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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利润监交
1957年起,马鞍山税务部门即接办当时为中央直属企业马鞍山铁厂和向山硫铁矿的利润监交工作。1961年,又接办了省属医药、食品、盐业、烟草、糖业等公司和米面厂6家企业的利润监交,建立专门机构实行税利统管。主要职责是通过催、查、结、报等手段,督促企业按期将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以及其它收入款项如实上交。同时结合税收检查,了解企业的生产、成本、销售、资金运用,财务制度和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查明超欠原因,分别向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办理解缴预算退补。1965年,马钢公司的税利由省财政厅直接派员征管,市税务局只负责医药、盐业等公司(企业)的利润监交工作。1978年,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利润监交和马钢公司的税收工作再度交由市税务局经管。1984年,全国进行税制改革,国营企业全面实行以税代利,原需利润监交的企业大多改为以征税为主,利润监交工作至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