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15年(1926年)11月30日省长公署公布施行
第一条本省征收卷烟特税,系地方税,充教育基金。凡安徽省境内人民购吸卷烟,须按照价值百分之二十缴纳卷烟特税。
前项所称之卷烟,为纸卷烟及雪茄烟。
第二条安徽卷烟特税,以特制之凭证征收之。
前项特制之凭证,归总局印制转发实贴。
第三条安徽征收卷烟特税区域,划分全省为二十二区,其地点另表定之。
前项征收区域,系以卷烟商设立货栈区域为标准。
第四条按区设置分局,派员办理征收卷烟特税事宜。其偏僻乡镇,得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于皖南、北紧要地点及与邻省交界处,分设查验局或查验所,查验卷烟特税出入境事宜。
第六条上项查验局长或所长由总局遴员委任之。
第七条特税凭证之种类式样,按照税率贴用之。其计算方法由总局分别订定。
第八条计算卷烟之价值粘贴凭证,以售卖时最小之容器为标准(容器系指罐、合、包)。
第九条贴用凭证之手续,应由贩卖商店按照下列各项之规定办理:
(甲)输入卷烟,于卸货时须报由稽征员逐箱查验,实贴验单,不得匿漏。
(乙)卷烟输入商店或寄顿处所后,须凭查验单向稽征员掣取领取凭证单,购买凭证。
(丙)原箱卷烟批发时,须将领取凭证单随货交付;如拆箱批发,即应购备凭证,分授承受人。
(丁)零卖店或商人,对于未备凭证之卷烟,不得承购。
(戊)凡卷烟一经开箱或开原封时(原封系指箱内之罐、盒或包),须将凭证立时逐件粘贴(件系指最小之容器)。
(己)粘贴凭证时,应在凭证上加盖与营业特许牌照名号相符之骑缝图章。
(庚)粘贴凭证,不得遗漏或不足税率。
第十条承办按章贴用凭证而垫款缴税,得照凭证票面,扣提百分之十五之酬金。
第十一条凡由外省入境之旅客,随身所带卷烟以五十支为限,如逾此数,须于到埠时交侯稽征员查验,补贴凭证,不得隐匿。
第十二条违犯本章程之各项规定者,应处以相当之罚金。其罚金规则另定之。
第十三条举发违犯本章程之各项规定而为负责之见证者,以罚金半数与之。
第十四条伪造凭证,照刑律伪造有价证券论罪。
第十五条曾经贴用之凭证,不得揭下复用。
第十六条本章程施行细则,由总局订定之。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修正之。
(原载《安徽公报》第2427期,民国15年12月)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