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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公布后,马鞍山地区始行义务兵役制。规定男女青年年满18周岁,报名应征。凡自愿报名应征的青年,经过摸底、目测、体检、政审合格后,方能应征入伍。
1956年7月,各乡镇均有副乡长分管兵役。同年11月,市兵役局成立,征兵工作由兵役局征集科具体负责。1959年后,征兵工作由市人武部领导。1982年,市人武部在南山矿进行兵源动员演习,3天内有812名青年和民兵报名,其中476人写决心书和血书。从1956年建市至1986年的30余年中(除“文革”中5年未征兵外),马鞍山均按省下达的征兵指标,较好地完成了征集任务。在应征入伍的人员中,农村青年占53%,城镇青年占47%;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66.6%,小学文化程度占30%;党团员占29%。1963年后,曾先后10次在马鞍山招收飞行学员、3次招收滑翔学员,均圆满完成应征任务。在义务兵家属优待方面,从1985年开始,市政府专门制发《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补助试行办法》,义务兵服役期间,实行基本优待金制度和立功奖励制度,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义务兵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方案,与新兵服役所在部队签订“培养两用人才规划协议书”等,将征兵、优抚、安置结合起来,有效地激发了青年参军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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