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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体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烟草行业的财务管理,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烟草行业不断变革,实行过不同形式的管理体制和制度。
1949~1952年期间,安徽的卷烟厂私营多国营少。私营卷烟厂自产自销,自负盈亏。国营卷烟厂所有财务开支,包括采购烟叶、盘纸、卷烟机械、卷烟生产经营费用、人员开支等,按年编制财务计划报主管部门核准。
1953~1956年,烟叶收购站、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商业企业分别执行供销、轻工和商业部门的财务制度,推行经济核算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1956年,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省商业厅糖业烟酒公司与轻工业厅食品局分管卷烟生产机构合并成立安徽省烟酒专卖管理局、省烟酒专卖公司,隶属省轻工业厅领导。从1957年起卷烟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轻工财务制度,烟叶收购执行供销财务制度。1958年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安徽省烟草企业是年起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时值工农业生产“大跃进”高潮阶段,强调“政治帐”,卷烟企业盲目追求卷烟产量,不计成本,削弱会计核算。1959~1961年3年经济困难时期,烟叶产量减少,卷烟企业经常处于停工待料状况,企业严重亏损,靠财政拨款维持职工生计。1962年,省烟酒专卖管理局、省烟酒专卖公司解体,其业务分属省轻工业厅、商业厅领导,卷烟生产、经营分别执行轻工和商业财务制度。1964年下半年,中国烟草工业公司蚌埠分公司成立,安徽卷烟企业和烟叶收购站的人财物统归分公司领导,执行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实行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分公司、卷烟厂(采购站)三级核算、三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1967年,取消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实行折旧基金抵留成办法。1969年,卷烟企业、烟叶采购站复归轻工业厅和省供销社管理,分别执行轻工、供销系统财务制度。1970年,安徽卷烟企业、卷烟销售企业执行《安徽省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企业实现利润全额上缴主管局统一向财政缴库。
1981年起,安徽省烟草工业公司对烟叶收购、卷烟工商企业财务实行全行业统一财务管理办法。
安徽率先在全国烟草行业成立烟草工业公司,无同行财务管理经验可供借鉴。省烟草工业公司财务管理机构,总结轻工、商业、供销部门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的经验,结合烟草行业特点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三级管理、二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安徽省烟草工业公司成立初期,本着兼顾国家、地方、企业三者利益,妥善处理好财产划拨、利润分成等问题,充分发挥地方和烟草企业两个积极性。为实现烟草行业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初步拟定烟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包括利润解缴和亏损拨补,企业利润留成的测算,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办法,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费提存的规定,折旧基金的留缴比例,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审批手续,财产盈亏、报废的审批权限,以及企业信贷资金管理等。
1984年,安徽省烟草公司总结3年来财务管理经验,制定下达《安徽省烟草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共35条。具体办法:
企业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的编报、审批手续采用“两上两下制”。企业于上年度末提报下年度利润、成本(费用)、流动资金计划建议数。省烟草公司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综合平衡后下达主要指标控制数。企业按照控制指标的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汇总上报,并抄送当地财务、税务、银行部门。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后,逐级审批下达,作为考核依据。
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市、县公司、卷烟厂、复烤厂等为所得税纳税单位。一个独立核算单位经营两项以上业务(如经营烟叶收购和卷烟业务),各项业务盈亏相抵后的计税利润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实行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和报帐制单位(烟叶经理部、收购站、卷烟分销处等)不是纳税单位,其盈亏纳入独立核算单位统一计算、统一缴纳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一部分按核定比例留给企业、一部分按核定比例作为调节税解缴预算。企业应缴所得税、调节税按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解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亏损企业的亏损额也按此规定比例分别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拨补。
企业缴纳所得税、调节税后形成的留利,按核定比例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如有结余,可以调剂到生产发展基金使用。职工奖励基金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经职工代表会讨论通过,可从职工福利基金中调剂到职工奖励基金使用,如职工福利基金结余调剂后仍有不足,必须报省公司批准,才能从生产发展基金结余中调剂。生产发展基金结余调剂后仍然不足,则应减发奖金。
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单项固定资产价值在800元以上,可供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可按下列计算方法任选一种:单项(个别)折旧率;综合折旧率。综合折旧率定为年折旧率6%,月折旧率为5‰。卷烟厂提存的基本折旧基金30%就地缴中央预算,70%转留企业使用;卷烟批发、烟叶收购和其他企业提存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额留企业使用。
流动资金根据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实行归口分级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流动资金的全面调度;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掌握储备资金,并将储备资金定额分解落实到仓库;生产部门负责掌握生产资金,并将生产资金落实到车间;销售部门负责掌握成品资金;卷烟批发企业的库存商品资金,烟叶收购企业的库存农副产品资金由业务部门负责。
根据烟草行业当时情况按各项基金来源和用途分设: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多项专用基金必须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坚持先筹后用,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审批手续是:各级公司以自筹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用于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县公司5000元以内,分、市公司2万元以内,生产企业5万元以内自行安排。超过上述标准的须报省公司审批。各种汽车购置一律报省公司审批。属于控购商品按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办理。用于技术措施、基本建设工程的必须纳入有关计划报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级公司需要用各种借款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技改工程、设备购置用自筹资金(更改资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偿还的,由企业与有关银行联系办理借款手续;需要以税、利归还借款的,首先要测算工程竣工投产后增税增利额,并确定还款期限。用新增利润归还的,应经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省公司转报总公司、财政部批准。用税金归还的应报请当地税务部门转报省税务局审批。固定资产盘盈,应弄清情况,经企业厂长(经理)批准,按重置完全价入帐,按新旧程度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盘亏,应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审批,单项固定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下者,由分公司审批;1万元以上者,转报省公司审批;10万元以上者,呈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流动资产盈亏按下列规定处理:原材料、包装物、产成品、商品、农副产品的盘盈和定额内损耗按规定列入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非常损失和商品残损霉变损失,企业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审批。一次损失在500元以下者,由县公司经理审批;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报分公司审批;2000元以上者,转报省公司审批(包括三级批发的分、市公司本级);5万元以上者,呈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二级批发分公司本级及生产企业,一次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由厂长(经理)审批;5000元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各种应收款项,由于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不能收回或因债务单位机构撤销确定无法收回的呆帐,应详列情况上报审批。一次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由分公司审批;1000元以上者,转报省公司审批;5万元以上者,呈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
实行《安徽省烟草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后,统一了全省烟草行业财务管理制度达到维护财经纪律、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财务管理目的。
1985年,安徽省烟草系统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制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全省财务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财务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中国烟草总公司为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经国家财政部批准,从1987年起按照上缴利润递增包干的办法,统一向国家承包。总公司再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对省级公司发包。核定安徽省烟草公司所属企业承包基数(含所得税、调节税,下同)为3539万元,1987年至1990年每年上缴利润递增率为6%。在承包期间,因国家批准调整税种、税率、产品计划,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的,除国务院规定允许调整承包基数的以外,一律不作调整。
实行承包后,烟草工业企业应缴的所得税、调节税就地缴库;烟草商业企业仍继续实行省级公司集中缴库办法。企业按照第二步利改税的规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调节税(原上缴比例)超过应上缴承包收入的部分(按季平均进度计算),由财政部按季累计计算,将承包目标上缴的收入,列财政支出,每季按80%拨给总公司,由总公司通过省级公司转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此项预拨不得在企业缴纳所得税、调节税时直接进行抵扣或退库。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的规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调节税少于承包目标应上缴的收入,要用企业自有资金补足。年终按省级公司缴库单清算,多退少补。
结合烟草企业实际情况,承包期间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商业企业新建基础经营设施规划,以省级公司为单位核定分年还款期限,允许在税前列支,企业每年实际归还贷款的数额低于核定限额指标的数额而多留的利润应上缴财政。总公司下达的税前还贷资金,相应核减当年承包上缴数。对国家确定的“七五”期间卷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贷款本息,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仍应先用自己的专用基金和该项目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资金归还,不足部分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每年下达的烟草行业以税还贷项目表内批准的额度审查批准后,允许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归还。
企业留利中的第五项基金分配比例仍按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核定的比例执行。承包后分得超承包目标留利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部分75%,用于职工福利部分为15%,用于职工奖励部分为10%。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部分为90%,其余部分用于职工福利。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制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精神,安徽省烟草公司把承包指标层层落实到基层企业。省公司在考虑各单位递增比例时,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即根据企业间的差别,核定每个企业的递增比例,总体上确保上缴总公司承包数,同时省公司适当留有余地作为调剂余缺。
上述承包称之为第一轮承包,至1990年第一轮承包结束。1991年至1992年又实行第二轮承包,此次承包改原来递增比例的办法为包死基数的办法,安徽省烟草公司1991年、1992年承包上缴利润均为3250万元。由于桐城、枞阳、霍邱、金寨县烟草公司虽然早已组建,但财务直至1992年才上划,因此在1992年又追加承包任务170万元(4个县公司财务上划数),1992年的承包上缴任务为3420万元。1993年又再次续包一年,承包任务2900万元。
实行上缴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激发了企业和职工完成与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积极性。各企业为保证承包经营责任制健康发展,采取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厉行节约,堵塞浪费,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量、质量等措施。自1993年起,安徽省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下达安徽省1993年生产经营责任制目标考核指标以及年终考核、奖惩办法,制定《安徽烟草行业生产经营责任考核及奖惩办法》,并将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及其扭亏增盈任务分解落实到所属卷烟厂和分、市烟草公司,签订生产经营责任书,年终考核,奖惩兑现。经过努力,全省烟草行业经济效益逐年增长。
三、财税制度改革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后,国家财政部推出了一系列财税改革措施。从1993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1994年元月1日起实行新的税收制度。安徽省烟草公司根据财税制度改革精神和具体规定,取消执行烟草行业制定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商业企业、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取消省公司集中缴库,由各独立核算企业就地缴库,企业承包合同期满后实行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作为过渡性,经批准允许省公司在1994年度收取管理费,1995年以后省公司原则上不再收管理费。为加强行业管理,保证省公司各项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在不违背新财税制度的前提下,省公司在财务方面相应作出以下改革措施:
安徽省公司过去的集中缴库改为集中税后留利。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下达1994年、1995年集中留利任务的通知规定安徽省烟草公司留利上缴任务为:年度商业企业利润总额的3%。省公司根据此精神,结合省局(公司)的宏观调控和发展科研教育事业等需要,确定1994年对所属分、市、县公司集中留利上缴任务为利润总额的17%(包括上缴给国家局集中的3%,下同)。省公司调控留用14%;对省公司直属二级公司集中留利上交任务为利润总额的37%;确定1995年度对所属三级批发企业仍执行1994年标准,对所属卷烟二级批发企业,实现利润在下达的目标利润以内部分,仍执行1994年标准,超目标利润部分省公司集中8%。
在省际之间有偿调剂年度卷烟生产计划,留利后作专款专用。卷烟生产计划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严格实行“控制总量,提高质量、调整结构、增加效益”的方针。现行卷烟生产计划是在国家财税制度改革后形成的,卷烟生产计划与地方政府收入基数密切相关。为不影响地方财政基数,国家在年初下达各省计划时不作变动。在年度执行中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根据各省产品效益、市场销售和原辅材料供应状况进行调整,并从调增省生产的名优卷烟中返回50%调剂到调减省销售,用以解决计划调减后对市场供应的影响和销售名优烟获取的商业税利,补偿计划调减所影响的收入。1994和1995年安徽均拿出6万箱卷烟的生产计划进行省际间有偿调剂,所形成的利润及其留利大部分集中在省公司,作为专款专用,挂在“专项应付款”帐户上,主要用于烟草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
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安徽省公司二级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加强经济核算,促进整体效益提高,也为解决省公司机关管理费用问题,自1995年元月1日起,改省公司二级公司独立核算单位为省公司内部二级核算单位。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省公司卷烟销售部、物资供应分公司、烟叶经理部和烟草机械配件分公司,4个省烟草公司直属二级(分支)机构,实行内部二级核算。
安徽烟草系统实行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和新税制以来,烟草工业生产和烟草商业发展较快,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1994年税利突破20亿大关,1995年税利突破30亿大关,连续两年被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评为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两年获得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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