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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垦研字第2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发(86)21号文件和国发(86)103号文件精神,为有效地推行场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场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奖惩办法。
第二条场长必须抓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必须完成国家各项税收任务;必须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任期目标、上缴利润和基本建设、计划生育、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各项任务;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到对国家贡献、生产建设、职工生活逐年有所提高和改善。
第三条在任期和年度目标中,分保证目标和争取目标两个层次。重点考核利润、工农业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即利润目标为60分,工农业总产值为20分,主要产品产量为20分。完成三项保证目标的,记100分;完成三项争取目标的,记120分。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完成三项保证目标,场长的年总收入(指工资、奖金之和·下同)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倍;完成三项争取目标的,场长的年总收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2倍;超额完成三项争取目标的,总公司根据超额情况,另发“经营贡献奖”。凡完成目标的场长,因企业经营条件差,职工收入较低,其年总收入可按全系统职工年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第五条连续三年完成争取目标和各项任务的授予“优秀场长(经理)”称号;特别优秀的可晋升一级工资。
第六条场长在其他方面成绩显著,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第六章第三十条条款奖励。
第三章惩罚
第七条完不成保证目标的,场长没有奖金。
第八条连续二年完不成保证目标的场长,就地免职,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
第九条场长如发生工作上的过错,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所列款项和第三十五条有关条款,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或经济征罚。
第四章其他场级干部奖惩
第十条党委书记的奖惩,根据总公司(87)垦政字第026号文件要求,视其完成任期和年度思想政治工作目标情况,联系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比照场长的奖惩执行。
第十一条副场级干部(工会主席、副场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下同)的奖金原则上低于场长奖金的20%。
第十二条副场级干部的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级奖励或行政处分由场长提出意见,报总公司审查、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场级干部的奖金,由总公司核发。
第十四条场长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的考核和审计工作,由总公司负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87年起施行,在这之前总公司发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条例、办法同时作废。
1987年8月
附:奖惩试行办法的有关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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