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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务管理
1950~1952年,农场初创时期,按照供给制的预算管理,实行报帐制。农场所需流动资金由农场报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经省农林厅转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拨给省农林厅转拨。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机器设备都有国家调拨,所提固定资产折旧全部上缴财政。年度财务决算发生的亏损,经省财政厅批准核销,拨款补足流动资金。
1953~1957年,国家对农垦企业严格考核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企业利润、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上缴流动资金列为预算收入。生产费用、基本建设拨款、拨补流动资金列为预算支出。预算缴拨款由交通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管理企业基本建设资金,审核监督用款,并办理结算业务。年末基本建设资金结余上缴给交通银行。多数农场实行一级管理和核算。
1958年起,对农场实行计提企业奖励基金制度。企业超额完成利润计划,按规定比例(4~5%)计提企业奖励基金,作为特种基金管理。企业有支配权,动支后形成的资产作为政府资金——法定资金。
1958年8月,安徽国营农场下放给所在地市、县领导。农场下放后,农场所需基建和生产资金均列入地方预算。实际上,出现了三种形式:一是保持国营农场体制的场,仍执行国营农场财务管理制度;二是吸收附近公社或移民,实行场社合并,有的农场成为公社的一个大队。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两种所有制分别进行核算;三是把农场并入公社,按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统一经营管理这部分农场。保持国营农场财务管理体制的农场的利润,30%上缴给省农业厅,20%缴给所在地市、县,50%留场作为特种基金进行管理。
1958~1962年,由于农场下放,场社合并,使包工、包产及超定额奖励等一套经营管理制度半途而废。在“大跃进”年代,“一平二调”现象严重,农场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大量流失,出现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的混乱现象。在会计核算方面,由于国营农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既有全民所有制,又有集体所有制;既是企业,又是行政单位;是农场又有些象公社。对内无法核算,原始凭证不全,产品物资计价不一致,帐务处理不及时,成本核算不准确,铺张浪费严重,生产成本比1957年提高15~30%。1958~1959年,经营亏损49万余元。
1963年3月,全国国营农场财务工作会议规定,国营农场财务工作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资金分口管理,专款专用,恢复和建立了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同年,农垦部颁发《国营农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国营农场内部的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国营农场的预算收支(指农场与国家财政之间的收支),从1963年起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收入上缴,支出由国家拨款。农场按照税法规定,如期足额地缴纳工商业税和农(牧)业税。《暂行办法》对财务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流动资金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四项费用(新品种作物试种和新品种动物试养费、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的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材料、产品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成果的计算、各种专用基金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1963年9月,安徽省财政厅、公安厅、农垦厅联合转发农垦部颁发的《国营农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作出补充规定。从此,安徽农垦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1965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五条”批示和农垦部关于贯彻执行“五条”批示的“十六条”规定公布后,省财政厅、农垦厅、农业厅、水利厅、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国营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从1966年起,全垦区农场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
农场场部为一级经济核算单位,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全面管理和安排各项资金,计算盈亏,对国家预算缴款、拨款,进行采购、销售的对外结算业务,办理与银行的存贷业务。
农场所属生产单位,实行“三定一奖”(定产量、定上缴利润、定工资总额和超产超利奖励)核算,拖拉机站实行单机核算,其他企业实行定额核算。不对外发生财务关系,不在银行开户,保有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备用金。
农场辅助生产部门,按照有利于考核本部门工作成绩,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实行内部核算,不单独计算盈亏。
经上级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附属企业,可以由农场单独核定资金,计算盈亏,在银行开户。
少数农场设有分场(管理区、大队),其分场一般不作为一级经济核算单位。
1967~1969年,在“文化大革命”前期,“三定一奖”的财务管理办法,被说成“利润挂帅、物质刺激”而被废黜。造成生产无计划,管理无制度,劳动无要求,消耗无定额,成本无核算的混乱局面,损失浪费现象严重,企业亏损面达到100%。
1969年9月,安徽生产建设兵团成立,按照军事编制,兵团、师后勤部下设财务军需处,团后勤处下设财务军需股。连队(生产队)设司务长和会计1~2人。
1970年1月,安徽生产建设兵团颁发《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兵团企业原则上以团、独立营为单独核算单位,实行一级核算,连队实行定额管理,采用报帐制。团的规模较大,经营分散,距离较远,交通不便,原实行三级管理的,可实行团、营两级核算,连队采用报帐制。规定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和成本核算,单独计算盈亏。各师对所属核算单位的各项计划、决算、报表,应及时审查汇总上报。对生产财务计划、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成果的计算和预算缴拨款、会计核算与成本核算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颁发了《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的意见》,流动资金定额由各师审查后,报兵团汇总上报,下达执行。经核定后,自有流动资金《包括社队并入资金》多余或不足的,首先在师的范围内自行调剂,调剂后多余部分上缴兵团,不足部分由兵团调剂或报请省财政拨款解决。
1972年1月,安徽生产建设兵团重新制定了《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和《农业生产经费开支标准(试行草案)》。规定兵团农业生产实行“五级管理、三级核算”,即兵团、师、团(独立营)、营、连五级管理;兵团、团(独立营)、连三级核算。
1978年,省农垦局为搞好扭亏增盈工作,制定了《国营农场实行超额完成扭亏计划奖励办法》,规定农业生产队超额扭亏部分的60%上缴国家,10%留队扩大再生产或用于集体福利,30%奖励给职工。工副业生产单位超额扭亏部分的60%上缴国家,20%留队(厂)扩大再生产或用于集体福利,20%奖励给职工。同年,省农垦局颁发了《更新改造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县团级单位投资在万元以上项目,县团级以下单位投资在5000元以上项目,必须报经省农垦局批准。是年,省财政局、农垦局、农林局转发国家财政部、农林部《关于农牧企业试行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管理的规定》,将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从企业盈亏中划出,由财政专项拨款,定额拨补,归省农垦局掌握使用。
1979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省财政厅、农垦厅结合安徽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国营农场1979年财务包干和奖励制度的几项暂行规定》,对农垦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亏损不补,有利润自己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贷款解决的办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改进,逐步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财务包干办法,调动了农垦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推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增强了企业自身发展能力,促进了农垦经济的发展。同年,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颁发了《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确定了农场的核算体制,强调农场财务会计工作的集中统一。规定农场是一个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统管全场财权,组织和领导全场的财会工作,全面管理财务收支,安排各项资金,计算全场产品成本和盈亏,对国家和上级进行缴拨款,统一对外进行采购、销售业务的结算,办理银行的存款和贷款。生产队是农场的基层核算单位,计算和考核本单位产品成本,有零星生产资料采购和零星鲜活产品的处理权,但不对外发生结算业务,不在银行开户。实行集中核算的农场,生产队为报帐制单位。经上级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农场核定资金,可在银行开户,单独计算盈亏。制度规定,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单项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划为固定资产管理。采取分类综合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照提折旧;提前报废时,不再补提折旧。原投产后的果、桑、茶园不提折旧的改为投产后应提折旧。省农垦厅要求各果、茶场当年开始计提折旧,按照已投产年限计算应提折旧额,调整帐务,增加折旧,减少固定资金;不作增加专用基金,增加生产成本的帐务处理。固定资产调拨,仍采用经批准,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无偿调拨,若转让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必须按质论价,收回价款。
1981年12月,省财政厅、农垦厅颁发《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试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和《加强农垦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要坚持“先留后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55%)、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25%)、储备基金(20%)。包干结余资金在按规定的用途支用前,可参与流动资金周转,但不能作为冲减应计入当年产品的生产成本。农垦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国家财政不再拨款。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供应。对流动资金的管理,实行统筹安排基础上的归口管理的办法。农垦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类别综合折旧率计算和提取各单项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已提足折旧,尚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折旧,但也不办理清理报废,估算变价收入。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报废时,要补提足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正常使用期折旧率的40%计提基本折旧。但因经济调整而停产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基本折旧。企业计提的基本折旧,80%归已留用,20%上缴主管部门。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单项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重置更新与挖、革、改项目。要分单项报农垦厅审批;2万元以下的挖、革、改项目和固定资产重置更新以及1万元以下的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同时报厅备案。
1982年,省农垦厅发出《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管理的通知》,要求所属农场进行一次清理,将提取、使用、结存情况予以公布,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管理办法。对于私分福利费的,要限期扣回;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处理。除医药费外的50%用于集体福利,救济个人不得超过15%。从这一年起,国家开始征集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按预算外资金(包括利润包干结余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的10%计征(1983年调整为按15%计征);同时,按预算外资金的10%计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3年4月,省农垦厅与省税务局商定,省直属农垦企业以农垦厅为单位,分户列表向合肥市税务机关申报1982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和情况,并办理登记手续。是年,农垦企业开展全面整顿。省农垦厅印发《关于整顿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企业的财务整顿与改革相结合。为适应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要求,确定以生产队为基础,承包到哪里核算到哪里。同年,国家决定将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管理,将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决定和省有关部门的部署,对农垦企业流动资金进行了清理。1985年末,28个农垦企业实有国拨流动资金54,308,808.78元。其中,移交给农业银行管理的26个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52,222,076.13元;移交给建设银行管理的农垦建筑公司470,000元;农垦供销公司属于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国拨流动资金1,616,732.65元,仍由财政厅管理。从此,结束了企业流动资金最低需要额一直由财政拨款、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
1984年12月,省农垦总公司制定《关于对农垦企业使用统筹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的暂行规定》,企业使用农垦总公司统筹资金在审定期内,按月费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超期使用的,超一年加收1‰,两年加收2‰,以此类推。同年,省农垦总公司印发了《国营农场实行“大包干”、办家庭农场有关财务会计核算的暂行办法》,规定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的一个经营层次,在场部统一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生产队由农场的基层核算单位转变为基层管理单位。主要任务是指导、帮助家庭农场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与家庭农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定生产队与家庭农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生产队负责办理职工家庭农场的往来结算业务。家庭农场完成定额上缴产品或利费税指标后,多余产品可随行就市,自行销售,收入归己。同时,对家庭农场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1987年1月,财政部、农牧渔业部颁发《国营农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国营农场是一个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制。农场内部在场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分业核算,合理划小核算单位,并赋予相对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做到责、权、利密切结合,以调动各方面的理财积极性。
国营农场场部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场的财务会计工作,计算全场的财务成果,并对国家和上级负责缴款、借款、接受拨款。
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的一个经营层次,在场部统一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家庭农场要建立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履行承包合同,完成上缴任务,合理分配效益。
生产队或相当于生产队一级的生产单位,是国营农场的基层管理单位,行使国营农场授予的管理权限,管理本队的财产和资金,全面计算本队的收支、产品成本和盈亏。
场办工业、商业(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各种服务单位等,都应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计算盈亏、定额上缴。有条件的可向银行开户,办理存款和贷款。凡未实行单独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可实行农场内部固定价格结算的办法。
1989年6月,省农垦总公司印发《关于修订各项借款、欠缴款项的资金占用费收取标准的规定》,各单位新借财政支农周转金。在规定还款期内,在财政厅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基础上,总公司加收20%;由总公司向银行贷入的种养业投资性借款、技术改造借款以及流动资金借款,总公司在银行规定利率(包括超期罚息率)的基础上,加收10%资金占用费向总公司新借的投资性借款,在规定还款期内,按6.6‰月费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单位之间进行短期流动资金拆借时,由总公司担保的,总公司向借入方按双方商订的月费率(包括超期罚费率)的10%收取资金占用费。总公司以统筹资金发放的流动资金借款,暂按9‰月费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超期还款在一年之内的,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超期还款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利率的120%收取资金占用费。农场欠缴总公司款项,从次年4月1日计收资金占用费。欠缴期不满一年的,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欠缴期超过一年以上(含一年)时,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利率的120%收取资金占用费。
1990年,省农垦总公司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企业承包合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承包企业的考核指标,并与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利益挂钩。在下达第二轮承包经营指标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占百分制考核指标体系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