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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安徽省卷烟特税征收章程
民国15年(1926年)11月30日省长公署公布施行 第一条本省征收卷烟特税,系地方税,充教育基金。凡安徽省境内人民购吸卷烟,须按照价值百分之二十缴纳卷烟特税。 前项所称之卷烟,为纸卷烟及雪茄烟。 第二条安徽卷烟特税,以特制之凭证征收之。 前项特制之凭证,归总局印制转发实贴。 第三条安徽征收卷烟特税区域,划分全省为二十二区,其地点另表定之。 前项征收区域,系以卷烟商设立货栈区域为标准。 第四条按区设置分局,派员办理征收卷烟特税事宜。其偏僻乡镇,得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于皖南、北紧要地点及与邻省交界处,分设查验局或查验所,查验卷烟特税出入境事宜。 第六条上项查验局长或所长由总局遴员委任之。 第七条特税凭证之种类式样,按照税率贴用之。其计算方法由总局分别订定。 第八条计算卷烟之价值粘贴凭证,以售卖时最小之容器为标准(容器系指罐、合、包)。 第九条贴用凭证之手续,应由贩卖商店按照下列各项之规定办理: (甲)输入卷烟,于卸货时须报由稽征员逐箱查验,实贴验单,不得匿漏。 (乙)卷烟输入商店或寄顿处所后,须凭查验单向稽征员掣取领取凭证单,购买凭证。 (丙)原箱卷烟批发时,须将领取凭证单随货交付;如拆箱批发,即应购备凭证,分授承受人。 (丁)零卖店或商人,对于未备凭证之卷烟,不得承购。 (戊)凡卷烟一经开箱或开原封时(原封系指箱内之罐、盒或包),须将凭证立时逐件粘贴(件系指最小之容器)。 (己)粘贴凭证时,应在凭证上加盖与营业特许牌照名号相符之骑缝图章。 (庚)粘贴凭证,不得遗漏或不足税率。 第十条承办按章贴用凭证而垫款缴税,得照凭证票面,扣提百分之十五之酬金。 第十一条凡由外省入境之旅客,随身所带卷烟以五十支为限,如逾此数,须于到埠时交侯稽征员查验,补贴凭证,不得隐匿。 第十二条违犯本章程之各项规定者,应处以相当之罚金。其罚金规则另定之。 第十三条举发违犯本章程之各项规定而为负责之见证者,以罚金半数与之。 第十四条伪造凭证,照刑律伪造有价证券论罪。 第十五条曾经贴用之凭证,不得揭下复用。 第十六条本章程施行细则,由总局订定之。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修正之。 (原载《安徽公报》第2427期,民国1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