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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关于开展1951年林业工作的指示
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文件
署农林字第号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关于开展1951年林业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为了防止水旱,发展生产,加强建设,巩固国防,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林业建设运动。我区大部分山多田少,向为森林繁茂地区。但经过敌伪长期摧残和不法地主及部分群众滥伐烧垦的结果,原有林木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致造成连年水旱灾害的损失。1950年我区林业工作虽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是下层各级领导上对于林业工作,一般仍不够重视,甚至还有不少干部存在着狭隘的救济观点,把砍柴伐树烧山开垦作为生产救灾的唯一好办法,以致烧山、开垦、滥伐、乱砍的现象普遍的存在。以上这些现象,如不亟谋克服和纠正,必将大大影响1951年林业建设的开展。为了保证完成中央及华东规定的任务及为完成我区1951年林业计划起见,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实行普遍护林。我区各地在1950年虽己组织了许多护林委员会及护林小组,但因没有很好领导,工作没有开展,大半流于形式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1951年要求:
1.加强现有护林组织,未建立护林组织的地区,应普遍建立护林委员会及护林小组,订立护林公约,建立会议制度,及时进行检查与总结工作。
2.认真贯彻坚决执行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的《保护山林水利管理垦荒办法》,对护林有功者予以奖励,破坏者严格处罚。
3.结合当地农民协会、公安部队、武装、民兵等有关各部门严防乱砍盗伐及烧山开荒,一定要掌握住二十五度的标准,有领导的批准开荒。对必须依靠开荒维持生活的农民要积极的解决其特产销路及工副业生产问题来维持其生活,单纯禁止开荒而不从解决其生活出路着手的办法是消极的,必须防止。
4.动员各级学校师生利用假期节日组织林业宣传队,携带各种有关林业宣传的工具及刊物深入山区巡回宣传。
5.结合造林工作,根据群众要求,择定重点封山区域分段分期逐步进行民主订立公约。共同遵守。政府应经常指导和检查。因封山而发生的问题如牧场、石场、材料等问题必须设法解决,并列入民主公约内。各项于封山工作完竣后,应将封山地点、面积、山名呈报专署转报本署备查。
(二)发动群众造林:我区荒山面积甚大,要想完成全面造林的任务,不是单靠少数林业机构所能办到的,1950年的经验证明,必须广泛地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掀起群众植树造林运动的热潮,才能达到发展林业的目的。因此,今后我区造林的方针必须是:
1.在护林组织有基础的地区,应使护林组织逐步变为造林组织,使造林与护林密切结合起来,进行“公私合作造林”。
2.大力提倡“私营造林”、“隙地植树”。
3.采用民主自愿等价互利的原则,在山区进行合作造林。
在这一方针下,要求各级政府干部广泛发动群众,大力进行造林,必须在1951年内做出一定的成绩。
(三)合理采伐利用:护林工作必须与合理采伐利用相结合,否则一面强调护林,一面听任滥伐盗伐不加禁止,结果一定是劳而无功的。但同样必须有了合理的管理,然后才能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采伐和更新。过去各厂商及群众在伐木制材时,只图自己工作上之便利任意浪费木材,影响更新。因此,本署特制颁《皖南区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虽收到一些效果,但是各级政府多未能切实执行,以致滥伐盗伐及不合理的利用等现象仍未能完全制止。例如骏宁、协大等公司在泾县即发生滥伐事情,造成国家财产很大的损失。为求达到合理采伐利用,必须要做到:
1.严格执行《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2.坚决克服单纯的“砍树救灾”的偏向。
3.实行奖罚。
4.严禁洗伐。
5.注意伐后更新。
6.提高采伐技术。
各级政府接此指示后应即具体接受1950年的经验和教训,根据我区1951年林业工作计划及各地具体情况讨论研究,订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计划,付诸实施,并呈报核备为要。
右指示各专县市各林场
1951年2月1日
署农林字第号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关于开展1951年林业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为了防止水旱,发展生产,加强建设,巩固国防,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林业建设运动。我区大部分山多田少,向为森林繁茂地区。但经过敌伪长期摧残和不法地主及部分群众滥伐烧垦的结果,原有林木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致造成连年水旱灾害的损失。1950年我区林业工作虽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是下层各级领导上对于林业工作,一般仍不够重视,甚至还有不少干部存在着狭隘的救济观点,把砍柴伐树烧山开垦作为生产救灾的唯一好办法,以致烧山、开垦、滥伐、乱砍的现象普遍的存在。以上这些现象,如不亟谋克服和纠正,必将大大影响1951年林业建设的开展。为了保证完成中央及华东规定的任务及为完成我区1951年林业计划起见,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实行普遍护林。我区各地在1950年虽己组织了许多护林委员会及护林小组,但因没有很好领导,工作没有开展,大半流于形式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1951年要求:
1.加强现有护林组织,未建立护林组织的地区,应普遍建立护林委员会及护林小组,订立护林公约,建立会议制度,及时进行检查与总结工作。
2.认真贯彻坚决执行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的《保护山林水利管理垦荒办法》,对护林有功者予以奖励,破坏者严格处罚。
3.结合当地农民协会、公安部队、武装、民兵等有关各部门严防乱砍盗伐及烧山开荒,一定要掌握住二十五度的标准,有领导的批准开荒。对必须依靠开荒维持生活的农民要积极的解决其特产销路及工副业生产问题来维持其生活,单纯禁止开荒而不从解决其生活出路着手的办法是消极的,必须防止。
4.动员各级学校师生利用假期节日组织林业宣传队,携带各种有关林业宣传的工具及刊物深入山区巡回宣传。
5.结合造林工作,根据群众要求,择定重点封山区域分段分期逐步进行民主订立公约。共同遵守。政府应经常指导和检查。因封山而发生的问题如牧场、石场、材料等问题必须设法解决,并列入民主公约内。各项于封山工作完竣后,应将封山地点、面积、山名呈报专署转报本署备查。
(二)发动群众造林:我区荒山面积甚大,要想完成全面造林的任务,不是单靠少数林业机构所能办到的,1950年的经验证明,必须广泛地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掀起群众植树造林运动的热潮,才能达到发展林业的目的。因此,今后我区造林的方针必须是:
1.在护林组织有基础的地区,应使护林组织逐步变为造林组织,使造林与护林密切结合起来,进行“公私合作造林”。
2.大力提倡“私营造林”、“隙地植树”。
3.采用民主自愿等价互利的原则,在山区进行合作造林。
在这一方针下,要求各级政府干部广泛发动群众,大力进行造林,必须在1951年内做出一定的成绩。
(三)合理采伐利用:护林工作必须与合理采伐利用相结合,否则一面强调护林,一面听任滥伐盗伐不加禁止,结果一定是劳而无功的。但同样必须有了合理的管理,然后才能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采伐和更新。过去各厂商及群众在伐木制材时,只图自己工作上之便利任意浪费木材,影响更新。因此,本署特制颁《皖南区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虽收到一些效果,但是各级政府多未能切实执行,以致滥伐盗伐及不合理的利用等现象仍未能完全制止。例如骏宁、协大等公司在泾县即发生滥伐事情,造成国家财产很大的损失。为求达到合理采伐利用,必须要做到:
1.严格执行《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2.坚决克服单纯的“砍树救灾”的偏向。
3.实行奖罚。
4.严禁洗伐。
5.注意伐后更新。
6.提高采伐技术。
各级政府接此指示后应即具体接受1950年的经验和教训,根据我区1951年林业工作计划及各地具体情况讨论研究,订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计划,付诸实施,并呈报核备为要。
右指示各专县市各林场
195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