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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农工资办法、手工业工人办法、森林办法、土地政纲实施细则
(1930年4月17日)森林办法
一、森林除供给人生使用外,有保存雨量之益,各民众都负有保护之责任。
二、凡值百元以上之森林,一概没收,由当地乡苏维埃管理。
三、凡没收后的森林、竹、茶、桑、油、漆、果等树,分给农民,只许管理使用,不许毁坏或转卖。
四、柴山不问没收不没收,砍柴时不许砍伐树苗。
五、凡无山场之居民,欲使用他处竹木时,须报告当地乡苏维埃,经许可后始得通知某处取用,并不得伤害森林或自由强伐。
六、成长之森林山场分给农民后,只许剔棵变卖、或窖茯苓、不得乱砍。
七、凡守护及路旁树木,一律不准砍伐或转卖,并有培植的义务。
八、凡属地拐、田头、路旁、河下、荒山,农民都要尽量栽插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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