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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农民素有合约防范山林火灾的传统。一般是在实施合约之日,杀猪、放炮竹、办宴席宣布护林合约条文,之后,不论纵火烧山或烧“火子山”、“烧炭”走火烧山者,罚酒席一桌或罚戏一台,以示赔罪。
民国3年(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森林法》后,安徽省巡按使公署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民国4年(1915年)1月,令休宁、祁门、歙县、绩溪等县转饬各属,广造森林。严禁放火烧山,并印发布告张贴。同月,省巡按使韩国钧签发了《为示禁各县人民纵火烧毁他人及自己林木的通告》,该通告称:“皖南及沿江各县,……童山弥望,树木稀少,推其原因,固有司课督之无方与民间风气之闭塞,然其最大阻力,实为放火烧山,或上坟焚纸钱,或樵遗烟烬,或儿童失教,戏燃枯枝,以致遗害森林,殊堪痛恨。……现在《森林法》复奉在案,国家对于放火烧毁森林,已分条订入法律,……查刑律判死罪处刑、无期徒刑,或一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千元以下之罚金。凡属人民自应共同遵守。倘敢故违,一律查知,或被告发,定即提案,依照刑律惩处不贷”。民国23年(1934年)11月3日,安徽省第十行政督察区(徽州)令“所属各县奖励造林,禁止烧山,……自本年冬季起,如各县有烧山情事,即处罚其县长。”民国30年(1941年)10月27日,省政府皖南行署赞同石台县政府制订的《处罚放火烧山暂行办法》,并指令切实办理。民国37年(1948年),省政府建设厅颁发《禁止放火烧山要点》,规定取缔烧山旧习,凡因失慎烧毁他人森林竹木等多种产业者,照损失价值半倍赔偿。然而上述各项规定颁布后,缺乏具体措施,加上各地实施不力,收效甚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各级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森林防火事业。1949年11月,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印发的护林布告就有禁止烧山开田的规定。1950年,皖南、皖北行署向所辖各地宣传贯彻了中央林垦部制订的“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护林防火方针。1953年7月15日,徽州专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护林防火的指示》,成立了护林指挥部,并于1953年12月和1954年3月,两次发出护林防火指示,明确规定开垦“火子山”必须报乡人民政府审批,申请报告必须注明防火准备、专人看管,烧后灭绝火种等措施,否则不予批准。1954年,省林业厅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歙县光明乡在开垦“火子山”中实施“五烧五不烧”的办法,即:有风不烧无风烧;晴天不烧阴天烧;未做好准备不烧,有人看管烧;不自下而上烧,实行自上而下烧;中午不烧早晚烧。是年,山区开始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集体劳动,生产用火集中,一旦发生火灾也能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扑灭,同时依法处理放火烧山案件。祁门县人民法院于1954年审判走火烧山案件,处罚32人。因此,皖南山区山林火灾显著减少。1957年1月21日,省公安厅、林业厅、农业厅、监察厅和兵役局、检察院、法院、省青年团、省妇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开展无森林火灾运动》的指示后,无森林火灾竞赛活动在林区县、乡普遍开展起来。1958年,绩溪、休宁等县基本上没有发生山林火灾。1959年,省林业厅贯彻林业部在广东省广宁县召开的南方12省区护林防火现场会精神,总结安徽开展无森林火灾运动的经验,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山区、丘陵区开展无森林火灾县竟赛活动,颁发了《安徽省无森林火灾县评比办法(草案)》。该项竟赛活动开展不久,安徽经济进入困难时期,农民吃粮困难,出现了大开“火子山”种粮以及搞“小秋收”等活动,山林火灾不断发生。1960年冬至1961年冬,全省发生山林火灾1377次,烧毁山林110万亩,是安徽历史上发生山林火灾次数、毁林面积最多,损失最重的年份。1962年,徽州专区因开垦“火子山”引起山林火灾132次,占当年火灾总数的52.4%。是年,太平县七都公社第三大队许升根开垦“火子山”,走火烧山7昼夜,蔓延到贵池、青阳两县,仅太平县火烧山林面积达1.25万亩。同年,省人民委员会遵照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和林副业生产安全用火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安徽山林火灾严重发生的情况和部分林区安全用火经验,发布了《关于加强护林防火严禁毁坏山林的布告》,对野外生产用火作了具体规定,又经过1963年大力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森林保护条例》,安徽森林火灾大幅度下降,1963年,全省发生的山林火实次数由1962年的1205次下降到752次,1964年下降到63次。“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徽各级护林防火组织机构虽然瘫痪,但由于农林生产多为集体生产,生产安全用火业己形成习惯,所以,在1966~1971年间,年发生的山林火灾只有20~50次。1972年,皖南和大别山区在“向山上要粮”的号召影响下,一些社员又开垦“火子山”种粮,导致山林火灾回升,是年,全省山林火灾由1971年44次上升到71次,1973年上升到120次,1974年达180次。1975年,解决山区农民吃粮问题后,开垦的少,还林的多,1976年,全省发生山林火灾72次,受害山林面积9900亩。1978年冬,安徽部分山区推行责任田,有些社员上山烧荒种粮,以致不断发生山林火灾,1979年冬至1980年春,全省发生山林火灾313次,受灾山林面积4.9万亩。
建国后,安徽森林防火事业取得很大成就,建立健全各级护林防火组织和防火制度,林区防火设施初具规模,森林火灾发生次数和烧毁山林面积虽有起伏,但总的呈下降趋势。50年代,平均每年发生山林火实582次,烧毁山林面积38万亩。70年代到80年代初,平均每年发生山林火灾160次,烧毁山林面积2.3万亩,与50年代相比较火灾发生次数下降72%,烧山面积下降94%。到了1980年,霍山县连续13年未发生山林火灾,荣获林业部授予护林防火县的光荣称号,1981~1982年,该县连续被评为全国护林防火县。金寨县自1983年起,基本上杜绝山林火灾。徽州地区有55个生产队(今为村民组),连续15年没有发生山林火灾。
1949~1985年间,安徽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军民扑灭多次森林火灾。每当发生较大山林火灾时,所在县都立即成立灭火指挥部,一般由县委书记担任指挥长,及时组织机关和农村干部赶赴火场扑灭山林火灾。1983年1月28日,歙县石门林场发生森林火灾,该县党、政、军负责人亲自到石门林场指挥组织群众灭火,省林业厅厅长高俊超、副厅长王履定和徽州地委副书记胡云龙闻讯后也赶往现场指挥扑救。各地军民在扑灭森林火灾中,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安全,奋不顾身,顽强战斗,有606人身受重伤,82人献出宝贵生命,其中有国家干部、解放军战士、基干民兵、生产队长、妇女主任、农民、护林员、林场工人等。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表彰他们的奉献精神,宣传他们保卫国家财产的英雄事迹,鼓励人们以灭火英雄为榜样,防止森林火灾,发展林业事业。
安徽省部分护林人员英勇献身情况见表4—1—7。
安徽省部分护林人员英勇献身名录
表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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