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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安全管理
安徽省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资金有限,不少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劳动条件差,尘毒危害较大,因而在乡镇工矿企业,尤其是建筑业、建材业、采矿业、烟花炮竹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地总结了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全省乡镇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大事来抓。
早在1978年,省社队企业局就要求加强社队企业有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1979年1月11日,省社队企业局又转发了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五小”工业防尘防毒工作现场会议纪要》。1982年8月20日,省社队企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社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出:1、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把生产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进行研究、检查、督促,对安全生产问题多,发生事故危害大的重点企业和岗位,要严格进行整顿,限期解决问题;对隐患严重,劳动条件特别恶劣,发生事故危害严重的企业,要下决心停产整顿。2、一切社队企业,特别是矿山、建材、建筑安装、化工、机械、轻工、纺织企业都要参照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劳动保护制度,对有害工种也要按照上述精神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同时,要在企业的生产收入中优先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进行技术改造。3、要加强对广大企业职工的安全技术训练工作。对特殊工种的工人,要进行轮训,提高其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知识。各社队企业及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企业和企业职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要在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进行认真处理。但安徽省社队企业的安全状况,仍然是个薄弱环节。1982年全省社队企业死亡33人,其中社队小煤矿死亡22人,建筑企业死亡5人。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是小煤窑和进城包工的社队建筑企业),1982年死亡、重伤人数分别比1981年上升40.8%和45.5%。伤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的是管理不善,有的是技术问题,但主要还是有些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平时抓生产多,抓安全少;抓完成计划多,抓安全教育少;抓生产中的问题多,抓事故隐患少;甚至有些能够避免的事故而没有避免掉。为此,1983年4月10日,省社队企业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要求各级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在检查生产的同时,要检查安全生产。社队企业在改革整顿中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企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卫生和文明生产列为其中内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有人分管安全工作,并指定有关人员专管或兼管安全工作。各企业都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努力搞好劳动保护,建立必要的操作规程。
1984年5月5日,省社队企业局提出在安全月(五月)活动中,要组织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法规和条例。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把安全生产作为承包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工资、奖励与安全挂钩,制定安全制度和违章经济处罚办法,特别是小煤窑和小矿山,要加强安全管理和定期检查督促,使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安全月”活动的奋斗目标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加强法制,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要求做到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车间无重伤,企业(厂)无死亡。采取办法是: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企业(厂)。围绕这个目标,全省社队企业发动群众,开展了对安全法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开展了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和事故处理情况的检查,开展了对机器设备、作业场所隐患的检查,努力反违章,除隐患,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此后,安徽省乡镇企业重大恶性事故还是接连发生。1984年5月9日,巢湖臼山采石场一次坍塌死亡8人;1985年4月27日,广德县花鼓乡莹石矿一次坍塌死亡5人;1985年8月24日,全椒县大墅乡采石场一次放炮炸死2人;1985年7月28日,天长县赵巷村花炮厂一次火药爆炸死伤17人(死6人、伤11人),这个厂投产仅两个月就发生爆炸,厂毁人亡,损失惨重。针对这个情况,1985年12月,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劳动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干部,区、乡、镇都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乡镇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安全。两百人以上的企业还要设专人管安全,班组设不脱产安全员,自上而下地形成专群结合的安全管理网。
1987年5月,安徽省乡镇企业系统根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组织了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是查煤矿、建材、建筑、花炮等行业,个别地区还检查石棉行业。但这年上半年,全省乡镇企业安全情况并不好,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上升两倍。尤其是小煤矿、建筑施工、建材和烟花炮竹企业事故上升严重。1~5月,小煤矿死亡24人,比上年同期上升71.4%;建筑业死亡27人,比上年同期上升80%;建材企业死亡12人,比上年同期上升50%,烟花炮竹企业死亡13人,比上年同期上升85.7%。重大伤亡事故也不断发生。3月2日,淮南市沈巷乡小煤窑发生透水事故,造成7个小井被淹,12人死亡,新庄孜矿停产59天,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达9800余万元。桐城县孔城镇范圩乡联户鞭炮厂火药燃烧,造成5人死亡。同时,职业病严重的情况仍未得到控制。从事有害有毒生产操作的企业和受害人数增多。这引起了省政府的重视,先后发出两个明传电报,要求加强安全生产。随后,全省各地进一步行动起来,封闭了一些危险程度较大的小井。淮南市把严重威胁大矿和自身安全无保障的195个小煤矿,全部予以封闭。宣城地区原有184个小煤矿,经整顿后,保留84个。全省各地小煤矿乱采乱挖现象初步得到控制,但尚未根本好转。6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又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话会议,提出建筑业也应象小煤矿那样,大力整顿。首先是城市建筑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重要建筑施工现场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放松安全管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随意削减安全设施,“以包代管”的现象予以纠正;坚持不改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建筑施工单位应逐步实行《安全资格证书》制度,从根本上把好建筑安全管理关。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企业按《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吊销许可证。全省乡镇企业着重要抓好建筑、建材、采矿、烟花爆竹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久,省乡镇企业局又会同省公安厅、省供销社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此后,由于各级领导对乡镇企业安全工作进一步重视,全省乡镇企业事故开始有所下降。但由于乡镇企业点多、面广、行业种类繁多,企业设备简陋、缺乏改造资金,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与国营企业相比,仍较落后。1989年4月13日至14日,省乡镇企业局召开了全省安全环保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助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特别是事故易发行业(如烟花爆竹、建材、采矿等)都要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还提出要把安全生产同企业升级紧密挂钩。这年,安徽省还首次对烟花爆竹和建材两个行业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一、烟花爆竹业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安徽省乡镇烟花爆竹业同其它行业一样,发展比较迅速。但是,烟花爆竹业是危险性很大的火工生产,稍有不慎,便会造成燃烧爆炸事故。为此,安徽省一直注意对烟花爆竹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1978年,国家计委、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辽宁省盖县盖州镇东风街鞭炮厂等重大事故的通报》后,安徽省社队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精神进行了贯彻和部署,有的地、市和部门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就全省当时烟花爆竹业的安全情况看,管理混乱,问题很多。有的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有的厂址位置不当,布局不合理,有的缺乏管理制度,危险药品乱堆乱放,有的乱行收购等等,以致多次发生炮药爆炸,造成多人伤亡和厂房设备烧毁等重大事故。为此,1978年9月,省社队企业局会同省轻工局、省供销合作社、省劳动局、省公安局印发了《关于整顿鞭炮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有关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抽调力量,结合中心工作,在10月底以前,集中一段时间,对烟花鞭炮行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此后,淮南、合肥、肥东、和县等对烟花爆竹行业进行整顿,采取了必要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但有些部门和地区对烟花爆竹业的安全生产还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仍处于听之任之的麻木状态,以致由于领导不力、管理不善和违反安全规定而发生炮药爆炸伤亡事故的情况还相当严重。
1979年1月10日,安徽省社队企业局转发了轻工业部1977年11月7日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地、市、县社队企业局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必要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在执行中经常检查督促。3月3日,省社队企业局会同省轻工局、省公安局、省劳动局、省商业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供销合作社印发了《转发轻工业部、农林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认真搞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通知〉的通知》,指出农村生产队办的烟花炮竹厂、组,应改由大队和公社来办,有传统生产习惯的,可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厂外加工,自产自销的个体户,应予取缔。要严格执行开业登记和审批制度。药物和化工原料的供应要纳入计划,实行凭证、定点、定期、定量供应。3月19日,省社队企业局又会同省轻工业局转发了轻工业部、农林部印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在原轻工业部1977年制定的文件基础上,经全国焰花爆竹安全生产会议讨论修改的。
到1980年,安徽省各级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对社队烟花炮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和整顿。潜山、和县、滁县、宣城、六安等县社队企业局还会同县有关部门召开社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会议,发出通知并组织力量,深入企业进行检查和指导。潜山县每年还检查两次。在检查、整顿中,全省各地对于厂房布局不合理,安全生产条件差,事故隐患大的企业,及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对于安全生产条件好,厂房布局合理,规章制度健全的企业,重新办理了开业登记手续,发给营业许可证。为了有利于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肥东、和县、潜山、寿县等地,对原有烟花炮竹企业小而分散的状况进行了适当调整,实行定点生产。这样,通过整顿,全省大部分烟花炮竹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企业一、二、把手直接抓安全生产,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因而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但全省社队烟花爆竹企业,生产方式落后,技术力量薄弱,企业管理水平低,安全条件差,还有一些社队烟花炮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措施很不得力,厂房布局不合理,危险品工序和一般工序混杂在一起,原材料和成品储存乱堆乱放,管理混乱,严重违章。10月22日,省社队企业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要求对这类企业必须在思想上、组织上、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上尽快加以整顿。《通知》还转发了肥东县长临花炮厂抓安全生产的做法,即:厂部设安全领导小组,一、二把手直接抓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建立赏罚制度;注意厂房布局;加强安全防护。12月下旬,省社队企业局在合肥召开会议。会议针对少数地区和企业,长期忽视安全,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管理混乱的问题,要求各地在今冬明春对所属社队烟花炮竹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整顿。检查和整顿,一般以县为主,组织自查互查。通过检查和整顿,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区分不同情况提出改造的措施。对于事故隐患大,又无改造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社队联办或队队联办。在企业布局上要适当进行调整,逐步做到布局合理,有计划地发展。对于关键性的危险工序和成品的储存,要严格分开。要切实加强对药物的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的建设,严格审批制度,控制盲目发展。烟花炮竹企业原则上由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办。
1981年12月4日,省社队企业局转发了《当涂县烟花炮竹安全生产检查和今后意见》。当涂县的做法是: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以严字当头,做到“八有”,即:进料有验收,储药有专存,库存有定量,保管有专人,发料有限量,用量有定额,生产有专用工具,各个工序有清洁卫生制度。这年,全省各地以县为单位,认真组织了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省和地区组织了重点抽查。此后,省乡镇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都对烟花炮竹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查出了一些事故隐患,提出了一些整改措施,使该行业的安全状况有所好转。
1986年2月6日,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公安厅、省劳动局发出通知,要求自1987年起,未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者,不准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无专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企业,不准进行生产。5月,省乡镇企业局在合肥首次举办全省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技术培训班。9月20日,省乡镇企业局又发出《关于加强乡镇烟花爆竹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1、乡镇烟花爆竹厂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时,都必须事先提出项目报告,并认真填写《安徽省乡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报表》,提请县乡镇企业局会同县公安局审查同意,报请省乡镇企业局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由县乡镇企业局提请所在地、市乡镇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2、经省乡镇企业局审查批准的烟花爆竹工厂,凭批准文件,向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向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今后,省局不再在各种许可证上签字盖章。3、报请省乡镇企业局批准的烟花爆竹工厂,必须附下列资料:1/2000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1/2000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安全设施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产品标准及质量管理制度。
这时期,安徽省生产烟花爆竹的一些重点产区的政府和主管部门比较重视安全生产,如天长、郎溪、潜山等县在抓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的地方公安、劳动部门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整顿、审批、登记和发证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有的企业坚持“小型、分散、少量、多次、勤运”的办法,对危险药物的装、配等工序实行单人、单间隔离操作,严格执行发料有专人,领料有定额的制度,保障了安全。但就总体上说,全省乡镇企业花炮生产安全管理还非常薄弱,存在着不少急待解决的严重问题。据省公安厅统计,1985年、1986年两年在烟花爆炸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和燃放过程中,全省共发生各种爆炸事故分别为36起、45起;两年平均数比1984年的22起上升近90%;在事故中死伤人数分别为101人、99人,两年平均数比1984年的49人上升104%。到1987年,烟花爆竹企业的爆竹事故继续上升。据1~9月统计,死亡和致伤的人数都超过了上年全年数字的20%。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单纯追求产值、产量、收入,忽视安全。有70%左右的事故都是企业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驰、违章作业造成的。二是一哄而上,未经批准,非法生产;不尊重科学,导致了事故的频繁性。据统计,全省花炮企业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和发证的,乡村办的只占47%,个体、联户办的只有28%。一大半以上的企业都是无证无照经营,非法生产,安全很难进行控制。1987年10月,根据国家5部1委1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紧急通知》的精神,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劳动局、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召开了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会议。会议要求: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而开办的企业,要限期整顿,对那些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非法进行花炮生产的企业、网点,无论什么原因,原则上都要取缔。要严肃纪律,认真查处事故。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会议还提出要切实抓好基础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烟花爆竹在生产、运输、销售、贮存和燃放过程中发生爆炸、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88年5月,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它规定:各县(市)区、乡(镇)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管理,在推动承包责任人时,要有安全内容,没有安全承包内容的方案不得实施,凡重大事故的发生,第一责任人是乡(镇)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员。
1989年1月10日至20日,为贯彻国家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省劳动局、省公安厅、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等部门组成检查团,对烟花爆竹生产集中的地区进行了安全大检查。检查团共分3个组,分别由省劳动局、省公安厅、省乡镇企业局带队,对六安、安庆、巢湖等地所属8个县(市)、14个乡(镇)共19个单位进行了检查。同年9月、11月,省乡镇企业局会同有关单位,又重点抽查了芜湖、安庆、铜陵、宣城等3市1地的7个县、9个花炮企业(作坊)的安全生产情况,并于11月29日提出了整改意见。
事实上,1987年以前,安徽省每年都要发生多起事故,伤亡数十人,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但自1987年10月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会议后,安徽省对烟花爆竹行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从省到县各级政府均成立了清理整顿领导班子,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通过一年的清理整顿,全省关停了一批非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使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得到好转。主要是抓了这几个方面的工作:1、抓烟花爆竹企业的检查、整顿工作。1987年以后,省乡镇企业局每年除会同公安、劳动等部门联合组织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外,本系统内从县到区、乡(镇)直至企业还进行自查互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会同有关部门最后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通过检查整顿,全省烟花爆竹产业结构有所调整,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如天长县原有31家花炮企业,检查整顿后,关停了22家。岳西县原有25个企业,通过检查验收,只批准了11个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企业恢复生产。在检查整改中,省乡镇企业局还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宣传一些好的典型。如铜陵县钟鸣花炮厂,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凡新进厂的工人都要经过两个月的技术培训才能上班。厂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理论学习和安全评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理论知识考核。郎溪县梅渚镇是烟花爆竹生产比较集中的地方,该镇专门成立花炮公司,负责全镇花炮生产管理,对这些好的作法,省乡镇企业局及时进行推广,这对全省花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起了很大促进作用。2、抓花炮企业安全机构的建设。全省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除有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外,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干部,一些地、市、县还成立了安全专管机构。144个花炮企业建立安全机构163个,配备专职安全员153人,兼职安全员205人。3、抓花炮企业生产职工的安全生产和技术培训工作。1988年以来,省局举办了3期花炮企业厂长培训班,共培训了厂长120多人。地、市、县根据分工对花炮企业的所有职工在1989年底前也进行了一次培训。
但全省烟花爆竹业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1、对烟花爆竹安全法规宣传不够,加之生产分散,管理失控。有的基层干部和生产户只看到花炮生产资金投入少,收益大,而忽视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上的严格要求,忽视它可能造成严重事故的后果。在这个重大安全问题上,有些乡、镇、村干部也缺乏正确的指导,甚至盲目支持。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初,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约350家以上(其中乡村两级办的花炮厂约150家),个体生产户有两万多户,从业人员达5万人,已发证的企业、个体作坊,分别占总数的67%和19%左右。一些企业和个体户虽有证生产,但生产条件仍不符合安全规定。2、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体制混乱。花炮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到公安、劳动、乡镇企业和工商管理部门,花炮销售还涉及物资、商业、供销等部门。由于管理部门多,加上各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体制混乱,安全管理机构和专管人员不落实,检查、监督不严,尤其对非法生产户查禁、取缔不落实,因此,年年事故不断,实际问题解决不了,也给大量的无证生产、非法销售钻了空子。3、审查验收不严,检查监督不力。4、药品供应混乱,流通市场失控。全省烟花炮竹生产原料供应一直未形成正常流通渠道,出现危险药品管理混乱,市场流通失控的局面。大量药品从外地流入,如绝大部分个体户都是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氯酸钾、硫化锑、雄黄等药品,从而给无证生产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了条件。
二、采矿业管理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是安徽省国营矿山企业的重要补充,在发展矿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振兴安徽经济,改善农村产业结构,特别是帮助“老、少、边、穷”地区人民脱贫致富起了积极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乡镇采矿业,尤其是乡镇采煤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存在着盲目采掘、技术落后、安全条件差、经营管理混乱的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乡镇采矿业的发展,做到后劲不衰,全省各地经济主管部门煤炭、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为帮助乡镇采矿企业,尤其是乡镇煤矿,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提高职工素质,增强抗灾能力,实现安全生产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80年代以前,安徽省社队小煤窑中,普遍存在生产技术落后,成本高,劳动生产率低,安全条件差等问题。不少煤矿是小爬窿,土法开采,靠拖带人拉肩扛,用矿烛明火,用竹筒抽水,独眼井通风,事故不断发生。如1979年1~5月,全省地方煤矿发生多起伤亡事故,死亡21人,比上年同期上升133%,特别是芜湖地区3~5月连续发生3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伤20人,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为此,5月24日,省社队企业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地方煤矿的批示〉的通知》,要求各地、县社队企业局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煤炭局,切实抓好社队小煤窑的生产、安全工作和煤炭销售。6月,省煤炭工业局又召开地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一步传达、贯彻中央[78] 67号文件及煤炭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10月27日,农业部、财政部、煤炭工业部联合颁发了《关于社队小煤矿提留更新改造资金的联合通知》,要求社队小煤矿根据情况提留一定数量的更新改造资金,用于社队小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矿井技术改造和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安徽省社队企业局、省煤炭工业局、省财政局督促各地社队小煤矿执行这个文件,注意抓好该项资金的提留和使用。
1980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皖政[1980] 56号文件《批转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围绕安全生产,《规定》指出:开办地方小煤矿,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的精神,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安全生产。正规设计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其他小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具体要求是:1、所有生产者和新建矿井,必须摸清水文地质和老窑分布情况。在水体下流沙下开采和邻近有老窑的矿井,必须有防治水患的安全措施。2、凡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有预防煤和瓦斯,突出及瓦斯爆炸的安全设施、检测手段和专职测定人员,按规定定期测定。3、所有小煤矿,一律不得明火照明、明火放炮、明闸刀供电和独眼井开采。井下采掘工作面(头),严禁微风和无风作业。现有矿井不具备起码安全条件者,应积极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改变,否则不准开采。4、从事井下生产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知识训练。井下人员必须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不许裸体、光头、光脚作业。主要生产斜井,禁止人工拖捎。5、各级都要有专人或专门机构抓安全生产。要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省、地(市)、主管部门每半年,县主管部门每季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矿每月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要固定一个安全日。6、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次年3月,为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整顿社队煤矿工作,省里专门成立了地方煤矿大检查整顿领导小组。
1982年7月初,安徽省在铜陵市召开全省地方煤矿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切实抓好安全工作,坚持安全办公会、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制度,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人岗位安全责任制,并结合实际制订出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并要求各地保证完成当年的技措工程。
此后,安徽省继续重视社队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1985年7月2日,省经济委员会、省煤炭工业厅、省乡镇企业局、省劳动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三部一委〈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部门,煤炭、乡镇企业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活动,对隐患严重的煤矿要发出《矿山安全监察意见书》,限期或停产整顿,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1986年1月17日,农牧渔业部印发了《乡镇煤矿管理办法》,要求乡镇煤矿的生产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提出乡镇煤矿要做到“五消灭”(即消灭独眼井开采、自然通风、井下明电明火照明、明电明火放炮和明闸刀开关),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安全补救工作,限期达到。
这时期,安徽省乡镇、个体采矿业发展较为迅速,但由于法制不够健全,管理不够完善,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统一的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因而矿山布局不够合理;缺乏有效的技术指导,劳动生产率不高;不少地方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甚至乱采滥挖,严重破坏和浪费了宝贵的资源;有的无视矿区界限,争抢矿产资源;有些地方还有抢夺矿产和矿山财物的现象,破坏了国营矿山企业和集体、个体采矿的正常秩序;还有些群采矿山(井)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必要措施,多次发生伤亡事故,有些甚至酿成大祸。为此,11月8日安徽省政府召开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会议,讨论如何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省乡镇企业局提出,要把矿产资源法和各级地方性法规落实到企业,必须在企业中建立一套根据法规原则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乡镇采矿企业人员的素质,使工人具备采矿基本技术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使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1987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条例》还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开采范围内必要的地质资料或地质依据;有明确的开采范围;开采小型以上矿床的有可行的开采方案;具备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生产、技术、安全条件;有相应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条例》允许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的范围是:未列入国家开采计划的各类小型矿床、中型以下普通建材原料矿床和各种规模的石煤矿床;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以外的小矿体、小矿脉;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划定的地段和边缘零星矿产;国营矿山企业已明确不再开采回收的残留矿段和非保安矿柱。允许个体采矿者开采国营矿山企业范围以外的零星分散的各类小矿体、矿点,各种规模的石煤,以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条例》还规定了审批办法,并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技术规程,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禁止使用童工。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徽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条例》,解决乡镇煤矿中存在的安全隐患,1988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皖政[1988] 10号文件《关于开展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全省乡镇煤矿进行全面整顿。8月,省劳动局、省乡镇企业局、省建材局、省公安厅又联合转发了国家3部1局《关于印发〈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明确乡镇非煤露天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矿场)管理机构,矿场和各级管理部门应迅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提出各县(市)有关部门对现有矿场进行整顿时,对于禁区范围内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开采方法不当、技术不合理、缺乏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隐患多的矿场,分清轻重缓急,提出具体意见限期整改。同时,各地、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可按行业制订的《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对现任乡镇矿场的矿场长或负责人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地、市劳动部门审核发给《安徽省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所有矿场长必须于1988年12月31日前,持证任职。年底,省劳动局、省经委、省煤炭厅联合组成省乡镇煤矿整顿工作检查组,对安庆、池州、铜陵、宣城、巢湖、淮南、宿县、淮北11个地、市及部分县的乡镇煤矿的整顿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是:全省各有关地、市、县先后展开了对乡镇煤矿的整顿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效果。1、对在水体、坝堤、铁路、桥梁、主要公路、飞机场、国防工程、文化古迹及重要建筑物下的保护煤柱内开采的小煤矿进行了封填。全省共封填非法小煤矿323个。2、对未经批准的小煤矿进行停产整顿,初步制止了乱采滥挖、互争资源的现象。经过整顿,11个地市尚有乡镇煤矿721个,其中验收合格发证的有215个,占总数的30%。3、验收发证的乡镇煤矿,基本做到了“五消灭”。4、加强了对乡镇煤矿矿长及特殊工种的培训工作。全省有400多名乡镇煤矿矿长经培训考试合格,发证任职。但是,乡镇煤矿整顿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地方整顿工作起步晚,进度慢,甚至走过场;不少矿整顿合格率低,11个地市整顿后的乡镇煤矿,经验收合格的只有30%。个别地方盲目建井、乱采滥挖现象仍很严重,有的地方整顿成果不巩固,出现反复。为此,安徽省在1989年继续抓乡镇煤矿的整顿工作。
三、其它行业管理
〔运输业管理〕
安徽省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98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暂行办法》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办法:1、拥有船舶500载重吨以上的乡镇设立专职船舶安全管理员,拥有船舶500载重吨以下的乡镇,确定兼职船舶安全管理员,在县(市)港航监督机关指导下工作。2、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经县(市)港航监督机关登记,领取船名牌,经县(市)船舶检测部门检验合格,核定船舶用途和航区,标明载客定额,勘划载重线;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3、船舶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客船、渡船两侧还须设置安全栏杆,机动船舶须配备人力助航工具。4、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主管单位,应当督促船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内部安全管理。5、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或话务员,应当经过地、市港航监督机关的专业考试,持有合格职务证书。非机动船舶的船老大、渡工,由县(市)港航监督机关组织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件,其他船员应参加港航监督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6、船舶航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客船、渡船不得超额,货船不得超载或装载不良,拖船不得超拖,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不得私自搭客;使用安全航速,在限速航区和汛期高水位区执行限速规定,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不得在大风、暴雨、浓雾和山洪中冒险航行。7、客船、渡船,航行于长江的不得小于15吨,航行于巢湖等大型湖泊、水库的不得小于10吨,航行于淮河的不得小于5吨,航行于C级航区的不得小于3吨。8、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少数交通不便地区确需利用船舶载运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港航监督机关批准。禁止将危险物品与乘客混运。
〔建筑业管理〕
安徽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一直重视乡镇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是要求处理好“三个”关系,狠抓“三个”落实。“三个”关系是: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工作越忙,越要抓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真正摆到议事日程上来;二是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时间的关系,时间越紧,任务越重,越要抓好安全生产;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和投入的关系,在安全生产上,确实需要更新设备,增添设施的,一定要舍得花钱,不要因小失大。“三个”落实是:一是抓思想落实,做到抓安全首先抓人的思想。要求所有农村建筑企业都要把安全生产教育放到重要的位置上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通过安全教育,不断地提高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从而自觉地把安全生产时时记在心中。二是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不仅要经常抓,而且要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施工现场还要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员,并赋予一定的权力。三是制度落实。每个企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凡是没有安全生产制度的企业,一旦出了事故,首先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安徽省乡镇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了明显的好转。
早在1978年,省社队企业局就要求加强社队企业有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1979年1月11日,省社队企业局又转发了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五小”工业防尘防毒工作现场会议纪要》。1982年8月20日,省社队企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社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出:1、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把生产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进行研究、检查、督促,对安全生产问题多,发生事故危害大的重点企业和岗位,要严格进行整顿,限期解决问题;对隐患严重,劳动条件特别恶劣,发生事故危害严重的企业,要下决心停产整顿。2、一切社队企业,特别是矿山、建材、建筑安装、化工、机械、轻工、纺织企业都要参照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劳动保护制度,对有害工种也要按照上述精神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同时,要在企业的生产收入中优先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进行技术改造。3、要加强对广大企业职工的安全技术训练工作。对特殊工种的工人,要进行轮训,提高其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知识。各社队企业及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企业和企业职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要在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进行认真处理。但安徽省社队企业的安全状况,仍然是个薄弱环节。1982年全省社队企业死亡33人,其中社队小煤矿死亡22人,建筑企业死亡5人。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是小煤窑和进城包工的社队建筑企业),1982年死亡、重伤人数分别比1981年上升40.8%和45.5%。伤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的是管理不善,有的是技术问题,但主要还是有些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平时抓生产多,抓安全少;抓完成计划多,抓安全教育少;抓生产中的问题多,抓事故隐患少;甚至有些能够避免的事故而没有避免掉。为此,1983年4月10日,省社队企业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要求各级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在检查生产的同时,要检查安全生产。社队企业在改革整顿中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企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卫生和文明生产列为其中内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有人分管安全工作,并指定有关人员专管或兼管安全工作。各企业都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努力搞好劳动保护,建立必要的操作规程。
1984年5月5日,省社队企业局提出在安全月(五月)活动中,要组织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法规和条例。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把安全生产作为承包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工资、奖励与安全挂钩,制定安全制度和违章经济处罚办法,特别是小煤窑和小矿山,要加强安全管理和定期检查督促,使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安全月”活动的奋斗目标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加强法制,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要求做到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车间无重伤,企业(厂)无死亡。采取办法是: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企业(厂)。围绕这个目标,全省社队企业发动群众,开展了对安全法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开展了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和事故处理情况的检查,开展了对机器设备、作业场所隐患的检查,努力反违章,除隐患,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此后,安徽省乡镇企业重大恶性事故还是接连发生。1984年5月9日,巢湖臼山采石场一次坍塌死亡8人;1985年4月27日,广德县花鼓乡莹石矿一次坍塌死亡5人;1985年8月24日,全椒县大墅乡采石场一次放炮炸死2人;1985年7月28日,天长县赵巷村花炮厂一次火药爆炸死伤17人(死6人、伤11人),这个厂投产仅两个月就发生爆炸,厂毁人亡,损失惨重。针对这个情况,1985年12月,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劳动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干部,区、乡、镇都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乡镇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安全。两百人以上的企业还要设专人管安全,班组设不脱产安全员,自上而下地形成专群结合的安全管理网。
1987年5月,安徽省乡镇企业系统根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组织了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是查煤矿、建材、建筑、花炮等行业,个别地区还检查石棉行业。但这年上半年,全省乡镇企业安全情况并不好,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上升两倍。尤其是小煤矿、建筑施工、建材和烟花炮竹企业事故上升严重。1~5月,小煤矿死亡24人,比上年同期上升71.4%;建筑业死亡27人,比上年同期上升80%;建材企业死亡12人,比上年同期上升50%,烟花炮竹企业死亡13人,比上年同期上升85.7%。重大伤亡事故也不断发生。3月2日,淮南市沈巷乡小煤窑发生透水事故,造成7个小井被淹,12人死亡,新庄孜矿停产59天,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达9800余万元。桐城县孔城镇范圩乡联户鞭炮厂火药燃烧,造成5人死亡。同时,职业病严重的情况仍未得到控制。从事有害有毒生产操作的企业和受害人数增多。这引起了省政府的重视,先后发出两个明传电报,要求加强安全生产。随后,全省各地进一步行动起来,封闭了一些危险程度较大的小井。淮南市把严重威胁大矿和自身安全无保障的195个小煤矿,全部予以封闭。宣城地区原有184个小煤矿,经整顿后,保留84个。全省各地小煤矿乱采乱挖现象初步得到控制,但尚未根本好转。6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又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话会议,提出建筑业也应象小煤矿那样,大力整顿。首先是城市建筑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重要建筑施工现场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放松安全管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随意削减安全设施,“以包代管”的现象予以纠正;坚持不改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建筑施工单位应逐步实行《安全资格证书》制度,从根本上把好建筑安全管理关。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企业按《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吊销许可证。全省乡镇企业着重要抓好建筑、建材、采矿、烟花爆竹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久,省乡镇企业局又会同省公安厅、省供销社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此后,由于各级领导对乡镇企业安全工作进一步重视,全省乡镇企业事故开始有所下降。但由于乡镇企业点多、面广、行业种类繁多,企业设备简陋、缺乏改造资金,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与国营企业相比,仍较落后。1989年4月13日至14日,省乡镇企业局召开了全省安全环保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助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特别是事故易发行业(如烟花爆竹、建材、采矿等)都要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还提出要把安全生产同企业升级紧密挂钩。这年,安徽省还首次对烟花爆竹和建材两个行业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一、烟花爆竹业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安徽省乡镇烟花爆竹业同其它行业一样,发展比较迅速。但是,烟花爆竹业是危险性很大的火工生产,稍有不慎,便会造成燃烧爆炸事故。为此,安徽省一直注意对烟花爆竹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1978年,国家计委、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辽宁省盖县盖州镇东风街鞭炮厂等重大事故的通报》后,安徽省社队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精神进行了贯彻和部署,有的地、市和部门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就全省当时烟花爆竹业的安全情况看,管理混乱,问题很多。有的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有的厂址位置不当,布局不合理,有的缺乏管理制度,危险药品乱堆乱放,有的乱行收购等等,以致多次发生炮药爆炸,造成多人伤亡和厂房设备烧毁等重大事故。为此,1978年9月,省社队企业局会同省轻工局、省供销合作社、省劳动局、省公安局印发了《关于整顿鞭炮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有关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抽调力量,结合中心工作,在10月底以前,集中一段时间,对烟花鞭炮行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此后,淮南、合肥、肥东、和县等对烟花爆竹行业进行整顿,采取了必要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但有些部门和地区对烟花爆竹业的安全生产还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仍处于听之任之的麻木状态,以致由于领导不力、管理不善和违反安全规定而发生炮药爆炸伤亡事故的情况还相当严重。
1979年1月10日,安徽省社队企业局转发了轻工业部1977年11月7日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地、市、县社队企业局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必要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在执行中经常检查督促。3月3日,省社队企业局会同省轻工局、省公安局、省劳动局、省商业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供销合作社印发了《转发轻工业部、农林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认真搞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通知〉的通知》,指出农村生产队办的烟花炮竹厂、组,应改由大队和公社来办,有传统生产习惯的,可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厂外加工,自产自销的个体户,应予取缔。要严格执行开业登记和审批制度。药物和化工原料的供应要纳入计划,实行凭证、定点、定期、定量供应。3月19日,省社队企业局又会同省轻工业局转发了轻工业部、农林部印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在原轻工业部1977年制定的文件基础上,经全国焰花爆竹安全生产会议讨论修改的。
到1980年,安徽省各级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对社队烟花炮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和整顿。潜山、和县、滁县、宣城、六安等县社队企业局还会同县有关部门召开社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会议,发出通知并组织力量,深入企业进行检查和指导。潜山县每年还检查两次。在检查、整顿中,全省各地对于厂房布局不合理,安全生产条件差,事故隐患大的企业,及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对于安全生产条件好,厂房布局合理,规章制度健全的企业,重新办理了开业登记手续,发给营业许可证。为了有利于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肥东、和县、潜山、寿县等地,对原有烟花炮竹企业小而分散的状况进行了适当调整,实行定点生产。这样,通过整顿,全省大部分烟花炮竹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企业一、二、把手直接抓安全生产,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因而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但全省社队烟花爆竹企业,生产方式落后,技术力量薄弱,企业管理水平低,安全条件差,还有一些社队烟花炮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措施很不得力,厂房布局不合理,危险品工序和一般工序混杂在一起,原材料和成品储存乱堆乱放,管理混乱,严重违章。10月22日,省社队企业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要求对这类企业必须在思想上、组织上、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上尽快加以整顿。《通知》还转发了肥东县长临花炮厂抓安全生产的做法,即:厂部设安全领导小组,一、二把手直接抓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建立赏罚制度;注意厂房布局;加强安全防护。12月下旬,省社队企业局在合肥召开会议。会议针对少数地区和企业,长期忽视安全,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管理混乱的问题,要求各地在今冬明春对所属社队烟花炮竹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整顿。检查和整顿,一般以县为主,组织自查互查。通过检查和整顿,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区分不同情况提出改造的措施。对于事故隐患大,又无改造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社队联办或队队联办。在企业布局上要适当进行调整,逐步做到布局合理,有计划地发展。对于关键性的危险工序和成品的储存,要严格分开。要切实加强对药物的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的建设,严格审批制度,控制盲目发展。烟花炮竹企业原则上由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办。
1981年12月4日,省社队企业局转发了《当涂县烟花炮竹安全生产检查和今后意见》。当涂县的做法是: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以严字当头,做到“八有”,即:进料有验收,储药有专存,库存有定量,保管有专人,发料有限量,用量有定额,生产有专用工具,各个工序有清洁卫生制度。这年,全省各地以县为单位,认真组织了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省和地区组织了重点抽查。此后,省乡镇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都对烟花炮竹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查出了一些事故隐患,提出了一些整改措施,使该行业的安全状况有所好转。
1986年2月6日,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公安厅、省劳动局发出通知,要求自1987年起,未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者,不准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无专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企业,不准进行生产。5月,省乡镇企业局在合肥首次举办全省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技术培训班。9月20日,省乡镇企业局又发出《关于加强乡镇烟花爆竹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1、乡镇烟花爆竹厂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时,都必须事先提出项目报告,并认真填写《安徽省乡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报表》,提请县乡镇企业局会同县公安局审查同意,报请省乡镇企业局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由县乡镇企业局提请所在地、市乡镇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2、经省乡镇企业局审查批准的烟花爆竹工厂,凭批准文件,向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向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今后,省局不再在各种许可证上签字盖章。3、报请省乡镇企业局批准的烟花爆竹工厂,必须附下列资料:1/2000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1/2000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安全设施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产品标准及质量管理制度。
这时期,安徽省生产烟花爆竹的一些重点产区的政府和主管部门比较重视安全生产,如天长、郎溪、潜山等县在抓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的地方公安、劳动部门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整顿、审批、登记和发证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有的企业坚持“小型、分散、少量、多次、勤运”的办法,对危险药物的装、配等工序实行单人、单间隔离操作,严格执行发料有专人,领料有定额的制度,保障了安全。但就总体上说,全省乡镇企业花炮生产安全管理还非常薄弱,存在着不少急待解决的严重问题。据省公安厅统计,1985年、1986年两年在烟花爆炸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和燃放过程中,全省共发生各种爆炸事故分别为36起、45起;两年平均数比1984年的22起上升近90%;在事故中死伤人数分别为101人、99人,两年平均数比1984年的49人上升104%。到1987年,烟花爆竹企业的爆竹事故继续上升。据1~9月统计,死亡和致伤的人数都超过了上年全年数字的20%。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单纯追求产值、产量、收入,忽视安全。有70%左右的事故都是企业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驰、违章作业造成的。二是一哄而上,未经批准,非法生产;不尊重科学,导致了事故的频繁性。据统计,全省花炮企业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和发证的,乡村办的只占47%,个体、联户办的只有28%。一大半以上的企业都是无证无照经营,非法生产,安全很难进行控制。1987年10月,根据国家5部1委1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紧急通知》的精神,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劳动局、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召开了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会议。会议要求: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而开办的企业,要限期整顿,对那些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非法进行花炮生产的企业、网点,无论什么原因,原则上都要取缔。要严肃纪律,认真查处事故。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会议还提出要切实抓好基础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烟花爆竹在生产、运输、销售、贮存和燃放过程中发生爆炸、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88年5月,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它规定:各县(市)区、乡(镇)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管理,在推动承包责任人时,要有安全内容,没有安全承包内容的方案不得实施,凡重大事故的发生,第一责任人是乡(镇)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员。
1989年1月10日至20日,为贯彻国家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省劳动局、省公安厅、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等部门组成检查团,对烟花爆竹生产集中的地区进行了安全大检查。检查团共分3个组,分别由省劳动局、省公安厅、省乡镇企业局带队,对六安、安庆、巢湖等地所属8个县(市)、14个乡(镇)共19个单位进行了检查。同年9月、11月,省乡镇企业局会同有关单位,又重点抽查了芜湖、安庆、铜陵、宣城等3市1地的7个县、9个花炮企业(作坊)的安全生产情况,并于11月29日提出了整改意见。
事实上,1987年以前,安徽省每年都要发生多起事故,伤亡数十人,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但自1987年10月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会议后,安徽省对烟花爆竹行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从省到县各级政府均成立了清理整顿领导班子,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通过一年的清理整顿,全省关停了一批非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使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得到好转。主要是抓了这几个方面的工作:1、抓烟花爆竹企业的检查、整顿工作。1987年以后,省乡镇企业局每年除会同公安、劳动等部门联合组织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外,本系统内从县到区、乡(镇)直至企业还进行自查互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会同有关部门最后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通过检查整顿,全省烟花爆竹产业结构有所调整,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如天长县原有31家花炮企业,检查整顿后,关停了22家。岳西县原有25个企业,通过检查验收,只批准了11个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企业恢复生产。在检查整改中,省乡镇企业局还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宣传一些好的典型。如铜陵县钟鸣花炮厂,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凡新进厂的工人都要经过两个月的技术培训才能上班。厂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理论学习和安全评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理论知识考核。郎溪县梅渚镇是烟花爆竹生产比较集中的地方,该镇专门成立花炮公司,负责全镇花炮生产管理,对这些好的作法,省乡镇企业局及时进行推广,这对全省花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起了很大促进作用。2、抓花炮企业安全机构的建设。全省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除有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外,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干部,一些地、市、县还成立了安全专管机构。144个花炮企业建立安全机构163个,配备专职安全员153人,兼职安全员205人。3、抓花炮企业生产职工的安全生产和技术培训工作。1988年以来,省局举办了3期花炮企业厂长培训班,共培训了厂长120多人。地、市、县根据分工对花炮企业的所有职工在1989年底前也进行了一次培训。
但全省烟花爆竹业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1、对烟花爆竹安全法规宣传不够,加之生产分散,管理失控。有的基层干部和生产户只看到花炮生产资金投入少,收益大,而忽视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上的严格要求,忽视它可能造成严重事故的后果。在这个重大安全问题上,有些乡、镇、村干部也缺乏正确的指导,甚至盲目支持。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初,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约350家以上(其中乡村两级办的花炮厂约150家),个体生产户有两万多户,从业人员达5万人,已发证的企业、个体作坊,分别占总数的67%和19%左右。一些企业和个体户虽有证生产,但生产条件仍不符合安全规定。2、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体制混乱。花炮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到公安、劳动、乡镇企业和工商管理部门,花炮销售还涉及物资、商业、供销等部门。由于管理部门多,加上各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体制混乱,安全管理机构和专管人员不落实,检查、监督不严,尤其对非法生产户查禁、取缔不落实,因此,年年事故不断,实际问题解决不了,也给大量的无证生产、非法销售钻了空子。3、审查验收不严,检查监督不力。4、药品供应混乱,流通市场失控。全省烟花炮竹生产原料供应一直未形成正常流通渠道,出现危险药品管理混乱,市场流通失控的局面。大量药品从外地流入,如绝大部分个体户都是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氯酸钾、硫化锑、雄黄等药品,从而给无证生产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了条件。
二、采矿业管理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是安徽省国营矿山企业的重要补充,在发展矿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振兴安徽经济,改善农村产业结构,特别是帮助“老、少、边、穷”地区人民脱贫致富起了积极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乡镇采矿业,尤其是乡镇采煤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存在着盲目采掘、技术落后、安全条件差、经营管理混乱的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乡镇采矿业的发展,做到后劲不衰,全省各地经济主管部门煤炭、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为帮助乡镇采矿企业,尤其是乡镇煤矿,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提高职工素质,增强抗灾能力,实现安全生产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80年代以前,安徽省社队小煤窑中,普遍存在生产技术落后,成本高,劳动生产率低,安全条件差等问题。不少煤矿是小爬窿,土法开采,靠拖带人拉肩扛,用矿烛明火,用竹筒抽水,独眼井通风,事故不断发生。如1979年1~5月,全省地方煤矿发生多起伤亡事故,死亡21人,比上年同期上升133%,特别是芜湖地区3~5月连续发生3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伤20人,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为此,5月24日,省社队企业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地方煤矿的批示〉的通知》,要求各地、县社队企业局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煤炭局,切实抓好社队小煤窑的生产、安全工作和煤炭销售。6月,省煤炭工业局又召开地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一步传达、贯彻中央[78] 67号文件及煤炭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10月27日,农业部、财政部、煤炭工业部联合颁发了《关于社队小煤矿提留更新改造资金的联合通知》,要求社队小煤矿根据情况提留一定数量的更新改造资金,用于社队小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矿井技术改造和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安徽省社队企业局、省煤炭工业局、省财政局督促各地社队小煤矿执行这个文件,注意抓好该项资金的提留和使用。
1980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皖政[1980] 56号文件《批转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围绕安全生产,《规定》指出:开办地方小煤矿,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的精神,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安全生产。正规设计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其他小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具体要求是:1、所有生产者和新建矿井,必须摸清水文地质和老窑分布情况。在水体下流沙下开采和邻近有老窑的矿井,必须有防治水患的安全措施。2、凡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有预防煤和瓦斯,突出及瓦斯爆炸的安全设施、检测手段和专职测定人员,按规定定期测定。3、所有小煤矿,一律不得明火照明、明火放炮、明闸刀供电和独眼井开采。井下采掘工作面(头),严禁微风和无风作业。现有矿井不具备起码安全条件者,应积极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改变,否则不准开采。4、从事井下生产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知识训练。井下人员必须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不许裸体、光头、光脚作业。主要生产斜井,禁止人工拖捎。5、各级都要有专人或专门机构抓安全生产。要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省、地(市)、主管部门每半年,县主管部门每季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矿每月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要固定一个安全日。6、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次年3月,为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整顿社队煤矿工作,省里专门成立了地方煤矿大检查整顿领导小组。
1982年7月初,安徽省在铜陵市召开全省地方煤矿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切实抓好安全工作,坚持安全办公会、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制度,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人岗位安全责任制,并结合实际制订出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并要求各地保证完成当年的技措工程。
此后,安徽省继续重视社队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1985年7月2日,省经济委员会、省煤炭工业厅、省乡镇企业局、省劳动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三部一委〈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部门,煤炭、乡镇企业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活动,对隐患严重的煤矿要发出《矿山安全监察意见书》,限期或停产整顿,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1986年1月17日,农牧渔业部印发了《乡镇煤矿管理办法》,要求乡镇煤矿的生产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提出乡镇煤矿要做到“五消灭”(即消灭独眼井开采、自然通风、井下明电明火照明、明电明火放炮和明闸刀开关),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安全补救工作,限期达到。
这时期,安徽省乡镇、个体采矿业发展较为迅速,但由于法制不够健全,管理不够完善,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统一的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因而矿山布局不够合理;缺乏有效的技术指导,劳动生产率不高;不少地方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甚至乱采滥挖,严重破坏和浪费了宝贵的资源;有的无视矿区界限,争抢矿产资源;有些地方还有抢夺矿产和矿山财物的现象,破坏了国营矿山企业和集体、个体采矿的正常秩序;还有些群采矿山(井)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必要措施,多次发生伤亡事故,有些甚至酿成大祸。为此,11月8日安徽省政府召开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会议,讨论如何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省乡镇企业局提出,要把矿产资源法和各级地方性法规落实到企业,必须在企业中建立一套根据法规原则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乡镇采矿企业人员的素质,使工人具备采矿基本技术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使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1987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条例》还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开采范围内必要的地质资料或地质依据;有明确的开采范围;开采小型以上矿床的有可行的开采方案;具备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生产、技术、安全条件;有相应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条例》允许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的范围是:未列入国家开采计划的各类小型矿床、中型以下普通建材原料矿床和各种规模的石煤矿床;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以外的小矿体、小矿脉;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划定的地段和边缘零星矿产;国营矿山企业已明确不再开采回收的残留矿段和非保安矿柱。允许个体采矿者开采国营矿山企业范围以外的零星分散的各类小矿体、矿点,各种规模的石煤,以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条例》还规定了审批办法,并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技术规程,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禁止使用童工。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徽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条例》,解决乡镇煤矿中存在的安全隐患,1988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皖政[1988] 10号文件《关于开展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全省乡镇煤矿进行全面整顿。8月,省劳动局、省乡镇企业局、省建材局、省公安厅又联合转发了国家3部1局《关于印发〈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明确乡镇非煤露天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矿场)管理机构,矿场和各级管理部门应迅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提出各县(市)有关部门对现有矿场进行整顿时,对于禁区范围内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开采方法不当、技术不合理、缺乏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隐患多的矿场,分清轻重缓急,提出具体意见限期整改。同时,各地、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可按行业制订的《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对现任乡镇矿场的矿场长或负责人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地、市劳动部门审核发给《安徽省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所有矿场长必须于1988年12月31日前,持证任职。年底,省劳动局、省经委、省煤炭厅联合组成省乡镇煤矿整顿工作检查组,对安庆、池州、铜陵、宣城、巢湖、淮南、宿县、淮北11个地、市及部分县的乡镇煤矿的整顿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是:全省各有关地、市、县先后展开了对乡镇煤矿的整顿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效果。1、对在水体、坝堤、铁路、桥梁、主要公路、飞机场、国防工程、文化古迹及重要建筑物下的保护煤柱内开采的小煤矿进行了封填。全省共封填非法小煤矿323个。2、对未经批准的小煤矿进行停产整顿,初步制止了乱采滥挖、互争资源的现象。经过整顿,11个地市尚有乡镇煤矿721个,其中验收合格发证的有215个,占总数的30%。3、验收发证的乡镇煤矿,基本做到了“五消灭”。4、加强了对乡镇煤矿矿长及特殊工种的培训工作。全省有400多名乡镇煤矿矿长经培训考试合格,发证任职。但是,乡镇煤矿整顿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地方整顿工作起步晚,进度慢,甚至走过场;不少矿整顿合格率低,11个地市整顿后的乡镇煤矿,经验收合格的只有30%。个别地方盲目建井、乱采滥挖现象仍很严重,有的地方整顿成果不巩固,出现反复。为此,安徽省在1989年继续抓乡镇煤矿的整顿工作。
三、其它行业管理
〔运输业管理〕
安徽省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98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暂行办法》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办法:1、拥有船舶500载重吨以上的乡镇设立专职船舶安全管理员,拥有船舶500载重吨以下的乡镇,确定兼职船舶安全管理员,在县(市)港航监督机关指导下工作。2、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经县(市)港航监督机关登记,领取船名牌,经县(市)船舶检测部门检验合格,核定船舶用途和航区,标明载客定额,勘划载重线;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3、船舶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客船、渡船两侧还须设置安全栏杆,机动船舶须配备人力助航工具。4、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主管单位,应当督促船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内部安全管理。5、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或话务员,应当经过地、市港航监督机关的专业考试,持有合格职务证书。非机动船舶的船老大、渡工,由县(市)港航监督机关组织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件,其他船员应参加港航监督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6、船舶航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客船、渡船不得超额,货船不得超载或装载不良,拖船不得超拖,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不得私自搭客;使用安全航速,在限速航区和汛期高水位区执行限速规定,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不得在大风、暴雨、浓雾和山洪中冒险航行。7、客船、渡船,航行于长江的不得小于15吨,航行于巢湖等大型湖泊、水库的不得小于10吨,航行于淮河的不得小于5吨,航行于C级航区的不得小于3吨。8、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少数交通不便地区确需利用船舶载运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港航监督机关批准。禁止将危险物品与乘客混运。
〔建筑业管理〕
安徽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一直重视乡镇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是要求处理好“三个”关系,狠抓“三个”落实。“三个”关系是: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工作越忙,越要抓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真正摆到议事日程上来;二是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时间的关系,时间越紧,任务越重,越要抓好安全生产;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和投入的关系,在安全生产上,确实需要更新设备,增添设施的,一定要舍得花钱,不要因小失大。“三个”落实是:一是抓思想落实,做到抓安全首先抓人的思想。要求所有农村建筑企业都要把安全生产教育放到重要的位置上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通过安全教育,不断地提高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从而自觉地把安全生产时时记在心中。二是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不仅要经常抓,而且要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施工现场还要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员,并赋予一定的权力。三是制度落实。每个企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凡是没有安全生产制度的企业,一旦出了事故,首先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安徽省乡镇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了明显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