业病档案制度的通知》,1985年全区138个尘毒企业均建立劳动安全、卫生档案。是年,行署劳动局组织从事粉尘作业工人3577人(次)检查。1986年地区召开全区防尘防毒会议,各县劳动局、卫生局和各主管部门大、中型尘毒企业领导、代表出席会议。会后,地区劳动局按《安徽省厂矿企业破(粉)碎作业防尘管理暂行办法》对尘毒企业实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并按国际尘毒标准评定企业级别。至1987年,全区接触尘毒的作业人员职业病例较少发生。
保健食品发放1963年地区决定,对从事尘毒、高温环境作业和放射、潜水等工作人员发放保健食品费。1980年以来,县劳动部门和企业对保健食品费发放统管不严,没有执行省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防护用品发放50年代起,全区实行给企业职工定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制度。1964年,执行省劳动局《国营企业职工个人保护用品发放标准》;1981年,执行省劳动局《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一般工种发给手套、毛巾、肥皂、工作服、鞋、帽等;室外作业工种发给防寒服、胶制工作服和雨衣;高空作业者发给安全带;从事井下作业和强烈辐射热,有烧灼危险下作业的,及在有刺割绞辗危险、有尘毒危害下作业的工人发给防护服和面具。劳动部门从防护用品发放范围、标准、使用原则、管理制度方面对发放单位经常进行监督检查。1980年后,少数企业不按规定标准、原则,扩大发放范围,造成了经济损失。
劳动保险、福利建国后,全区逐渐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制度。1951年至1957年建立的企业,执行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8年以后新建立和扩建的企业,执行安徽省人民委员会1959年制定的《关于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1976年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83年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983(30)文件规定,地、县新办集体企业实行较低标准的劳动保险,合同制工人和国家固定职工同样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生病、分娩、受伤可享受免费医疗和病(伤、产)假工资,进疗养院治疗和休养。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可办理退休、退职享受退休、退职金。1957年地区据国务院规定,对全民、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实行退休制度。1973年,遵照国家计委、劳动局规定,全区对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实行退休制度。1978年据国务院104号文件指示,有经济能力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实行退休制度。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医疗保健待遇。1987年,全区有退休职工8074人。
1957年起,全区还对丧失劳动能力,但不到退休年龄,自愿离职的职工实行退职制度。1978年前,退职职工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1978年后,据国务院规定改按月发给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40%,并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五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费。1987年,全区有退职职工189人。
为改善职工福利,全区厂、矿企业逐步创办食堂、幼儿园、托儿所、浴室、理发室、诊所,开辟女工卫生室、哺乳室。1987年,全区共有企业食堂217个,浴室72个,理发室21个,托儿所、幼儿园计19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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