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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省政府第二一五次委员谈话会议决通过)第一条安徽省建设厅为考核各县县长办理林务成绩分别奖惩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之第二条县长办理林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分别奖励之
(一)每年筹措林业经费在五千元以上者
(二)设置苗圃面积在一百八十公亩以上其育苗成绩卓著者(三)每年建造森林面积在六千公亩以上其造林成绩卓著者
(四)每年推广种苗督助人民造林在一百万株以上其成绩卓著者
(五)从事保安林风景林行道树或森林公园之设置有特殊成绩者
(六)每年督助人民培植整理天然林面积在十万公亩以上其成绩卓著者
(七)办理或提倡林业合作社有特殊成绩者
(八)保护森林防治灾害有特殊成绩者
(九)办理造林运动施行强制造林其成绩卓著者
(十)奉行森林政令切实办理堪资表率者县长到任后两个月内应将该县林务事项妥拟方案呈送建设厅查核第三条县长办理林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分别惩戒之
(一)漠视林务不筹措林业经费或挪用林业经费致妨害林务进行者
(二)怠于兴办苗圃或育苗无成绩者
(三)怠于建造森林或造林无成绩者
(四)对于林业之提倡推广漫无计划坐视森林荒废者
(五)对于保安林行道树风景林或森林公园之设置敷衍从事无成绩表现者
(六)对于造林运动及强制造林奉行不力者
(七)对于查填林业各项表册不符事实者
(八)因保护疏忽致发生森林灾害重蒙损失者
(九)对于主管林业人员督察不力致林务废弛者
(十)违反森林法令或对特交之件延不办理者第四条奖励分左列各款行之(一)记大功
(二)记功
(三)嘉奖第五条惩戒分左列各款行之
(一)记大过
(二)记过
(三)申诫
第六条功过得互相折抵并得移抵其他功过
第七条县长办理林务之考成由建设厅于每年春秋两季考核办理呈报省政府并咨达民政厅备案
第八条各县建设人员办理林务之考成得准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九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建设厅呈请修正之
第十条本规则自省政府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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