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1949年以前,安徽木材价格均由买卖双方自由论价。山客在林区收购木材的价格,是根据杭州、南京、芜湖、合肥、蚌埠等木材市场价格涨落情况和运输费用高低变化而确定的。销区市场木材价格随行情变化浮动,一般是畅销时价格高,滞销时价格低,往往是一日一价,一家一价,有时早晚价格不一。民国22年(1933年),歙县城关杉木每两售价8.22银元(对山客来说,即为收购价),折合大米3.53担。民国24~26年(1935~1937年),屯溪市场中等杉木每两价16~17银元,歙县渔梁市场杉木每两13~14银元,松板每方价3.5~4.5银元,金寨市场中等杉木每两17.39银元,民国35年(1946年)以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通货膨胀,木材市场多以大米或布匹折算计价,一般比值是:一两杉木比值龙头细布2.6~3匹,比值大米300斤左右。民国37年(1948年),因受战争影响,林区木材卖不出去,价格跌落,旌德木材市场一两木材比值大米56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安徽木材价格开始回升。1950年,国营煤建公司芜湖支公司屯溪办事处开始经营木材,一两小钱码西木价55~90万元(旧人民币,一万元合新币1元,下同)一两小钱码皮木价28~43万元,一方松板价8~13万元。1951年,皖南行署根据政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对各地市场木材价格进行管理。确定屯溪木材收购价为:每两杉木一级80万元,二级68万元,三级60万元,四级50万元,五级40万元。同年7月28日,皖南行署财政经济委员会贯彻华东财委指示精神,对木材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原则上规定各专、市主要市场只确定一个牌价(即有收购行为的就不能零售,有零售的就不能收购),在实际执行中,可结合当地情况灵活运用。木材产区己有收购牌价,木材经营部门针对当地机关单位和群众用材,可以经营零售业务,确定零售价的依据是木材收购价加上规定利率、上缴利润、税收及一切费用等;销区木材市场已有销售价,但当地群众如有愿意将自有木材交售给煤建公司营业所者,可以收购,确定收购价的依据是按照市场同类木材销售价减去所缴纳的税、利率、上缴利润及一切费用。在这次价格调整中,确定屯溪上等杉木收购牌价为每两65.8万元,泾县、贵池松木收购牌价为每才(标准8寸至1尺直径)1900元,芜湖上等杉木销售牌价为每两75万元,松木每才2800元。1951年9月,皖南行署工商处对屯溪、芜湖市场木材价格进行调整。屯溪销售价每两西木(小钱)122.4万元,皮木58.3万元,每方松板2514万元。芜湖木材价格依据收购价加12.5%计算,确定西木(小钱)每两135万元,枕木(最高价)每根15.5万元,松段(小头直径4—6寸)每才2770元,松板(1寸厚)每方41.5万元,皮木(3丈以上)每两105万元。同年10月,皖南行署工商处批复同意芜湖市竹木业公会拟定的杂木、杂木板、毛竹、小毛竹的价格,详见表5—3—8。杂树板一丈长以上的厚板,照松板价格加五成计算。毛竹(甲等)色青能劈蔑者,每担价3.8万元,(乙等)色黄黑不能劈篾者,每担价3.6万元。小毛竹(甲等)泾县每担价5万元,(乙等)繁昌货每担价4.5万元。
1951年芜湖杂木、杂木板牌价表
表5—3—8价格:元(旧制人民币)

1953年,安徽森工局、省木材公司先后成立。在木材经营上,实行条条管理,制定木材收购价和销售价的原则是,在省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实行产销分工,利润体现在销区。因此木材产区收购价下降25%以上,销区主要市场木材价格及交换大米、棉布比例见表5—3—9。
安徽省主要销售市场木、物交换比例表
(1953年12月份)
表5—3—9

1954年,木材实行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计价。这时旧的人民币已更换为新的人民币。本着大材优材价高、小材劣材价低和按质论价的原则,省核定屯溪中等杉木每立方米收购价38元,时值大米325斤。六安,标准品杉原条每立方米29.5元(其中山价10.5元,采伐造材工资4.9元,生产管理费1.5元,肩运10华里力资12.6元);松原木每立方米28.5元。1955年,安徽贯彻中央提出的“把深山路远地区的木材吸引出来”的方针,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和木材运输远近等情况,把林区划分为三类分别确定木材价格,即在核算木材生产成本的基础上,采取近山区少降价,远山区多提价的措施,划定多个价区,执行多个价格,形成近山价低,远山价高的价格体系,纠正运输困难山区木材收购价偏低的问题,推动森林采伐业向深山远山发展。全省划分的第一类林区为交通方便的过伐区,按核定的山价水平降低木价10~20%;第二类林区为交通不方便,林木比较分散的山区;第三类林区为深山区,是今后若干年内的木材生产基地。分区计价的基价点(收购点价)由专区掌握,基点以内的分区价由县掌握。歙县执行分区定价办法时,全县设立10个收购点,24个价格区。木材收购价等于山价+[(1、2、3)类林区的单位运输价×里程]±(单位集材运费里程)。木材地销价为收购价的126.58%(即购销差率为26.58%)。1957年,木材收购价格提高12.5%,木材地销价为收购价的123.5%,即购销差率为23.5%。1958年,在分区定价的基础上,确定以公社为定价单位。农村土地四固定后,改以生产队为定价单位。1962年,林区森工采购站运交省贮木场的木材,只分树材种不分规格等级,按国家规定的统价结算。1963年,根据木材产区采伐向深山区伸延,集运木材里程长,采运费用增加的情况,对木材收购价再次作了调整。歙县木材平均收购价由每立方米30.92元调升为32.46元,其中杉木由每立方米30.81元调整为32.24元;松木由30.04元调整为31.31元;杂木由38.14元调整为41.40元。从1964年1月起,各地根据省林业厅提出的“促进生产、鼓励到场、有利于调整、有利于经济核算”的指示精神,对运交贮木场的木材分树种、分规格、分等级,按质论价,按国家核定的木材出厂价进行结算。1965年,安徽各地对木材收购价又一次作了调整,确定以生产队为定价单位。六安地区经省林业厅核定15个区、103个公社、482个大队、3777个生产队为定价单位。通过调整,徽州地区木材收购价总水平由1963年每立方米32.44元调整为31.96元,下降1.48%,调价后,杉原条每立方米为32.55元,松原木为29.43元,杂木为43.87元。六安地区收购价水平同1964年比较,杉木下降4.38%、松木提高1.09%,杂本提高6.24%。1966年,部分县在保持1965年木材收购价总水平情况下,对部分价区之间的不合理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1972年,安徽根据农林部“关于调整木材价格的通知”的精神,对林价(俗称山价)和木材收购价进行了调整,从1973年1月起执行。林价由1963年国家规定的平均每立方米8元调整为:衫木9~11元;松木6~8元;杂木分主类:一类14~16元;二类8—10元;三类6—8元。木材收购价格实行固定基价加里程运价的作价方法,固定基价(亦称保护价或起点价)是指木材标准品的固定价(木价、采制工资、生产管费用),里程运价是指3华里以内的运价。固定基价的差价率,以标准品为100%,最大规格木材的基价不得超过180%;运价(指3华里运价)的差价率,以标准品单位运价为100%,最大规格木材的运价不得超过140%。3华里以外的木材收购价实行划区定价,即生产队离收购点4~20里者,每加一里加一个价区,20华里以上,每隔2华里加一个价区,每个价区差价2元左右。经过调整,六安地区平均收购价由每立方米33.45元调升到38.58元,每立方米提高5.3元,提升15.3%。歙县杉原条标准品地销价由每立方米41.19元调升为48.45元,调升了17.63%。由于这次调价取消杉原条径级差价,出现了大径级木材降价的不合理现象,影响大径级木材生产。1975年8月对此进行了纠正,杉原条中径8~14厘米的价格不动,16厘米以上的大径木材收购价格分别提高12~40%,并对材长15米以上,中央直径22厘米以上的一等杉原条价格作了规定,即按同价区长度14米以上,径级16厘米以上二等材收购价加30%,再加一等材等级差计价。
1979年,省林业局、省物价局根据1978年8月国家物价总局、林业总局联合通知调整木材收购价和出厂价的精神,报经省革命委员会同意,对全省木材收购价和出厂价再次进行调整。此次木材收购价格调整的原则是使林价能够补偿造林成本,并有一定纯收益;社队采运木材的收入略高于其他农业劳动收入;林价低的多提,高的少提,并对计价方法作了改革,即各地区均执行统一的固定价(包括林价、采制工资、管理费)和统一的里程运价,实行固定价加里程运价的计价方法:固定价加3华里运价为起点价(即保护价),3华里以外按里程计算,有一里算一里,10华里标准品价格只作为检查价格水平的标准,执行时不受里程多少的限制,以有利于开发偏远林区,深采深运。规定统一标准品规格的规格差价率。等级差价:原条、原木均以二等材为标准,一等材加3元,三等材减2元。原条等外材按同长级、同径级二等材的80%计价,原木等外材按同树种、同长级、径级20~28厘米二等材的80%计价。池州地区(不包括太平县)原来原木等内材未分等,这次调价时分等计价,腐朽材不分长、径级按同树种标准品70%计价,实行一个价区,一个价格。
实行新的木材收购价格后,一般不单独结算林价(即山价,下同),国营森工企业直接采伐社队集体林或社、队之间包采包运木材,需要单独结算林价时,按照收购标准品的规定:以杉木17元、松木10元、杂木一类22元、二类14元、三类11元、四类枫香9元进行结算。
板车运和水运木材的运价,一律按其费用金额折算成肩运里程计算。其费用标准为:板车运费每立方米每华里0.4~0.5元;水运每立方米每华里运费根据大、中、小河而定,详见表5—3—10。各地根据运材河系和道路难易、树材种、木材重量等在上述幅度内确定运费。
木材水路运输价格表
(1979年)
表5—3—10单位:元/立方米/1华里

杂木树种差价率(以马尾松为100%)为:一类树种:香樟、青冈栎、银杏、黄檀、黄杨、核桃木、檫树、桑树、香榧、梨木、黄连木、柏木、枣木、红椿、白构、黄榉,差价率为160%。二类树种:木荷、槭木、榆木、椴本、锥栗、苦槠、皂角、梨、苦楝、白椿、青栲、红豆杉、丝棉木、刺槐、板栗、山桃、麻栎、毛栗、泡桐、栓皮栎、小叶栎,差价率为125%。三类为其他杂树,差价率为110%。四类为枫香,差价率为95%。
各地根据上述原则,在核实里程、编好调价方案后,报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执行。在实际执行中遇有计价里程不实或情况变化等问题,需要个别调整价格时,由县林业局提请县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为了保证社、队和社员个人生产木材能够得到应有的收益,社、队或社员交售木材的价款,除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育林基金外,全部由交售木材的社队或社员所得,不允许任何单位扣留、分成或平调。
木材出厂价格即调拨价格。随着木材收购价格的提高,出厂价格亦作了调整。树种分类由原来六类改为五类。木材标准品价格原来以四类杉木为100%,改以三类马尾松为100%,执行木材出厂价的交货地点为:六安、裕溪口、芜湖(清水河)、新安江、历尧(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附近)和宁国(河沥溪)等。在贮木场上游调拨的木材仍按贮木场调拨价格扣减运什费用结算。各交货点扣减费用定额,由行署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1980年9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为解决木材收购价偏低的问题,决定“在国家未对木竹收购价格统一调整之前,暂由林业部门对木竹生产实行资金补助。即在现行国家收购牌价之外,另行给予资金补助”。省林业厅据此制发了《木竹生产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以县为单位,凡完成木竹收购计划的给予金额补助”。杉木每立方米补助33元(等外、非规格材30元),松木每立方米补助23元(等外、非规格材18元),杂木每立方米补助16元(等外、非规格材12元)。坑木、檩材等按同树种原木标准补助。薪炭材、杂木棍不补助。其他松杂木按松杂木标准补助。毛竹每根、元竹每担按现行牌价50%计补,小毛竹、篙竹每根按现行牌价40%计补。因实行补助资金而增加的贷款利息,由各经营单位在到场、调拨、销售各环节中收回。各产区县根据省下达的生产计划,收购社队木竹时,付给补助资金;产区县根据下达的木材到场计划,交给贮木场(处、站)和贮木场(处、站)调拨给销区木材公司的木竹,在结算时向接收单位加收补助资金和代垫的利息。在产区县途调和计划按排的地销木竹,国营林场、贮木场(处、站)、木材厂及各地、市、县调拨供应的木竹,在结算价款的同时,均加收补助资金和贷款利息;供应省外调进材、进口材比照省内材加收补助资金。计划内木材的补助资金由省统筹解决;1980年10月10日前计划内竹材的补助资金由地区统筹解决。产区地、县超计划销售的木竹,其补助资金由各地、县自行解决。收购的等外材,10月10日前不予补助,10月10日后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1983年7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通知,停止执行木竹生产补助资金。7月19日,省林业厅、物价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政府7月8号文件精神,通知各地取消木竹生产补助资金,提高木材收购价,自7月10日起,执行国家原于1981年下达调整的收购价格。参见表5—3—11。
安徽省木材标准品十华里收购价调整表
(1983年)
表5—3—11单位:元/立方米



说明:等外材按同材种、同长级、同厚度二等材85%计价。
1981年7月,省林业厅发出《关于调整木材到场结算价格的通知》称:由于木材出厂价格调整(平均提高20%),产区木材运输到贮木场(办事处),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一般在原订到场结算价的基础上,分树种相应调整到场结算价格。参见表5—3—12。
产区木材到场结算价表
(1981年)
表5—3—12单位:元/立方米

说明:1.坑木、檩木照同树种价格结算,所涉及的小径坑木、檩材,今后下达到场计划时根据需要适当下达比例。2.等外材、非规材执行原结算价,另加补助资金。3.薪腐材要严格控制到场,如有发生,按非规等外价40%计算,没有利用价值的一般以烧柴计算。
1984年3月,省物价局和林业厅第21号文件通知“加收改运费”,自1984年4月1日起,裕溪口贮木场、新安江、景德镇办事处和清水河转运站按计划调拨安徽生产的等内规格材,在原定木材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杉木加收改运费7元,松杂木加收改运费5元。贮木场(处、站)等外、非规格材的调拨价格也相应进行调整,新安江办事处为110元,景德镇办事处为103元,裕溪口贮木场为110元,清水河转运站为112元。
同年,省物价局、林业厅以第犯号文件通知调整销区木材供销价格。省辖8市木材供应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35.66元调整为150.75元,提高15.09元,提高幅度为11.1%。
1985年,全省木材市场开放后,5月28日,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取消木材统购情况的报告》强调指出:实行木材议购议销,有必要加以管理,即由木材产区县根据市场情况,分品种、规格、等级确定木材收购保护价。在保护价的基础上加收27%为议销价。六安地区平均木材收购保护价每立方米为285元,松木每立方米154元,杂木每立方米为118元。销区按进货成本(包括进货费、运杂费、进货管理费)加6个月银行贷款利息,1%损耗费及5%管理费制定供应价。木材公司系统内部调拨供应价、按倒扣3%管理费结算,根据供应价加批零差率确定议销零售价。
二、毛竹价格
民国30年(1941年),毛竹产地每夹售价20余元(法币),销区每夹50多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皖南毛竹产区按重量计价,每担1~1.5万元(旧制人民币)。
1952年,安徽开始对毛竹、篙竹价格进行管理。产区采取基层供销社代购或木材收购站收购,县统一经营,省和地区不作为一个经营环节,商品调拨按合理流向办理。产区在交通沿线最后的集中点交货。基层、县两级调拨综合差价率最高不超过12%,有的县必须经过地区或省公司中转的,中转综合费用率不超过1%。
毛竹、篙竹的价格是:调拨价包括收购价格、收购站至调出集中点的运杂费和基层供销社代购的手续费(或基层社包干费)、税金、育林基金以及经营单位的综合差价率。调拨价格之外另收一角钱生产扶植费。现行毛竹调拨价中剔除河道维修费、运费补贴两项费用。毛竹、篙竹调拨价格原则上是同一规格同一地区调出,不分省内外,执行一个价格,不搞两套价格。如调入单位有特殊要求,按质论价,另计加工挑选等合理费用。
销区批发价格包括平均进货价、实际运杂费和经营单位的综合差价率。销区综合差价率共为8.5%,其中:经营管理费2.5%,损耗3.5%,利息1.5%,利润1%。
毛竹、篙竹规格标准和等级差价。毛竹规格是:色青黄,不破裂,无虫蛀、无大弯,竹龄5年以上,粗度由根部向上5市尺起围,围径7市寸以上,不足1寸的,四舍五入,其长度,原则上应依自然长度计量,要有兜有梢,围径7至8市寸的,长度为21市尺,9寸以上的,长度为24市尺。篙竹规格是:粗度,由根部向上5市尺起围,围径4市寸以上,长度最低17市尺以上,竹龄5年以上,砍断面不得高于地面2市寸,竹枝向梢顺剃,有兜有梢,根头部不打眼,头梢均匀,皮节无损伤,色青黄,不破裂,无虫蛀,不弯曲。等级差价是:毛竹以围径9市寸长24市尺为标准,每大1寸,加价25%,每小1寸,减价15%。围径7—11市寸,长度每减1市尺,减价3%,每加2市尺,加价5%。
1972年,安徽各地收购毛竹、篙竹采取“固定基价加里程运价”的作价方法。1979年9月,省林业局、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提高毛竹收购价格的通知》,规定:毛竹购销价均以长24尺、围径9寸为标准,每大1寸加价30%,每小1寸扣价20%;长度24尺以上不加价,24尺以下每短1市尺,扣价4%,供销调拨每大1寸加价25%,每小1寸扣价15%,长度每短1尺扣价3%。规定篙竹和毛竹的比价为:以同一市场5级毛竹收购价为100,一级篙竹按五级毛竹收购价的50%计价,二级篙竹按一级篙竹收购价的80%计算,三级篙竹按一级篙竹收购价的60%计价。
省管毛竹市场有广德县城关、柏垫,泾县赤滩、祁门县城关、休宁县龙湾、歙县城关、宁国县河沥溪、金寨县梅山、霍山县诸佛庵、太平县焦村、东至县尧渡、潜山县水吼岭。
非省管市场和无毛竹收购的地区,其元竹收购价参照邻区价格水平安排,淡竹和元竹的比价,以同一市场二等元竹收购价格为100,二等淡竹收购价为110元;淡竹等级差价率,以二级为100,特级为120,一级为110,三级为90。
省管元竹、淡竹市场有泾县赤滩、宁国县河沥溪、青阳县庙前、太平县焦村、绩溪县杨溪、歙县深渡、休宁县五城、东至县尧渡、霍山县诸佛庵、金寨县梅山、舒城县晓大。毛竹、篙竹、元竹、淡竹的规格质量标准见表5—3—13、表5—3—14、表5—3—15、表5—3—16。
毛竹规格质量标准表
(1979年)
表5—3—13

篙竹规格标准表
(1979年)
表5—3—14

小毛竹规格质量标准表
(1979年)
表5—3—15

元竹、淡竹质量标准表
(1979年)
表5—3—16

1980年安徽收购元竹和篙竹等,与木材同样实行生产补助资金办法。1981年9月,安徽省物价委员会和林业厅联合发出《调整毛竹价格的通知》称:国务院批准全国毛竹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0%,国家供销总社和物价总局考虑到安徽省执行生产补助资金的情况,安排安徽省提高30%;而安徽省1980年规定毛竹收购价格加价50%。为稳定政策,取信于民,不降低林农已经得到的利益,这次毛竹收购价格提高后,原补助资金超过调高后的收购价格部分,仍予以保留。省管市场五级毛竹平均每根收购价格由1.136元调整为1.479元,提高0.342元,提高幅度为30.2%。篙竹价格按原与毛竹的差价作相应调整,小毛竹、元竹的销售价格,由地、市自行安排。收购价格调整后,篙竹、小毛竹、元竹均不再保留补助资金。其他收购点的毛竹收购价格由行署物委,林业局参考省管市场调升幅度安排调整。“通知”要求,各地在调整元竹收购价格中要注意衔接好毗邻地区价格,接壤地区之间的差距只能缩小,不能扩大。调往外省的毛竹按国家物价总局和供销总社规定的价格执行。省内毛竹调拨价格,按调整后的平均收购价加10%的超里程补贴,加5%的税金,加5%的基层包干费,加集中运杂费后,再加综合差率7.5%,另收育林基金5分,生产扶植费1角,并保留补助资金进行计算。为鼓励生产县外运毛竹,凡能在火车站和能够原排运往销区码头交货的,可增加2%的利润。凡在收购点就地调拨的,一律不得加收集中运杂费和利润。省管调拨点五级毛竹平均每根调拨价格由1.725元,调价为2.433元,提高0.708元,提高41%。其他调拨点的毛竹调拨价格由产材县林业局(木材公司)按上述作价办法提出调整方案,报隶属的地区行署物价委员会、地区林业局批准执行。
毛(篙)竹销售价格相应提高。产区毛竹地销价按平均收购价加10%的超里程补贴,再加14%的综合差率进行计算。零售部分再加零售税3%,另收育林基金5分,生产扶植费1角,并加保留补助资金。如甲地收购调到乙地销售的,再加合理运什费用,由县林业局(木材公司)提出方案,报县物价委员会批准执行。
销区毛竹批发价,按加权平均进货价,加实际运什费,再加8.5%的综合差率进行计算。据此,核定合肥市五级毛竹批发价每根由2.94元调整为3.67元,提高0.73元,提高幅度为24.8%,其他销区市场毛竹售价由经营部门提出方案报地区物委批准。
1981年10月,省木材公司核定广德、宁国县木材公司运到宁国竹木转运站交货的,标准品五级毛竹母很绩界价2.73元,一级篙竹1.16元,一级小毛竹0.94元。非标准品毛竹调拨价的等级差价,按1979年省林业局通知办理,二级篙竹和小毛竹的等级差率为80%,三级为60%。宁国竹木转运站对外调拨毛竹,执行省物委、林业厅规定的河沥溪火车站调拔价格,五级竹省内每根2.9元,调省外每根2.3元,一级篙竹调拨价1.25元,一级小毛竹调拨价1.02元。
1983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和林业厅第225号文件规定:取消毛竹保留补助资金,执行规定的价格。广德县木竹公司运交宁国竹木转运站五级毛竹每根结算价由2.73元调为2.50元。宁国县木材公司运交转运站的五级毛竹每根结算价由2.73元调为2.43元。合肥市五级毛竹批发价由3.67元调整为3.42元。毛竹规格等级差价和毛竹与篙竹、小毛竹比价等皆按原规定办理。
以上价格从1983年7月10日执行。安徽各地毛竹收购价见表5—3—17,安徽各地毛竹调拨价见表5—3—18。
安徽毛竹收购价格表
(1983年)
表5—3—17单位:元/根

安徽毛竹调拨价格表
(1983年)
表5—3—18单位:元/根

三、锯材价格
1972年11月,安徽省执行农林部《关于调整木材购销价格的通知》,规定板方材标准(4—5.8米中板,二等材)价铬,由原每立方米104元调整为108元,提高3.8%。
1980年9月安徽省物价局和林业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锯材价格的通知》,规定从1980年9月15日起,枕木每根出厂价为:一类型16元,二类型13.5元,三类型12元。
1984年5月,省物价局和林业厅发出《加收普通锯材改运费的通知》称:“1983年下达了锯材临时出厂价格,标准品每立方米为162元,今年因供货单位又加收改运费和调整铁路、水运运价,成本进一步加大,亏损增大。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1981年文件规定,自1984年5月15日起,在临时出厂价格基础上,标准品每立方米加收改运费17元”。
四、纤维板价格
1973年以前,安徽省木材公司统销纤维板,根据“不赔不赚”原则作价,即以调进价格加5%综合差价率,再加进货费用后定价。1973年,根据财政部财税字第53号通知的精神,确定批零兼营单位销售纤维板,批零一个价格销售的,按商品零售收入征税。1978年6月,省农林局经请示省计委同意,印发《关于纤维板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木材公司供应给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纤维板仍按上述作价办法,实行供批一价,供应城乡个人的纤维板执行零售价格。销售价格按批发价格加批零差率12%计算。
五、胶合板价格
1973年6月,安徽省农林局发出《关于芜湖胶合板出厂价格和市场价格的通知》,规定芜湖林产工业综合工厂生产的东北、内蒙杂木胶合板执行原林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1963年3月第3号文件附发的上海普通胶合板出厂价格,马尾松胶合板与江西赣州胶合板同价。芜湖林产工业综合工厂出产的东北、内蒙杂木胶合板,在津浦、淮南、陇海铁路沿线市场的供销价格,按原安徽省林业厅1966年6月第374号、1966年7月第403号通知规定执行。其他市场供销价格作价办法,各种价格的适用范围,以及零星供应价计价方法均按上述374号通知办理。该文规定,胶合板按出厂价加管理、仓储、运输、进货费和运输损耗费后制定供应价,在供应价上加7%利润制定批发价,在批发价上加12%零差率制定销售价。
1984年3月,省林业厅根据安徽生产胶合板的原料都是从东北调进,运距较远,在调整铁路运价后,每立方米增加运费36.6元,加上使用化胶和抚育间伐材做原料,每立方米增加成本45元;为有利于生产,经与省物价局研究决定,芜湖木材厂生产的水曲柳、椴木、杨木、桦木、色木、柞木、荷木尿胶胶合板标准品出厂价,每立方米由755元调整为800元。对省辖8市胶合板供应价也作了相应调整。从1984年4月1日起执行。沉水梢、山樟、克隆、柳安、阿比通等进口杂木胶合板出厂价格和市场供应价,仍维持原价不动。
六、木丝板(即万利板)、扬谷板价格
1979年1月,省林业局函复石台县计委《关于木丝板出厂价格的定价意见》称:你县木丝板出厂价,按芜湖林综厂价格,即183×61×1.6厘米,每张出厂价1.6元,183×61×2.5厘米,每张出厂价2.24元,183×61×5厘米,每张出厂价3.52元。
1981年9月,省供销社和省林业厅以第283号文件规定厚度0.6厘米,37×31、39×31厘米扬谷板,每块出厂价格(含包装)暂定为0.82元,产地市场零售价每块0.94元。从1981年9月16日起执行。1983年2月,省供销社、林业厅决定将芜湖木材厂生产的厚度0.6厘米,37×31、39×31厘米扬谷板出厂价由每张0.82元调整为0.74元,产地市场零售价由每块0.94元调整为0.86元,其他销区市场零售价格按产地零售价加合理地区差价由各地自行确定。出厂价自1983年2月5日执行,市场零售价从3月1日执行。
七、松脂价格
1962年8月,省人委发出《安排1962年125种农产品收购价的通知》,规定宁国、东至、绩溪等县松脂收购价格。详见表5—3—19。
安徽省松脂收购价格表
(1962年)
表5—3—19单位:元/担

1964年,松脂收购价调整情况见表5—3—20。
1964年松脂收购价格调整表
表5—3—20单位:元/担

说明:19、20表所列数均为基价数,等级价格由各县按下列等级差率计算。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等外70%。
1964年,安徽省林业厅通知松脂在公路边交货的价格一级每吨462元,二级每吨416元,三级每吨370元,四级每吨323元。
1980年7月,省物价局、商业局、林业厅发出联合通知,确定二级松脂收购价由每百市斤18.52元调整为21.5元,提高16.1%。同时实行超里程补贴,即十华里以内不补(包括十华里),每超过一华里,每百市斤李鹏5分钱。松脂等级差率分为三等:一级100%、二级90%、三级为80%,级外为65%。
松脂规格质量标准:一级:颜色雪白、流体为糖浆状,无树皮杂质,静置后上层浮有松节油层;二级:颜色较白,略带微黄、半流体如浆糊状,很少树皮、杂质、水分;三级;颜色浅白,稍经凝固如蜡状,杂质水分很少;级外:颜色黄褐块状、片状,凝固结硬,稍有树皮杂质。
1980年7月,省林业厅通知调整松脂调拨价,按收购价加税金15%,加综合差率15%(包括利息、管理费及利润),加超里程补贴,详见表5—3—21。
各县松脂调拨价格表
(1980年)
表5—3—21单位:元/吨

八、松香、松节油价格
1958年以前松香价格:一级每吨418元、二级每吨408元、三级每吨398元。松节油价格:每吨1070元。
1959年,调整后松香价格为:特级每吨534元,一级每吨524元,二级每吨511元,三级每吨501元。
1960年、松节油出厂价每吨926元。
1962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通知调整省内松香、松节油的出厂价格,参见表5—3—22。
松香、松节油出厂价格表
(1963年)
表5—3—22单位:元/吨

松节油二级8781124工厂仓库自带包装全省统一价格
1963年,调整林化产品出产厂价格中松香每吨价格:特级848元、一级831元、二级814元、三级798元、四级781元、五级765元、六级740元、七级715元、八级690元。松节油出厂价,每吨优油1396元,一级1187元、二级1047元、重油279元。
1973年元月,安徽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商字0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松香出厂价格(一级品):宁国县生产的松香每吨740元(包括木箱包装和加固费),特级按品质差率102%计算,即每吨755元。产地供应价暂不变动。徽州调往系统内的松香按进价顺加2%作为调拨价。等级差:特级为102%、一级为100%、二级为98%、三级为96%、四级为94%、五级为92%、六级为89%、七级为86%、八级为83%。
1980年7月,省物价局、林业厅、商业厅通知提高松香、松节油价格。宁国县林化厂松香,一级每吨出厂价(不含包装,下同)由710元调整为850元,松节油(优级)每吨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祁门、东至县林化厂松香,一级每吨出厂价为810元,松节油(优级)每吨为1430元。
1982年6月,安徽省林业厅发出《关于暂定休宁等八个小型林化厂松香、松节油出厂价格的通知》,规定了霍山、金寨、休宁、黟县、太平、石台、岳西七县及沙河集林业总场新建小型林化厂的松香、松节油出厂价格:一级松香每吨出厂价810元,其等级差价率特级为104%、一级100%、二级98%、三级96%、四级94%、五级91%、等外80%。松节油:优油每吨1430元,其等级差率:优级为100%、一级85%、重油为30%。
九、栲胶价格
1974年1月1日起,安徽执行农林部、轻工部关于调整栲胶出厂价的规定,详见5—3—23。
栲胶出厂价格调整表
(1974年)
表5—2—23单位:元/吨

说明:各种栲胶质量标准分为三级,本表所列为一级粉状价格。二级品级差50元,三级差100元。粉状价格按水含量比重折价计算,即含水量超过12%,每增加1%水分,扣粉状价格1%。
1984年,省物价局、林业厅联合通知调整栲胶出厂价格,从1984年6月1日起执行。参见表5—3—24。
栲胶出厂价格表
(1984年)
表5—3—24单位:元/吨

说明:本价格是根据GB2651—2623—81栲胶国家标准制定的。块状价格按含水量比重折算,即含水量超过12%,每增加1%水份,扣除粉状价格的1%。十、栓皮价格
1958年,安徽收购栓皮执行统一价格:一级每担15元,二级每担11元,三级每担9元,不列级每担6.5元。1962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关于1962年125种农产品收购价格的通知》规定:金寨、霍山三级栓皮每担13元,岳西及其他各县栓皮每担10元。
1962年前,安徽栓皮调拨供应价,每吨460元。
1963年栓皮收购价格:金寨、霍山县城关一级栓皮每担21元,二级栓皮每担17元,三级栓皮13元,四级栓皮10元。岳西县城关一级栓皮每担16.5元,二级栓皮12.5元,三级栓皮10.5元,四级栓皮7.5元。1964年栓皮收购价调整情况见表5—3—25。
1964年栓皮收购价调整表
表5—3—25单位:元/吨

上表所列价格为基准价,其等级价格由各县按下列等级差率计算:一级155%、二级125%、三级100%、四级75%、五级50%。
1964年,省林业厅规定栓皮在合肥交货的价格:统货每吨450元。1968年元月,安徽省森林工业管理局根据市场出现软木代用品;导致软木产品出厂价降低幅度较大的情况,将系统内的栓皮到场结算价格,由每吨400元调整为385元。
十一、软木产品价格
1959年以前,软木砖(8厘米)每立方米276元,每块11.04元,软木纸(18″)每1000张790元。
1959~1963年软木产品价格见表5—3—26。
软木产品价格表
(1963年)
表5—3—26

1967年2月,省森林工业管理局通知调整软木产品出厂价,软木砖每立方米由265元调整为239元;普通软木纸每立方米由932元调整为792元。中细软木纸每立方米由1144元调整为1030元。超细软木纸每立方米由1486元调整为1337元。软木管每立方米在现行出厂价格基础上降4%。软木塞24×10毫米以下的每万只在现行出厂价格基础上,下降1.6—12.5%,25×10毫米以上的保持原价不动。
1982年8月,省机械工业厅核定软木纸出厂价见表5—3—27。
软本纸出厂价格表
(1982年)
表5—3—27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