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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木材检量
一、旧制检量
安徽在实行公制立方米为木材计量单位之前,各地杉木交易中沿用以龙泉码为计量单位的传统检量方法。龙泉码是根据杉木眉高处园周长尺寸编制成的一种数码,每根杉木园周长在7寸以上的,每半寸便有一个固定数码,这种数码总称龙泉码。龙泉码以“两”为单位,两以下为“钱”、“分”、“厘”。即按照木材圆周长的尺寸大小分为分码、钱码、两码。圆周长超过7寸者为正木,圆周长不足7寸者为“不登”(即不登码的意思),亦称尖子木,价格很低。采用此法量木材时,用专量圆周的竹蔑制的滩尺,测量长度的丈杆、五尺杆等度器,围量长梢木和毛筒(即今杉原条、原木)一定位置的圆周长,对照编好的龙泉码表,即知一根木材的龙泉码数,再乘以木材市场每两码价格,即得出该根木材的价值。屯溪、芜湖、合肥等地沿用旧制检量方法互有出入。新安江流域的屯溪等地,山客在购买青山围量立木时,放长一二寸,作为树皮的损耗,相沿成习,后来伐木剥皮,山客围量时仍放长一二寸,或用5分虔头围量(即蔑尺始端空5分长度不计),或采取九九二折码计算(即10两只算9两9钱2分)。屯溪等地山客收购林农已伐倒的木材,在距根部(除去水眼)5尺7寸处量其园周长。不足1寸者舍去,满10寸才算1尺,9寸9分仍按9寸计算。9寸以内为尖子木,9寸以上为正木。长江流域芜湖等地木材交易中使用九八蔑尺(合裁尺9寸8分),在5尺加三指(食、中、无名指)处围量,采取四八收蔑办法,即逢四进五,逢八进十,1尺1寸4分。算为1尺1寸半,1尺1寸8分算为2尺2寸。江北合肥等地木材市场使用八八蔑尺(合裁尺的8寸8分)测量。由上可见,木商采取大尺进小尺出以及在不同位置围量和不同进位等不正当手法,谋取木材两码升溢,即使在单价上获利不多,但在出蔑方面却可获丰厚利润。龙泉码是累进制,围径越大,加码越多,获利更多。
1949年前后,新安江流域与长江流域杉木检量方法的差异见表5—3—4。
新安江、长江流域杉条木检量计码比较表
(1949年)
表5—3—4


屯溪杉原木(即杉段)以8鲁班尺(1鲁班尺合裕记滩尺0.7963尺)为一料,在大头以上5尺7寸处围量,码单计算方法同白梢(即从根到梢剥去树皮的杉木)正木,普通杉段3两抵白梢一两。
松什原木(松什段)的检量方法变化较大。历史上先以重量或根数计算,按质论价,当面协商。自从淮南煤矿建成投产后,坑木用量很大,在大别山区收购坑木的检量方法是:长度12英尺以上者在中间测量,12英尺以下者在小头小面检量其直径,直径自乘后再乘以材长除以12即为坑木材积。
屯溪等地的松什段,以长8鲁班尺为一料,用鲁班尺在小头小面量其直径,直径在一尺以内为平码,一尺以上跳码加三计算(即每1寸加码3钱),倘松段有三四段相连未锯断的,计算时在每一段(即过8尺处)加半寸,如第一段小头小面直径为6寸,第二段即为6寸半,第三段为7寸,然后化为龙泉码。松段每两(直径1尺)合6607才。
1949年以前,安徽林区加工的杉、松、杂木板的厚度不一,有5分、6分、8分、1寸、1寸2分等多种规格。板材检量以方为计量单位。板材由原木加工出来,原木有大小头之分,锯出的板材,两头宽度不一样,一般在板材长的中间部位测量其宽度;毛边板多是一面宽、另一面较窄,检量时需量出宽面和窄面的尺寸,两数相加除2,求出平均宽度。然后分别不同厚度的规格,以长乘宽公式,得出不同厚度板材的平方(简称方),再以方乘以时价,即得出不同规格板材的价值。
安徽于民国25年(1936年)和1949年,加工铁路用枕木,长8英尺、宽8英寸、厚6英寸,以根为计量计价单位。
二、公制检量
1953年,林业部提出木材检量改革方案,报经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自1954年正式实行公制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的检尺办法。安徽森林工业局为执行新的检量办法做好准备,于是年底举办检尺员训练班,学习新的检尺方法和木材标准,从1954年1月起,全省执行新的检尺方法和木材标准,同时废除龙泉码价。为使老检尺员和顾客了解新的检量方法,省森工局组织检尺小组分别用旧法和新法检量测算出杉木“两”和“米”制的折换率。参见表5—3—5。杉木“两”与“立方米”实际折换率对照表
(1954年)
表5—3—5

1959年,国家科委批准颁布经过修改的“直接使用原木”、“加工使用原木”、“板方材”、“枕木”和“木材缺陷”、“原木检验规则”等国家标准以及木材标准的技术解释。省林业厅于同年9月制发《安徽省木材采购检验暂行办法》,规定木材尺码检量执行国家标准和省标准。计算原木、原条材积,执行林业部颁发的木材材积表。原木、原条、板材的尺码检量原则上逐根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采用其他办法检量者,应报省林业厅批准。板材以平铺摊量为原则,检量宽度时应扣除空隙,市场零售逐块检量。该办法从10月20日起执行。省林业厅根据安徽实际情况,规定产区除茶叶等包装箱板及加工枕木之外,一般不生产板方材。产区地产地销的板材根据习惯处理(指生产整边材或毛板材)。1963年至1965年安徽省先后颁发了“次加工原木”、“鱼花材”和“松什原条”三项企业标准。1985年,安徽执行经过修订后由国家标准局颁发的34项木材标准。
木材检量工具有“米”制刻度的尺秆、卡尺、卷尺和蔑尺。尺秆和皮卷尺,用于测量木材长度;卡尺和钢卷尺用于测量直径;蔑尺用于围量长条木直径(蔑尺上的刻度是根据园周长与直径的关系经过换算以后的米制刻度)。
〔原条检量〕
杉原条从大头斧口或锯口(打水眼者从水眼内侧)起至梢端直径足6厘米处止,用皮卷尺量其长度,以米为进位,不足1米的由梢端舍去。长5米以上,梢头直径6厘米分以上为规格材,其中如有一个因子达不到要求即为非规格材。1953~1984年,在条木中央处(即长度1/2处)量其直径(亦称中央直径),1985年改在离大头斧口或锯口2.5米处量其直径。直径以2厘米进级,凡足1厘米的进级,不足1厘米的舍去,经过进舍后的直径为检尺径,依据长度和直径数据查照《杉原条材积表),即可找出材积。70年代后,安徽林区生产松什原条,其长度检量与杉原条相同,在检尺长的中央部位检量直径。如检尺直径部位遇有节子、树瘤或肥大等现象,向梢端方向移至正常部位检量。
〔原木检量〕
在杉、松、什原木的大小两端断面之间距离最短处取直检量其长度,检尺长度按0.2米进级。同时有2.5米长级,长级公差为+6、-2,实际长度小于原木规定的长级,不超过负偏差,仍按标准规定的长级计算;超过负偏差则按下一级检尺长计算。大头有斧口砍痕,其端面短径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自大头端部量起;兜部砍成尖削的,自斧口上缘量起;靠近端头打有水眼的,从水眼内测量起。在原木小头直径量其直径,迂到小头直径的各种不正规形状的断面时,通过小头断面的中心,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的中央垂直量取长径。短径不足6公分,其长短径之差2公分以上,或短径26公分以上,其长短径之差4公分以上者,取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长短径之差小于上述规定者,均以短径为检尺径。检尺径按2公分进级,足1公分的进位,不足1公分的舍去。原木小头下锯偏斜,量取检尺径时,将尺杆保持与材长垂直的方向检量;小头打水眼的原木,其检尺径仍在小头断面量取;小头断面有外夹皮的,检量检尺径须通过夹皮时,用尺杆横贴原木表面检量;双心材、三心材以及中间细两头膨大的原木,其检尺径均在树干正常部位(最细处)量取。双桠材的两个干岔,在同一检尺长范围者,以较大一个断面量取检尺径,另一个分岔按节子处理;劈裂和磨损材应视其小头或大头的劈裂部位或大小等情况,采取让尺或降等的办法处理。将检量所得之数据,查照《原木材积表》即可寻及所求之材积。
〔锯材检量〕
长度检量:长度是沿材长方向检量两端面间的最短距离。长度进级,自2米以上,按0.2米进级。同时有2.5米长度,不足2米的按0.1米进级,量得的实际长度小于标准长度,不超过负偏差,仍按标准长度计算;超过负偏差,则按下一级长度计算,其多余部分不计。
宽度、厚度检量:是在材长范围内除去两端各15公分的任意无钝棱部位检量。锯材依据厚度和宽度分为薄板、中板、厚板和方材,薄板厚为12~21毫米,宽50~240毫米;中板厚为25~30毫米,宽50~260毫米;厚板厚度为为40~60毫米,宽为60~300毫米;方材的厚度与宽度相等或相差不多,检量时,把同厚度同长度的板材、方材平铺摊放,用尺量其宽度(扣去板与板之间空隙),数其层数,按照长×宽×厚公式,即可算出材积。顾客购买数量少,采取逐块检量其长、宽、厚。按检量所得数据查照GB449—84《锯材材积表》,即可寻得所求之材积。
枕木是特种锯材的一种。GB154—84《枕木》标准,适用于铁路标准轨(轨距1435mm)的背通枕木、道岔枕木和桥梁枕木,它们均有具体尺寸要求。检量长度按规定尺寸进行,严格执行正负公差。检量断面尺寸,以在铺轨范围内量得的尺寸为准;铺轨范围以外,允许有未着锯部分,狙宽度和厚度不得超过尺寸允许公差限度的两倍。普通枕木按根计算立方米,桥梁枕木和岔道枕木按立方米计算,单材积可从GB449—84《锯材材积表》中查得。
其他特种锯材,如铁路货车锯材、载重汽车锯材等,除有固定尺寸和尺寸公差外,其尺寸检量方法与针、阔叶锯材的尺寸检量方法相同。
〔毛竹检量〕
安徽各地在历史上买卖毛竹多是以根或以担为计量单位。1964年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布的检量规定,即以“市”制为计量单位,在距根部5市尺处围量,其周径以1寸进级,不足1寸者,允许半分增进,不足半分者舍去。毛竹按围径的大小分为八个级别:围径7寸为七级,8寸为六级、9寸为五级、10寸为四级、11寸为三级、12寸为二级、13寸为一级、14寸为特级。长度,原则上按自然长度计算,有兜有梢。也有的地方恢复以根或以担为计量单位。
〔元竹检量〕
元竹检量亦采用“市”制。在距根部3尺处起量其周径,达2寸以上即为元竹。按长度分为三级;10尺以上不足13尺为三级,13尺以上不足16尺为二级,16尺以上为一级。各地多采用按级分类,以根或以“担”为计量单位。
80年代初期和中期,安徽省木材公司系统通过国家进出口公司进口前苏联、美国、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家的锯材、原木或加工原木,按各国检量方法和材种规格进行检量验收,出售时按我国现行规定进行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