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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价格管理
一、历史沿革 民国4年(1915年)以前,安徽宿松、桐城、凤阳等地烟叶、黄烟(旱烟、土烟丝)市场交易价格无人管理,没有统一规定的价格。一般是随市场行情变化而浮动,畅销时价高,滞销时价低,一日一价,一家一价,早市晚市价格不一。交易时由买卖双方自由论价,在双方为价格争执不下时,市场牙行人或商会人会出面从中撮合,仲裁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适价格,成交后双方付给从价5%左右的行佣,有的地方牙行只收买主行佣。 民国4年,北洋政府实行烟酒公卖制度。依据《安徽省烟酒公卖细则》规定,各公卖局根据所辖区域内烟类产品市场购销情况,拟定下月烟类产品公卖价格,呈报省烟酒公卖局核定后,通告各分栈遵照执行。分栈不得私自增减公卖价格,否则,处以相当之罚金。这是安徽经济发展史上第一次由官府对烟类产品制定价格和价格管理。 安徽实施烟类公卖制度后,因军阀战争、日本侵略军犯皖,省府撤退至立煌县的影响,烟类公卖价格失控,价格管理乏力。不少地方县城以下的乡镇烟酒市场价格无人管理,烟叶、烟丝、卷烟等产品交易价格随行就市。 民国38年,安徽全境解放,皖北、皖南行署税务局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卷烟、熏烟叶、烟丝价格管理工作。 1953~1956年,安徽烤烟、卷烟价格由商业厅管理,执行商业部规定的烤烟收购价格和卷烟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在执行中遇到必要调整地区差价和等级差价时,由商业厅会同供销社、轻工业厅研究制定调整方案,报经商业部批准执行。 1957年4月,安徽省计委内设物价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全省市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办法,其烤烟、卷烟价格管理分别由省供销社、省商业厅管理。烤烟收购价、调拨价和卷烟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均属计划价格。1960年下半年,省内市场中、高档卷烟供不应求,为稳定市场、打击投机倒把,实行凭票定点供应办法。1961年,安徽部分百货商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之后,卷烟也随之实行高价敞开供应。1964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恢复烤烟、卷烟计划价格管理体制。 1979年,安徽省商业厅、省供销社遵照国家和省有关物价管理规定,对物价管理体制和价格体系进行改革。主要是下放物价管理权限,改革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实行多种价格形式,改变单一的计划价格制度;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和优质优价政策。 1980年11月起,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价格、调拨价格和卷烟、雪茄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均由省烟草工业公司统一管理。 二、卷烟价格管理 1981年11月18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根据烤烟等主要原料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卷烟工商企业利润下降,卷烟品质差价不合理、优质烟、名牌烟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全国卷烟价格进行一次统一的调整。安徽执行国家物价局关于甲、乙、丙级烟调整后价格。并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调价原则和幅度,比照部管品种价格水平和名牌高档烟多提,一般牌号烟少提,低档烟不提的原则,对省管的丁、戊级卷烟进行调整。1981年11月,安徽省烟草工业公司将丁、戊级卷烟批零差率由10%提高到15%。同年12月26日,省烟草工业公司重申卷烟调拨作价规定:卷烟产地分、县烟草公司对省烟草系统内卷烟调拨,一律按产地批发价倒扣2.5%作价;对省外系统内调拨按当地批发价倒扣2.5%作价;中转省内外卷烟(包括烟丝、雪茄、进口烟)第一道环节(站店)按进价加1%作价,第二道环节(店店之间)按进价0.5%作价。 1982年6月,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中国烟草总公司联合下达《关于调整部分卷烟不合理品种比价的通知》,对1981年11月部分价格调整过高的牌号进行适当的回调。确定甲级卷烟20支粗支精装最低价格为每盒0.60元,乙二级卷烟20支粗支简装最低价格为每盒0.33元,同时规定20M M醋纤嘴烟每盒加价0.15元。安徽省烟草工业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按照规定对安徽调整卷烟品种的出厂价和销地价格以及省外调整品种的销地价格计算列表,会同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联合通知各地执行。 1983年底,安徽省烟草公司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坚决制止卷烟降价竞销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组织全省烟草系统卷烟厂、雪茄烟厂领导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检查卷烟降价竞销行为,提出坚决执行卷烟价格保证措施。在此基础上,组织各烟草公司对所在卷烟市场价格进行一次检查,宣传国务院通知规定,制止卷烟降价竞销活动。 1984年10月9日,安徽省烟草公司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和调整卷烟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并结合安徽实际情况,为避免各产地调拨价格不一致造成的产销矛盾,对卷烟调拨差率和供销社转批差率作出具体规定,卷烟(包括机制雪茄烟)在省内的调拨差率,按产地批发价,甲乙级卷烟倒扣3%、丙级卷烟倒扣3.5%、丁戊级卷烟(包括全叶和半叶卷雪茄烟)倒扣4%;对省外调拨原则上参照省内差率执行,但对个别滞销牌号卷烟,调拨价格可以实行按批量协商作价,其幅度必须高于出厂价格、低于批发价格。为鼓励基层供销社多销低档卷烟,对基层供销社转批的丙、丁、戊级卷烟转批折扣率由过去的1.5%提高到2%(甲乙级卷烟转折扣率1.5%不变),转批折扣率按当地的批发价倒扣计算。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物价局通知规定和省公司规定,各分、市、县烟草公司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和借口进行让利或补贴,如再擅自让利或补贴,视作违反物价政策和财经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1984年,安徽省烟草公司依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制定颁发《新牌号卷烟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同年12月,省烟草公司通知各地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烤烟等级差价的规定。 1986年,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场物价检查的通知》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烟草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联合通知各级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同税务、公安、司法、交通、邮电、铁路、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区卷烟市场进行一次全面宣传、检查、整顿。通过检查,打击高价倒卖名牌紧缺卷烟的违法活动,制止批发和零售市场硬性搭配的行为,纠正降价竞销、随意扩大缩小卷烟差率的作法,维护卷烟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1988年7月,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放开名烟价格和提高部分高中档卷烟价格方案的通知》,放开价格的名烟有中华(包括金中华)、云烟、玉溪、红塔山、红山茶、茶花、牡丹(包括上海牡丹、金牡丹、北京牡丹)、阿诗玛、大重九、恭贺新禧、石林、上海红双喜、黄人参共13种。部分卷烟价格权限放给企业,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检查、监督。省物价局、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通知精神,结合安徽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卷烟提价方案,通知各地执行卷烟提价品种有黄山、渡江、合肥、逍遥津、迎客松、芜湖、钟鼎、劲松、百寿、424、姑苏、青松岭、团结、大江、佛子岭、亳州、迎嘉宾、乐游18种。凡未列入调价方案的带过滤嘴烟,在现行零售价基础上每包一律加价4分钱。上述放开名烟价格和提高卷烟价格自1988年7月28日起执行。 1988年7月25日,安徽省烟草公司为解决卷烟产地与邻近销地之间长期存在的地区差价和矛盾,进一步稳定市场卷烟价格,经省物价局同意,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卷烟零售价实行全省产销一价,即按销地零售价执行,卷烟批零差率不变,调拨价仍按产地批发价计算,转批差率不变。同年7月28日起执行。 1991年,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物价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卷烟零售价格和三级批发价格的决定,结合安徽卷烟产大于销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改革方针,从卷烟零售价到二级调拨价格放开分三步走。第一步,于1991年12月16日放开卷烟零售价格;第二步,对卷烟三级批发实行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划分省、地(市)两级价格管理权限;第三步,随着客观条件日趋成熟,于1992年7月1日全面放开卷烟调拨价格,三级批发价格,由经营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1992年1月20日,安徽省物价局、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1991年《关于放开卷烟零售价格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发出《关于卷烟三级批发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和《关于在全省实行卷烟三级批发浮动价格的规定》,具体办法是:卷烟出厂价和调拨价格不放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和管理省产逍遥津、黄山、渡江、合肥、云岭、迎客松、醉翁亭、钟鼎、团结、大江、佛子岭11个牌号(包括品种、规格)卷烟;计划内调进的省外卷烟三级批发中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由行署、市烟草专卖局制定和管理;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应在省烟草专卖局和行署、市烟草专卖局制定的三级批发中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内制定本级挂牌批发价格;省烟草专卖局管理牌号卷烟三级批发价格按中准价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得超过2%;卷烟三级批发实行浮动价格后,企业定价必须集体讨论,经定价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挂牌执行;各级烟草专卖局都要成立卷烟价格管理领导小组。 1992年12月10日起,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放开卷烟出厂价格和调拨价格的决定。自此时至1993年底,甲乙级卷烟计税基础价格仍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1995年初,安徽卷烟工业原辅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省外地区封锁和倾销加剧,卷烟产大于销矛盾突出,卷烟库存量日益增加,价格普遍下浮,个体烟贩乘机操纵市场,非法卷烟批发活动再度泛滥,卷烟企业亏损,卷烟商业无利。省烟草专卖局为扭转这种局面,拟定“部分提价、整体改进、扶优限劣,分步到位”的价格改革总体方案,于同年3月26日发出通知,对全省三级批发实行最低限价管理,并通过多方协调,作好产品结构适度调整,掌握好投放市场策略,积极地把限价管理下伸到自批网点,加强专卖管理和纪检监察工作。实施上述价格改革和价格管理措施后,扭转了烟草市场卷烟价格混乱状况,卷烟工商企业经济效益开始回升。 三、烤烟及名晾晒烟价格管理 1951年3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增订1951年烤烟种植及价格并肥料解决办法的指示》中规定了全国烟粮比价,安徽省为1∶5~5.5(大米)(注:1∶5~5.5为1斤烟叶价格相当于5~5.5斤大米价格。)。1953年12月,中商部亥字169号文规定中央掌握烤烟主要市场代表等级价格(每50公斤),凤阳中下部5级44.5元。中财委规定了省际间的等级质量品质差价,以河南省许昌16级制中下部5级为100%,安徽省16级中下部5级为88%。1962年,为适应粮食价格提高后烟粮比价发生的变化,恢复和发展烟草生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财贸办公室《关于安排1962年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报告》[中发(62)121号文通知],将全国烤烟价格平均比1961年提高33%,名晒烟提高3.44%。为了发展安徽省烟叶生产,1981年6月16日安徽省物价委员会[皖价字(81)51号]、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轻烟字(81)257号]下发了关于提高烤烟收购价格的通知,贯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物价局调价精神,规定安徽省武店市场中黄四级(标准级)每担烤烟收购价格由70元提高到87元,提高幅度为24.8%。1984年12月,为了鼓励烟农改进烤烟生产技术,多生产优质烟叶,国家决定在收购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动前提下,适当拉开等级差价,即上等烟提高12.65%,中等烟提高3.52%,下等烟收购价降低9.34%,低等烟收购价降低18.5%。并在调拨价格中新增加3‰的烟叶生产技术改进费。安徽省烟草公司、省物价局、省税务局以皖烟字(85)第044号联文进行贯彻执行。 1987年2月,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发《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的通知》,进一步扩大等级差价,同年7月和9月,安徽省烟草公司会同省物价局,下发皖烟财字第240号文和382号文,将“马里兰”晾晒烟和名晒烟的收购价格、调拨价格作了适当调整。 198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烟叶生产的报告》,即皖政[1987] 6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收购价外,烟农每交售1斤中一、中二、上一烟叶奖励0.40元,每交售1斤中三、上二烟叶奖励0.25元,纳入收购价格。1990年12月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出明传电报“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和整顿烟叶生产扶持费的通知”。 同年4月27日,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价农字[1990]第166号文件精神,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了皖烟财字[1990]第125号文《关于下达晾晒烟收购价格和整顿烟叶生产扶持费的通知》,对全省的白肋烟、“马里兰”晾晒烟和香料烟的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并对烟叶生产扶持费作了明确的规定。 1993年8月2日,国办发[1993]第4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请示的通知》。 同年9月14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国烟价[1993]第15号文件《放开烟叶调拨价格的实施办法》。1995年4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了计价格[1995]第342号和421号文件,对烤烟、白肋烟和香料烟的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 1995年7月2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发中烟叶[1995]第7号文件《关于加强烟叶调拨价格管理的通知》,针对在烟叶调拨价格放开后出现的问题,对今后切实加强烟叶调拨价格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1995年,国家虽上调了烤烟收购价格,仍不能解决粮烟比价不合理的矛盾,安徽省烟草公司皖烟叶[1995]第101号文确定新的烟叶奖励标准,使中等生产水平的烟农每交售一担烟叶可得到不低于350元的收入,具体奖励为中一、上一280元/担,中三255元/担,中四185元/担,中五40元/担,上二175元/担,上三70元/担。 多年来,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在贯彻执行国家价格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定价,稳定烟草价格,定期物价检查方面作了大量工作。1989年至1991年,安徽省连续三年被国家烟草专卖局授予“全国烟草系统物价工作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全省卷烟成本价格资料报表的汇审工作,每年都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评为一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