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木竹经营
1949年以前,安徽各地的木行、木号在长期经商活动中,通过木业公会等团体制定出共同遵守的滩规、行规。滩规是测定木材质和量的标准。广木、西木和徽木的材质各不相同,故有不同滩规,即在使用蔑尺、围口、收蔑、折码计算、结价扣佣、货款扣现以及正脚木、筒木缺陷减让尺寸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行规是木材买卖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包括交易的方式方法。芜湖等地木业交易的方式方法是:山客的木排运到商埠,多停泊于所熟悉木行的塘口,俗称“拢塘”,拢塘之后,即由该行负责保管和兜售。该行先派跑滩人员登排察看面木多少、规格多大等情况后,登记造册,并列清单一纸,交山客收存,继而向顾客兜售,找到愿购的水客后,遂邀山客和水客面议价格,行家请木业公所代表到场作“劝盘人”从中撮合,双方达成协议,当场签立成票(即成交单)为凭,买方交付一定数量的定金,以示不得后悔,其成票由行家保存,待货款兑清时注销。木材成交后,木行代雇工,将木材起岸上栈,俗称“上仑”,遂又移运至里河(俗称过塘),进行围量、撬挡(木材整理)、结算。至此,告一段落。也有不将木材起岸上栈,在木排停泊地方,开出约2丈宽、70~80丈长的一条空旷水面,作为改排收数的水面工地,俗称开塘口,在拆排、围量、收数、改排工作全部结束,码单核对无误后,即行结算货款。有的木行为招揽生意,为山客代垫水脚和上仓、过塘、围量、撬挡等工人工资以及饮食、杂项支出,于结算货款时扣除。买方付款以现款为主,有的木行代客送货,货到付款。抗日战争前、木行在木材交易中,按木材价值7%的比例分别向买卖方抽取佣金,卖方多些,买方少些。抗日战争胜利后,芜湖木业市场木行收取山客的行用为3~3.6%。
大别山区霍山、金寨境内的堆木场各家木行(亦称场主)代客买货卖货,即林农将砍伐的木竹或木商将在林区采购的木竹运到堆木场,委托木行代售,木行按木材价值5%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包括堆场费);或者代外地木商收购木竹,有时带客商走乡串户,直接收购木材,按木材价值2%的比例收取堆场费,并且为顾客代运。
各木业市场零售商多有一定资本,从木行批发一些木材,或自行到木材产区采购木竹,出售时,木商陪同顾客到木滩(即货场)挑选木竹,议价成交,如顾客邀请木匠陪同前来选料,木商付给木匠若干介绍费,以资鼓励木匠常为木商介绍顾客。资本雄厚的零售商,也从事木材批发业务。
1950年夏,皖南、皖北地区成立国营煤业建筑器材支公司、办事处和营业所,经营木材收购、调拨、零售业务;支公司或办事处,凭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批准的文件,按批发价供应国家机关、学校、团体、部队、厂矿等单位建设用材,同时根据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华东区公司南京分公司的批令,调拨一批木材到杭州等地;各煤业建筑器材营业所经营木材零售业务。同年新成立的各级供销合作社和1951年成立的土产公司,也经营木材和水桶、澡盆以及木犁、木耙等业务,开始改变私营木商长期独霸木材市场的局面。1953年1月成立的安徽森林工业局和8月成立的安徽省木材公司,分别接收国营煤业建筑器材机构经营木材收购、调拨和销售业务。
安徽森林工业局本着既方便林农投售,又符合安全运输和防洪保安的原则,按照木材流向和交通运输条件,在木材产区的大、中河口、河边或公路边设置森工采购站和木材交易所。各采购站以定点收购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收购点。1954年,安徽开始按计划收购木材,各森工采购站根据安徽森林工业局下达的木材收购计划指标,派员到农村摸清森林资源和农民存材情况后,与互助组或农业合作社(1958年改为生产队,生产大队。)签订木材收购合同(简称订约收购),合同规定收购木材的品种、规格、数量、交售时间和地点。同时拨付部分收购价款(简称定金)。实行订约收购办法后,林木采伐纳入计划轨通,避免了乱砍滥伐林木的现象。1955年,各森工采购站实行业务员,储运员,财务员三员联系办公制度,做到帐帐相等,帐物相符,木材收购工作开始走上条理化,规范化的轨道。1958年“大跃进”期间,为及时供应大办钢铁所需用材,有些森工采购站按省木竹生产指挥部下达的木材支拨书直接拨交木材。1960年,各森工采购站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木竹调拨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不再办理途调木材业务,收购的木材全部运到贮木场。1961年,安徽在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时,减少了森林采伐量,以求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木材收购量恢复到正常年度的水平,供求矛盾突出起来。1962年,中共安徽省委为保障木材供给,决定从1963年起将木材生产计划改为木材派购任务。省林业厅根据国务院有关木材奖售的规定,会同省商业厅,粮食厅于同年12月联合发出《1963年粮食、工业品奖售和木材收购季度指标及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家每收购1立方米木材,向林农奖售棉布票1市尺、贸易粮20市斤(不足0.01立方米不予奖售),每收购7立方米木材奖售一双布胶鞋(收购尾数满4立方米奖售一双布胶鞋票;不满4立方米者不予奖售)。奖售木材所需布票,布胶鞋票,由省商业厅统一印发专用票,由各县商业局根据木材收购计划计算出需要数量,派票证专管人员到省领回,再根据季度指标发给木材收购部门。各木材收购单位领取专用布票、布胶鞋票后,立即加盖“安徽省某某森工局发”或“安徽省某某木材公司发”的戳记(无戳记的票证无效),确定专人保管,收购木材时,按照社队交售木材数量对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发给票证。奖售的布票和布胶鞋票,全省通用,一年有效。交售木材的社队和社员群众,凭专用票和现金到商业部门指定的商店购买棉布和布胶鞋。奖售粮票由粮食部门发放,基层粮站根据木材收购单位的收购凭证发给奖售粮票,或者当场供应现粮。奖售粮票县内流通,季度有效。社队可凭奖售粮票抵交粮食任务。木材收购奖售的粮食由省统一安排,调出地区可抵作上调任务,调入地区增加粮食调入数量。各木材收购单位和商业、粮食部门逐日登记专用票发放量和回收票数,月末汇总分别上报县主管局,每季度终了,县森工局或木材公司组织专人核查,做到票货相等,帐面一致,于季度后5日,将木材收购奖售情况分别报省商业厅,粮食厅和林业厅。年终时,县粮食、商业和森工部门组织力量对专用票发放,货物供应数量进行详细核对和结算,将核对结算结果联合上报粮食厅,商业厅和林业厅。在实施木材派购和木材收购奖励政策后,1963年木材收购量由1962年的33.1万立方米增加到45.3万立方米,毛竹收购量由307万根增加到446万根,分别增长了36.8%和45.2%。从1966年开始,每收购1立方米木材的奖售布票增加到2尺,另外发给3市斤奖售化肥专用票。该项奖售政策和办法一直执行到1982年。1980年9月,安徽省人民政府针对木竹收购价偏低、影响社员群众向国家交售的情况,决定“在国家未对木竹收购价格统一调整前,暂由林业部门对木材生产实行资金补助,即在现行国家收购牌价之外,另外给予资金补助”。省林业厅于11月8日制定颁发了《木竹生产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从1980年10月10日起执行。实施该办法后,木材生产者得到比较合理的报酬,各地木材收购站较好地完成了收购任务。1983年7月取消木竹生产补助资金办法。1985年,取消木材统购,改变了30多年木材计划收购管理的体制,开始出现多家收购经营木材的局面。
1952~1985年,全省国营森工部门共收购木材6048.8万立方米,毛竹18506万根。详见表5—3—1。
安徽省森工部门历年木材收购情况一览表
(1952—1985年)
表5—3—1

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于1949年成立后,对木材产区和销区的木材供应办法分别作出了规定。在木材产区,农民自用少量木材,报经乡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自采自用;林区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等单位建设用材,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农民购买,1950年8月后,凭政府批件到当地煤建机构或供销合作社购买。在木材销区,木材销售由国营煤建机构、供销合作社和私营木商共同经营。1953年,安徽森林工业局、省木材公司成立后,加强了全省木材收购、供销管理工作。林区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以及销区煤炭、建筑等用材大户的用材,分别由森工采购站、贮木场直接供应;销区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业等单位的建设用材,由当地木材公司凭分配计划供应;销区群众用材,自行到当地木材公司、供销合作社或私营木业商店购买。1954年2月,省林业厅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在私有林区实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适当控制,坐商不上山,行商不上市”的政策规定,结合安徽当时的实际情况,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了《对产销区木商管理限制的报告》,具体规定:销区允许木商在工商部门和木材公司领导下进行木材零售业务,但必须从国营木材公司进货,按国家牌价经营,不准进入木材产区直接迸货;产区有区别地利用木商将木材运到森工采购站,交森工部门收购,不允许在产销之间自由运销。实行该办法不久,各地私营木商参加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个体木商数大为减少,至1956年,私营木商都参加了公私合作企业或合作商店。1957年,木材产区基本上以县为单位成立森工局,销区以县为单位成立木材公司。产区地方用材开始纳入国家计划,即先由县人民委员会申报用材计划,经省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下达地销计划,县计委开具木材供应单,森工部门凭单供应。销区机关单位和私人用材,统一由木材公司实行计划供应,即省计委根据各部门、各县申报的用材计划,结合木材货源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各部门、各县用材计划指标和供货地点,各部门、各县将木材计划指标分解到具体单位(含农业社)。省直各单位凭自己的介绍信到省木材公司开具木材调拨供应单,由所在地或就近的地、市、县木材公司或贮木场供应。各县用材单位由县计委开具木材供应单,由该县木材公司供应。省内各地销售的木材货源,由省林业厅统一安排。中央驻皖单位和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所需木材,由国家林业部或物资部安排货源,归驻地木材公司供应,简称划转供应(亦称代供)。1958~1960年间,安徽木材生产数量较大,国家计委将安徽列为木材包干省,原则上不调进不调出。在此期间,因受运输条件的限制,林区生产的木材不能及时运出,销区木材公司货源不足,只好让一些部门和单位直接到林区森工部门调运木材。1961~1962年,长江以北的一些集镇曾出现木材自由市场。1962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安徽省木材市场供应暂行办法》,各地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取缔木材自由市场,省木材公司为各地、县木材公司安排充足货源,保障供给。1963年,省木材公司划归物资部门管理,其木材货源仍由森工部门供给。因属两个部门领导,有时出现意见相左而难以统一,对木材供应产生不利影响。省人民委员会于1966年1月决定将木材公司划归省林业厅领导。“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1968年后,木材收购量减少,销区木材公司货源不足,供不应求,一些集镇再度出现木材自由市场。各县计委为保障供应工业建设、支农、救灾和下乡知青用材,除责令木材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外,按照木材供应计划指标,印制木材供应票(注明树材种、数量),加盖公章,分发给有木材供应计划的单位,由木材公司凭票供应。1969年,全省木材销售业务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林业管理站管理。1970年5月,安徽省木材生产供应公司成立,恢复了凭证采伐,凭证运输,计划供应等制度,从此以后,全省木材生产、收购、储运、调拨、供应等业务,由省木材生产供应公司统一管理。70年代初,各地根据省革委会关于木竹及其制品实行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林区森工站和销区木材公司除按国家计划供应规格木材和毛竹、篙竹、元竹、大型木制品外,还经营旧房料、非规格材、小毛竹、杂木棍、杂竹、木制农具、各种小型木制品和竹制品、半成品。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木材产区收购的非统配材(包括非规格材、旧房料),30%由省调配,20%归地区,50%留县。销售时不纳入计划,以弥补规格商品材之不足。1978年后,销区又一次出现木材自由市场。1980年,金寨等林区兴办木材贸易货栈,经过宣传《森林法》后相继取缔或停办,仍由木材公司一家经营。1981年3月,省林业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木材产区收购的统配材,其中25%留给县里支配,以弥补地方用材计划之不足。1983年木材产区停止执行统配材留成办法,销区继续实行计划供应。1985年,安徽开放木材市场后,出现多家经营的局面。霍山县经批准从事木竹经营单位有77个(其中森工木材公司系统27个,供销社系统5个,乡镇企业系统34个,乡经委与森工站联营8个,马家河林场3个),个体经营户数十家。休宁县流口区有470多名农民经营木材,歙县长陔乡有30多家经营木材。
1949年以来,安徽竹、柴、炭以及木竹制品、半成品的经营有几次大的变动。1949~1957年,竹、柴、炭以及木制盆、桶等商品,在农村由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在城市由商业系统土产公司经营。在经营中,不少单位以满足消费者需要为由无节制地进行收购,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1958年,木材供应紧张,省成立木竹生产指挥部。是年10月,竹、柴、炭以及木竹制成品、半成品经营业务划归林业厅管理,省供销总社负责竹柴炭业务管理的人员亦调到林业厅工作。1962年,省地县木竹生产指挥部撤销,1962犀冬,竹、柴、炭及木竹制成品、半成品复由供销社经营。1970年4月7日,省革委会颁发《安徽省木竹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产区木竹柴炭以及木竹制成品、半成品由林业(森工)部门经营;销区木竹制成品、半成品由商业部门和林业(森工)部门共同安排计划,货源由产区林业(森工)部门组织落实,由商业部门负责供应。这一措施,受到农林部赞扬,并拨专款给予支持。1978年3月16日,省革委会又发出《关于竹木产品经营分工问题的通知》,将元竹(包括三杆竹)、杂竹、竹技、竹梢及各种竹制半成品、成品、小材小料、杂木棍、木柴、搪柴、木炭及山区生产的各种木制半成品、成品全部由林业部门划交供销部门经营。同年8月17日,省革委会决定毛竹、篙竹也划交供销部门经营,并撤销产区县与县之间的木竹检查站。这次决定由供销社、土产公司经营上述木竹产品后,许多地方又刮起了乱收乱购之风,乱砍滥伐竹木又泛滥起来,反响很大,引起省革委会的重视。1979年3月3日省革委会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破坏森林的紧急通知》,4月10日,省革委会电报通知各地,4月15日以后,供销部门不再收购木制成品、半成品,由林业部门负责生产和收购,供销部门负责销售。5月10日,省革委会再次电报通知各地,关于竹木柴炭经营,产区由林业部门负责,销区县、市经营问题由省林业局和供销社另行通知。通知要求各地组织供销、林业部门迅速办理交接手续,原则上,去年供销部门接收什么,现在交回什么。5月13日,省革委会发出急电,重申竹木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
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1985年,安徽国营木材企业计销售木材1600多万立方米,毛竹2亿多根,其中销区木材公司销售木材849万立方米。详见表5—3—2。
1953~1985年,安徽森工系统在经营活动中,除少数年份发生亏损外,总的盈利22791万元。详见表5—3—3
安徽省木材销区历年木材销售量
(1952—1985年)
表5—3—2

安徽省森工系统历年利润表
(1953—1985年)
表5—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