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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垦商业概况
1979年8月,农垦部颁布的《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指出:“国营农场要按照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有计划地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销自己产品的商业”;11月,农垦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国营农场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规定》要求“逐步建立供销公司”。1981年,省农垦总公司成立了“供销公司”,与物资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要职责是进行物资采购供应、商业供销经营和全系统供销商业范围内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各场(公司)也按照农垦总公司的要求,成立供销公司、商业公司,或把原来的物资科、供销科改为公司,使安徽农垦的商业供销机构逐步健全扩大,商业网点普遍建立。1983年,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1983)农垦字第20号文件,明确了“全国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商业经销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国务院(1983)23号文件又进一步指出:“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商业网点,是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省农垦总公司按照农牧渔业部和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和要求,把发展农垦商业放到重要位置。农垦系统从总公司到农场(公司)逐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商业供销体系。
中共中央中发〔1986〕8号文件指出:“农垦商业要适应职工家庭农场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以推动生产,搞活流通,方便生活为宗旨,做好供销服务”。安徽农垦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生产计划的前提下,为了向国家提供更多的农畜产品和工副业产品,更好的为城市服务,为工矿区服务,为国家出口和农场工农业生产服务。供销公司按照发展农垦商业的宗旨和总公司党组的部署,为安徽农垦供销商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经营方针和任务。供销商业的经营方针是:发展生产,保障供给;服务农场,面向社会;走向全国,迈向世界,发展农垦商品经济”。供销商业的任务是:“围绕农垦工农业生产和职工生活搞好服务,尤其是为职工家庭农场做好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通过这种服务,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进入流通领域,形成一个下连千家万户,上连国内外市场,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的生产销售体系,解决职工家庭农场的买难和卖难问题。农场(公司)利用自身的物资、资金、技术、销售和人才等多方面的优势,为周边农民服务,帮助他们解决难题,密切场群关系。
农垦商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服务功能增强。省农垦总公司供销公司和各场(公司)的供销商业部门坚持“搞活经济,拓宽市场,为农垦工农业生产服务”的方向。通过商业的购销活动,为农场工农业生产组织各种生产资料,搞好产前服务;积极为农垦产品的销售开辟渠道,帮助职工家庭农场推销农副产品,搞好产后服务;并准备大批抗灾抢险物资,为农场生产救灾服务。
从农场走向城市。80年代开始,农垦商业逐步突破单纯为农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格局,走向城乡市场,拓宽经销范围。各场(公司)在场内交通方便或人口密集的地方集中开设一批供销、商业、饮食、修理等店铺,为职工和当地群众提供服务。以农场中心建成的“商业一条街”,逐步发展成“小城镇”。成为农场和周围农副产品的集散地,活跃农村市场,繁荣了农垦经济。把以农场为依托的商业延伸到城市。为扩大农垦产品的销售,国营农茶场分别在合肥、蚌埠、马鞍山、安庆、淮南和上海、南京、无锡、常州等省内外大中城市设立农垦农副土特产品销售网点,扩大农垦产品的销售。
开展横向联合。农垦商业主要实行以下几种联合形式,一是农垦内部各场间的联合。皖南6个茶场和茶叶公司联合销售茶叶,把茶叶销售到省内外市场和国际市场;二是农场和省内外有关部门联合。寿西湖农场与淮南市商业部门联合办商场,从事商业经营。砀山葡萄酒厂与蚌埠市东市区联合办果酒厂,生产销售果酒和罐头等。华阳河总场与上海粮油进出口公司签订芝麻长期供货合同,销售芝麻和麻油等;三是安徽农垦与兄弟垦区之间的联合。农垦供销公司与广东、广西、江西、浙江、江苏、湖南、湖北等省的农垦供销部门联合成立南方农垦商贸集团。与中国农垦物资公司等单位组成华垦(集团)公司,销售安徽农垦的产品。这些联合体的组建,扩大了农垦商业的销售范围,推动了安徽农垦产品的商品化进程。
建立信息网络。为发展农垦商品经济,农垦供销公司狠抓了信息工作。在全系统建立信息网络,各场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经常搜集供销商业方面的信息,力求及时准确地反映汇报。经综合分析后反馈到各场,为领导经营决策提供依据,指导供销商业活动。利用《商情参考》同省内外多家新闻、信息、商业、供销、外贸、农垦等单位建立长期信息交流渠道。先后为安徽农垦收集、传递500多条较为适用的经济信息,仅1986年就有40多篇商业信息方面的文章被省内外刊物、报章杂志转载,或被当地采用,有的被评为“最佳信息”。这些信息的传递,对农场商品的流通和生产经营起了较好的作用。
商业规模扩大。1978年以前,各场的供销商业网点很少,平均每单位不到1个。兵团时期虽然各团营直至大部分连队都设了军人服务社,但随着兵团的撤销,这些服务社也停办了。1978年以后,农垦商业开始有了较大发展。1981年,农垦25个农业企业建有场办商业单位36个,在农场和城市开办商业、饮食、服务等网点141个,营业用房有1.18万平方米。1990年,场办商业单位已发展到72个,商业、饮食、服务网点达272个,占有营业用房面积达6.83万平方米。
商业队伍增加。发展农垦商业,要有一支素质好的队伍。开始时,各单位抽调一批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又愿意从事供销商业的人员到商业单位。1981年,从事供销商业和服务方面经营活动的人员只有622人,远远不能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而且由于未经正规训练,不少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应变能力不强。1981年后,农垦总公司和各场(公司)先后举办商业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培训班16期,培训人员达500多人次,大大提高了供销商业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选送32人到大专院校代培,接收了一批大专院校毕业生,招聘了一些急待使用的经营管理人才,在待业青年中通过培训录用了一批营业服务人员,使商业队伍增加,人员素质提高。1990年,商业从业人员已达2394人。
成效明显。安徽农垦商业虽然出现较早,然而发展缓慢,到1990年,商业营业额在农垦社会总产值中只占5%的比重。1981年,农垦商业和饮食业营业收入为1311万元;1986年,固定资产原值535万元,营业收入3869万元;1990年,已拥有固定资产1313万元,营业收入增加到18607万元。利润从1981年的48万元、1986年的153万元、增加到1990年的556万元。上缴税金1986年为68万元,1990年增加到186万元。十年间,商业服务业的发展,对活跃农垦商品经济、扩大社会供应和增加农垦职工就业起着积极作用。
外贸增收。1980年,全系统出口的主要产品有砀山果园场的酥梨和罐头,宣郎广茶叶公司的茶叶,皖河农场的脱水大蒜片等产品。出口商品总金额为677万元。随着生产的发展,农垦可供出口的商品越来越多,除上述产品之外,还有青草湖农场的黄酒、白米山农场的薄荷油、普济圩农场的留兰香、华阳河农场的芝麻等产品。1990年,全系统有10个农场的24种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有皖南6个茶场和茶叶公司的茶叶2713吨、华阳河农场的芝麻2867吨、砀山果园场的酥梨442吨和各种罐头252吨、青草湖农场的黄酒70吨、阜蒙农场的柳编制品3万件,出口商品总金额达3862万元。
二、农垦商业经营方式
1983年,农垦部(1983)垦字第20号文件指出:“全国各级农垦农工商联合公司销售农垦系统产品的经营方式是:选购经销、批发零售、试销展销、代购代销、处理积压、维修服务”。安徽农垦的商业大体都是按这些方式进行经营的。
〔零售方式〕
1950~1978年,这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安徽农垦各场生产队和职工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都是到当地城市和集镇购买的。此后,出现农场自办商店和当地商业供销部门在农场设立的门市部,所有这些都是零售性商业。
农场自办商店。按照1962年中共中央转发的《国营农场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国营农场职工的生活用品和属于地方供应的生产资料(包括劳保用品)”,都由当地商业部门“按照农场集中或分散的情况”供应。根据这一规定,农场把职工需要商品从当地商业部门集中批发到农场,在场内商店和供应点进行零售。
地方在农场办商业门市部。这些门市部按照他们的商品供应渠道,根据农场需要商品的情况,直接供货到门市部,由门市部向农场职工零售。至于农场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由于在产、供、销方面有关部门对农场统得过死,农场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太小,特别是在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方面,限制太多,统得过死。因此,安徽农垦在整个计划经济时期,都没有销售农垦自己产品的零售商业。
〔批零兼营〕
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销售和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入,农垦迫切需要发展有自己特色的商业。根据农垦部关于发展农垦商业的一系列指示,省农垦总公司和各场供销、商业公司,积极新建、扩建和改建商业供销场所,开设商业供销网点。1986年,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要求“各场要逐步扩大基层工商业的自主权,发挥现有工商企业和各类公司的积极性”。对发展农垦商业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巩固提高现有商业门市部的经营能力。对农场原来自办的商店和当地交给农场管理的商业供销门市部,进一步加强同原供货单位的联系,巩固供货渠道,扩大货物来源,增加商品供应量,扩大零售业务范围。同时批进农场自行生产和国家又允许自行销售的产品进行零售;二是经销农场职工急需的各项生产和生活资料。由于计划物资有缺口,家庭农场对所需要的化肥、农药、燃油、煤炭等生产和生活资料既无力批量进货,又必须满足需要。于是总公司和各场供销、商业公司就批量购进这些物资和其他各项物资,在场部门市部或各生产队供应点向职工家庭农场零售,满足他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三是采购基建维修材料和农机配件等供应职工家庭农场。生产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使家庭农场需要新建和维修房屋,家庭农场拥有的大小农机具和运输车辆也要维修,供销商业部门每年都要批量购进大批钢材、木材、水泥、大小五金、交电器材、农机配件等材料,供应给农场职工使用;四是组织完成国家交售计划以外多余农副产品的收购和销售。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后,家庭农场生产的产品除“交足国家的,留够农场的”,余下“都是自己的”。“自己的”这部分产品除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等以外,都要进入市场销售。这些粮油、茶叶、水果、畜禽、水产、肉蛋、奶制品等产品,靠家庭农场自身是难于完成销售任务的,主要由农垦总公司和各场(公司)供销商业部门帮助完成,总公司每年还要为茶场和果园场组织返销粮,解决茶果场职工生活用粮。
〔展销产品〕
1980~1990年,中国农垦总公司先后8次在北京、2次在武汉、1次在广州、1次在上海举办全国农垦产品展销会,总公司每次都组织安徽农垦生产和加工的各类产品到会上展销。1980年,安徽农垦有84种产品在会上展销。1987年,增加到174种产品,会上零售商品额41万元,商品成交额6471万元。1990年,带到第8次展销会上的产品有6大类135个品种,商品货源总额为8976万元。总公司和各农场每年参加全国和全省的有关商贸洽谈会议,疏通购销渠道。现已与全国20多个省、市的240多家商业、供销部门建立了业务联系,成为安徽农垦产品较为稳定的销售渠道。
〔商业承包〕
80年代,安徽农垦的商业像农业生产一样也实行了承包经营。1987年,农垦总公司把行政事业型的农垦供销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进行承包经营,规定承包指标,明确奖罚办法。农垦供销公司按照“服务为主,经营为辅”的原则,在搞好全系统物资采购供应和行政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经营服务型的商业活动。每年物资采购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商业营销总额都在1亿元左右,其中销售总额占一半以上。各场(公司)的供销、商业公司,以“利润包干、超额分成”,“全部利润大包干”、“利润递增包干”、“定额递增、定额上交”等形式实行承包经营。承包经营不仅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使职工增加了收入,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为农垦工农业生产特别是为家庭农场服务的功能。农垦供销公司每年购销粮食1.5亿吨至2.5亿吨。潘村湖农场每年购销1亿多吨,皖河农场每年购销2千余万吨。对一些小型商店或业务量较少的商店,实行柜台承包或租给职工个人经营,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
〔集体和个体商业〕
1979年,农垦部《关于加强国营农场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指出:“在不损害农场公有经济的前提下,农场职工家庭可以经营家庭副业,产品除自用有余,可以出售”。1984年,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快农垦企业改革的意见》指出:“农垦系统的商业要适应职工家庭农场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全民、集体、个体一起上。小型商业网点可以租赁给职工家庭经营,小型服务业可由职工家庭自营”。按照上述精神,省农垦总公司要求各场(公司)兴办家庭商店,多层次发展商品流通。鼓励一部分农工分流从商。对自愿办商业者,农场(公司)还在店铺、资金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待业青年和富余人员办商业,让他们走向大中城市或农场的“商业一条街”开商店,搞代销或自购自销,为城乡或农场服务。兴办以农场(公司)场部为中心的“小城镇”,吸收农场职工和周围农村一些能工巧匠到“小城镇”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活跃农场经济。这些商业除少数是集体经营外,多数是个人办的商店。主要经营小百货、烟酒、糖果、水果、食品、茶叶等商品,有的从事维修、缝纫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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