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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取消木材统购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集体林区木材放开后,木材流通比较活跃,林农收入显著增加。但是,由于有的地方木材采伐计划指标过高,用材林消耗量大大超过了生长量,加之森林保护工作没有跟上,放松了林政管理,以致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超砍、过伐和乱砍滥伐的现象。为了适应取消木材统购后的新形势,做好木材产运销工作,促进我省林业建设的发展,现根据《森林法》、中共中央〔1985〕1号、国务院国发〔1985〕64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计划管理,坚持依法采伐。各县应本着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订年度木材采伐限额、报省审批。各县再根据限额,制订年度木材采伐计划和林木更新计划(采伐一立方米木材,必须自费造林一亩),并按资源情况发采伐证,确定采伐期限。林农在采伐期限内凭证采伐。县林业部门要制订采伐证、销售证和运输证的发放、检查、监督、销毁以及违章处罚制度,明确实施办法。对无计划、超计划或无证超证采伐木材者,应按乱砍滥伐论处;完不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次年停发采伐证,直至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时为止。
(二)发挥国营木材公司的主渠道作用,实行凭执照经营木材。国营木材公司要以合同为纽带,搞好购销网点布局,广泛开展议购议销、代购代销、代贮代运,以及提供劳务、信息、仓贮、技术等服务。还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营和木材加工,兴办第三产业,发展营林事业,做到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县木材公司可经营一部分或大部分本地所产的商品木材及其产品、半成品。
供销社、乡镇企业、二轻部门需要经营木材的,一律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专业户经营木材,应视其资金、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等条件,进行掌握。木材经营者应收购有证采伐的木材,不准搞无证交易。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林区收购。
(三)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林农多得实惠。要充分尊重林农凭证销售木材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行政干预等手段,强行低价收购或变相统购林农的木材。林区干部不准以权经营木材,垄断市场,倒买倒卖,从中牟利。木材购销价格允许有升有降,但也应给予引导,防止暴涨暴跌。征收木材的农林特产税、工商税、甲乙种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等,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得任意提高;其他必需收购的费用,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木材加税加费。目前由集体统管的山林和乡村林场,其木材收益除留够当年生产费用和必要的公共积累外,余下的一定要分配兑现。
(四)定点开放木材市场,保持必要的木材储备。林区县和林区毗邻县要定点开放木材市场,凭证销售木材,收取应收的税费,防止乱堆、乱放、乱卖木材。林业、工商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搞好木材市场管理,保证合法的交易活动。各县木材公司都要保持一定数量的木材储备,做到均衡供应,平抑市价。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特急用材和救灾材等,要安排货源,妥为储备,适时调拨供应。
(五)加强林政工作,确保森林资源不受破坏。要建立健全各级林政机构、林业派出所、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教育广大林业职工奉公守法,克尽职守,为加强林业建设,搞活木材流通作出新的贡献。乡人民政府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当前林政工作的重点是:以《森林法》和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为依据,贯彻执行木材采伐“一本帐”计划,检查监督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销售的情况。严防超砍、过伐、和乱砍滥伐。木材检查站的工作必须继续加强,对无证、超证运输的木材一律按规定处理。对林区干部群众要深入进行法制教育。对违法乱砍、投机倒把、偷税漏税、盗砍滥伐、贩卖票证、抗拒管理,以及围攻和殴打林政管理人员的人,要依法给予严厉制裁。
(六)控制木材外流,开展木材换购业务。各地应引导林农将生产的木材在省内销售;对出省木材要严格控制;边缘地区木材收购价格要有利于防止木材外流。为保证省内重点建设工程和生产救灾用材的需要,省计划部门安排一部分适用于林区的物资,采用高对高、低对低的办法,向林区换购木材。有关产材地市县,要顾全大局,考虑到省内缺材需要,积极承包换购任务,使省里能够掌握一批木材,以弥补供应缺口。
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购议销,涉及国计民生,关系到人民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加强领导,密切注视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使林区经济得到发展,使森林资源得到保护。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安徽省林业厅
198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