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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垦办字第439号
今年以来,省属国营农场认真贯彻了省厅《关于国营农场经营管理若干问题改革的规定(试行草案)》,普遍地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和奖励办法,执行了予留责任工资制。实践证明,这些制度和规定,对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和扭亏增盈,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果。但从各场试行的情况来看,各类生产责任制都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机务人员如何联产计酬问题;在一个作业组内如何按劳分配问题;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积极性问题等等,都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为了进一步完善、提高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根据六中全会和中央(80)75号文件精神,结合农场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生产责任制问题
目前,我省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形式主要有:任务到队(组)、管理到人;统一经营、联产到劳;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从试行情况来看,这四种形式都基本上适合各自农场的具体情况,都收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效果。尤其是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这种责任制形式,更能充分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更能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适应当前国营农场生产力发展水平。为此,各场必须积极引导向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方向发展,已实行这种形式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
为进一步搞好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各场应在场或生产队统一经营的前提下,根据生产规模的大小和经营项目的不同,分别设立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工,进行不同专业的承包。
(一)专业队、组。即在场或生产队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经营项目,以队、组向场或生产队进行专业承包的一种责任制形式。
为了改变机械化农场在劳动管理上长期存在的大呼隆状况以及机务和生产脱节的现象,以调动广大工人的积极性和对生产的责任感,闯出机械化农场联产计酬的新路子。机械化程度较高,经营小麦、大豆、水稻为主的农场,应在场或生产队的统一经营下,建立以农机为主体的、并配备适当辅助农工的专业队、组,向场或生产队承包生产任务。承包的耕地,要适应机具配套的需要,达到经济、适用的目的。专业队、组的耕地,一般不少于三千亩。机组人员按定额配备,辅助农工的配备,应视机械化程度的情况,按实际需要确定(沿淮农场一般每百亩耕地一至三人,沿江农场可以略高于这个比例),宜少不宜多。多余的劳力,场、队应积极组织起来,开展多种经营。抢收抢种期间,劳力不足时,可由场、队调配劳力支援,实行等价交换,按劳付酬。
试行以农机为主的专业承包形式,是生产队的主体,生产队应集中精力认真抓好。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较广,各场可先行试点,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并不断地总结经验。
对目前暂不具备条件试行以农机为主的专业队、组的单位,必须搞好其它形式的责任制。实行联产到作业组或职工个人,同时要注意把机务工人的劳动收入同生产成果紧密挂起钩来。
其它专业性强的行业,凡是能够以专业队、组组织生产,计算产量(产值)时,都可以按不同的经营项目或专业设立专业队、组,以队、组承包,责任到人。
机械化程度较高、水系比较统一、面积连片的水稻地区,一般应坚持“水统旱分”的原则,实行统一经营(统一耕种、统一用水、统一使用大农具)、管理到人。棉花和其它旱粮作物可以在专业组统一耕种的前提下,划地分人管理,联产到劳。
茶叶、水果等项生产,应在三统一(统一采摘、统一制作、统一销售)的原则下,承包到组、包工到人,以利园田管理和采养结合。
工副业生产单位,凡是能够独立完成某种产品或某项作业的,都可以建立专业队、组,以队、组承包,责任到人,联产计酬。
(二)专业户。即按专业项目,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一种形式。
凡适应由户经营的小宗生产项目,如种植业中的其它小宗经济作物,养殖业的养兔、养珍珠、养猪、养羊、养家禽、养蜂等生产都可以建立专业户,以户承包,联产计酬。
(三)专业工。凡需要一定专门技术,适合个人操作的工种,如种瓜果、蔬菜、药材、小面积养鱼以及个体手工业、编织、刺绣等可设专业工,进行专业承包。
总之,在实行专业承包时,应当因地、因事、因人制宜,确定适当的承包形式,在统一经营,有利生产的前提下,责任越明确越好,方法越简便越好,联系产量越紧密越好。
对个别生产条件差、土地分散、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单位,也可以继续试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但必须在社会主义总体系下运行,严格执行“五统一”(生产资料统一归全民所有;生产计划服从国家统一安排;产品由企业统一组织销售;职工的奖惩办法由企业统一制订;企业管理费用按统一比例由职工分摊)的原则。承包到户的耕地,原则上按现有职工进行承包,有待业青年的户,可适当增加承包耕地的面积。耕地承包后,要相对稳定,以利改良土壤、培养地力。
二、关于计酬形式的问题
为全面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目前奖励制度不适应农场特点的缺陷,最大限度地唤起职工群众对生产的关心。从一九八二年起执行下列几种计酬形式:
(一)农业
1.对有盈利的农场和生产队实行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和超产分成三结合的工资制度。具体做法是:把职工本人的等级工资分为两个部分。百分之七十到八十作为基本工资,每月按职工出勤和完成定额的情况发给,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作为浮动工资,年终结算。完成计划利润的,全部发还;完不成计划利润的,按比例扣发浮动工资。
如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确实经过努力奋斗,采取了有效抗灾措施,虽未完成计划利润指标但仍有盈利的单位,经核实清楚,可以不扣发浮动工资。对上半年完成全年计划利润的单位,可以发还上半年部分或全部浮动工资,具体发放比例由场确定并报厅备案。
超产超利润部分,按四、二、四比例分成,即百分之四十上缴场部作为扩大再生产和备灾基金,百分之二十留队作为集体福利基金,百分之四十作为超产工资,由专业队、组按职工工分分配到劳。
2.对微利的农场和生产队以及暂时还有亏损的农场和生产队,实行按纯收益分配的工资制度。即水涨船高,水落船低,职工的收入由当年的生产水平决定,劳动分配和工资总额均不固定。具体做法是:以专业队、组为单位,从年终总收入中扣除直接生产费(不包括工资)和税金、管理费、折旧等费用后,按职工一年中累计所得的工分数进行分配。生产发展较快、纯收益较多的,经过职工讨论,应该提留适当的积累,用于发展生产、职工集体福利和必要的储备。平时按月予借给职工一定数额的工资,一般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到七十的比例借给(具体幅度各场自定),年终结算。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职工收入过低,影响基本生活时,场部予以适当补贴。对一九五八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五级工以上的老工人,他们对农场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工分补贴,年终参加分配。具体补贴工分额由各场确定。
微利场和亏损场,应加强流动资金管理,保证生产资料的购买和日常生产的正常进行,不得因发放过多的予借工资而影响生产资金的周转。
3.对专业户、专业工,不论盈利场或亏损场,一律实行定产包交、定工包交和大包干的办法,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多收多得、少收少得。
(二)工商企业:
农场内部的工商企业,要在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建立健全明确而又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实行全面经济核算。职工的个人利益,不仅要和利润挂钩,而且要和产量、质量、品种、成本、营业额等挂起钩来。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计酬形式:
1.浮动工资加超产超利润分成。完成任务的发给浮动工资,超产超利润部分由单位按规定比例集中提取,再按分计酬,分配到人;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发浮动工资。可以年终结算,也可以按季结算,以后不补。超产超利润部分,工业单位按五、二、三比例分成,商业单位按六、二、二比例分成。
2.计件工资,包括超额计件和小集体超额计件。实行这种计酬形式的,必须具备条件,有平均先进定额,并每半年或一年修订一次。实行计件工资和超额计件工资的,都不得重复提取和发放奖金。
在当前基数不准,定额不准的情况下,不论实行超产超利润分成,还是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必须规定限额,多得部分一般不得超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3.对小宗生产项目和商业代销点等,也可以采取包干制的办法,定额上缴,多劳多得。
(三)专业组内部的计酬办法:
为适应按劳分配的需要,专业组内部要加强劳动管理,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工作,认真解决“二锅饭”问题,可采取以下办法:
1.实行“三结合”工资制度的单位,工人作业,要记录工日与工分,实行定额记分,以分计酬;也可实行田间管理责任到劳,以产记工、以工计酬的办法,平时按出勤工日和完成的定额计发基本工资,年终按工分分配超产分成部分。
2.实行按纯收益分配的单位,应加强定额管理,按定额记分,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平时按规定的比例予借一定数量的工资,年终按累计工分进行分配。能够联产到劳的,也可以采取以产记工,以工参加分配的办法。
3.试行以农机为主的专业队、组的机务工人,从事田间作业,按完成标准亩的数量和质量折算工分记分到人,年终凭工分参加分配。对实行“三结合”工资制度的,平时按出勤及完成定额的数量、质量发给基本工资。对实行纯收益分配的,平时按月按规定予借工资。
机车组除以从事田间作业的工分年终参加队、组分配外,还要实行单车核算。节约的油料费、维修费,由本车组分配;超油耗、超维修费的由本车组分摊赔偿。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分清责任,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和处分。
(四)实行不同形式的计酬方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不同经营项目和专业之间的分配水平要照顾到左邻右舍,力求大体上相对平衡。2.对长期投工,不能一次投产的多年生作物,符合技术措施要求的,根据管理情况,年终发还浮动工资,并从场、队集体提留中提取一部分给予适当的奖励;不符合要求的,要分别情况扣发浮动工资。农作物投产后,再根据情况确定计酬形式。3.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单位,应区别积极抗灾和消极等待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三、关于干部经济责任制问题
为适应当前基层生产单位实行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农场必须明确各级干部所担负的职责和应负的经济责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和科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经济责任制。做到权、责、利相结合。在确定干部经济责任制时,既要考虑到农场是一个企业,企业办得好坏与干部工作有着直接的关系。因而各级干部都应当承担经济责任。但同时又要考虑到各级、各类干部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农场分场以上的机关干部和其它单位在职的国家干部(不包括定编以外、没有安排工作的干部)不论是实行“三结合”还是实行按纯收益分配的单位,都应执行浮动工资制。由于他们担负着组织生产、领导生产的艰巨任务,外出开会又较多,他们的浮动工资的比例,可以略低于一般工人,也可以和工人一样,但浮动工资所占的比例,最少不得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干部的基本工资,应采用百分制考核的办法,按不同的得比例发放,以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倾向。其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是:
1.坚决执行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安于职守,积极完成本职工作,60分;
2.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10分;
3.遵守纪律,克己为公,不谋私利,10分;
4.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10分;
5.按时上、下班,完成出勤天数,10分,病事假每月累计超过三天者,不计此项分数。
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和每人得分多少,确定其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符合考核标准的,发给全部基本工资;不符合考核标准的,按扣分比例扣发基本工资)。
实行这个办法后,各场党委和政工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季度对干部考核评定一次,上季度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季度发放基本工资的标准,全年评分作为年终分配的依据。领导干部由群众评议,一般干部由领导和群众共同考核。在进行干部考核评定时,一定要严肃认真,克服不负责任,好坏不分的错误倾向,特别要注意不能打击那些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同志。
他们的浮动工资,应视年终经营成果好坏来确定。完成计划利润和定、包指标的,浮动工资全部发给;因指挥不力,未完成计划利润和定、包指标的,应按全场(或分场)未完成的比例扣发浮动工资;各级领导干部比一般干部多扣10%。
实行“三结合”工资制度单位的干部,他们的超产、超利润分成工资,一般按全场(分场)职工平均数发给,工作有成效的领导干部,可以高于平均数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对实行按纯收益分配单位的干部,浮动工资返还后,可从提留的积累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按干部全年考核评分的分数进行分配;工作有成效的领导干部,可以高于全场(分场)平均分数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二)生产队以工代干的管理人员,包括队长、支书、会计、统计、保管员等,应执行和本单位职工同样的工资制度,不再实行岗位补贴,并适当承包一定数量的生产任务,以利参加生产,指挥生产。
实行“三结合”工资制度的,他们的浮动工资主要以本队完成定、包指标的好坏为依据,并适当考虑本人完成承包任务的情况。完成全队定、包指标的,浮动工资全部发给;完不成的按全队职工同样比例扣发;因指挥不力而未完成定、包指标的,领导干部应比职工多扣10%。他们的超产、超利润分成工资,一般按全队职工的平均数发给;工作有成效的,其超产、超利润分成工资可以高于本队职工平均数的20~30%。
实行按纯收益分配制度的,他们的劳动报酬可采取靠工的办法:工作负责有成效的,按本队职工全年平均工分数再加上20~30%的补贴工分数参加全队分配;任务完成一般的,按本队职工全年平均工分数参加本队分配;工作较差,使生产受到影响的,按本队职工全年平均工分数的80%到90%参加全队分配,以示惩罚。
(三)对定编以外,暂时没有安排工作的国家干部,也一律实行浮动工资制,并根据本人的身体情况,承包一定的生产任务(一般按职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承包,可照顾他们从事多种经营和工副业生产)。其基本工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发给,其余部分,应根据自己的承包任务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之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必须实事求是地确定各项“定”、“包”指标,既不能偏低,也不能偏高。
盈利场、队的计划利润指标,一般应根据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和前三年的利润平均数的百分之八十来确定,做到留有余地,有产可超。指标确定后,八五年前一般不再变动。计划利润指标以内的,提取百分之三十上缴省厅,百分之七十留场使用。
在目前一段时期内,对微利场只下达利润指标,不上缴利润;亏损场仍实行以收抵支、自负盈亏。八三年后根据生产条件的变化,再酌情确定。对微利场和亏损场中盈利较多的生产队,由场考虑给予适当的利润和上缴指标。
对工商企业单位的“定”、“包”指标,应当根据每个企业客观条件的优劣、增产增收的难易等情况,区别对待,统筹平衡,不要一刀切。
(三)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四)实行按纯收益分配工资制的单位的职工,政治待遇不变,原定的工资级别不变,调资、晋升等仍按规定执行。
(五)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要从头年秋种开始,及早安排生产计划,及时落实定、包指标,认真签订好经济合同,以利于安排生产,取得最好的经济效果。
以上从八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在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望及时告厅。
198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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