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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安徽省烟草系统内部专卖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及《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案件立案查处权限》的通知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文件 皖烟专字(1990)第096号 关于下发《安徽省烟草系统内部专卖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及《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案件立案查处权限》的通知 各地、市、县烟草专卖局(公司): 《安徽省烟草系统内部专卖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及《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案件立案查处权限》经省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在系统内治理整顿会议期间广泛征求意见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希各单位结合治理整顿要求,切实加强我省烟草系统全方位专卖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增强职工法纪观念,促使各项工作走向正轨。 特此通知。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一九九零年三月五日 安徽省烟草系统内部专卖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全国烟草系统治理整顿会议精神,进行综合治理,搞好内部整顿,切实加强我省烟草系统生产、经营的专卖管理,完善烟草专卖体制,保证烟草专卖法规的正确实施,以适应改革开放、经营承包的新形势,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烟草系统实际情况,特制订全省烟草系统内部专卖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烤烟、名晾(晒)烟的生产、收购、调拨经营属国家指令性计划,由省公司烟叶经理部组织实施产销衔接,计划平衡。调出和调入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调或拒收。 第二条烤烟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89)31号文件和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价格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混级收购、不准提级提价或变相提价收购,也不得压级压价收购。严格执行收购合同,要按照谁与烟农签订合同、谁管理、谁收购的原则进行。不准跨区收购、抢购,更不准采用不正当手段向烟农提供规定以外的好处,引诱交售烟叶。 各卷烟厂、复烤厂、雪茄烟厂不准自行到烟叶产区收购。 第三条烤烟的调拨要严格执行计划,不准擅自向省外调运或用烟叶串换卷烟等商品物资。调往省外或省外调入烟叶必须持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明,违者一律查处。 烟叶复烤厂及烟叶产区公司(直属库)不得向系统外处理低次烟叶、碎烟叶等货源。有关单位要积极考虑对碎烟叶的综合利用或制做烟薄片。 第四条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属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卷烟厂、雪茄烟厂应当保护计划的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卷烟、雪茄烟的商标注册要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专字(85)第26号文《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烟专字(85)第34号文《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并报省烟草专卖局备案。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各销售单位也不准经销。 商标印制要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字(85)第263号文《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生产厂对卷烟、雪茄烟商标的印制要有定点厂,并要与承印厂签订合同,明确法律责任,并向所在地、市专卖局备案。 各生产厂对废商标要有专人负责做破坏性处理,卷烟商标纸报废后除包白皮烟使用外,须专人负责送造纸厂,当场销毁,同级专卖办予以监督。 第六条各卷烟厂次品包装的白皮烟不准在市场销售,也不得用于串换物资。 第七条各生产厂必须加强对废烟丝、跑条烟、滤嘴棒、盘纸的管理,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禁外售;要堵塞漏洞,防止流入市场为手工冒牌卷烟提供原辅材料。 第八条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配件的生产、经营,除国家专卖局统一管理的定点产品外,我省生产、经营的烟草机械及配件,必须在产品鉴定合格后实行定点生产,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省专卖局审核后发给生产许可证。发给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纳入安徽省烟草机械联营公司统一安排。产销合同经联营公司签证并报省烟草专卖局备案后,方能生效。烟机及配件的运输应持有省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第九条烟厂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合格产品要定期向同级和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报送卷烟质量情况。卷烟新产品、新规格以及烟机、配件等专卖管理品,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后,送省局专卖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条卷烟盘纸、滤嘴棒等原辅材料的生产、经营应纳入专卖管理轨道。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凭许可证、运输凭准运证和调拨单制度。持省烟草物资公司调拨单和购货发票方可到所在地、市专卖办办理准运证。 第十一条卷烟、雪茄烟的产销衔接,计划平衡由省公司卷烟销售公司组织实施。产销双方要签订供销合同,并应明确违约责任。 在系统内部,三级批发面向全省(指进货)。系统外三级批发公司(包括委托代批单位),限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经批准的跨区进货,分、市公司经济区范围内允许开通的除外),各级烟草公司有责任监督其不准转手倒卖。经销人员不准为任何单位、个人套购倒卖卷烟、签订合同、提供帐户、出具证明、办理和转让准运证明。更不准内外勾结,以烟谋私或非法与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入股合资经营卷烟业务。 严禁向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货源。要做到:谁发证,谁管理,凭证供货,填证登记,逐笔记录。不准弄虚作假在供货单上填假货主或开具货、款不符的票据。 烟草系统内部批发、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凭证经营,明码标价。禁止出售土制、冒牌、残次、霉变卷烟,维护消费者身心健康。上级专卖管理部门有权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公司对系统外经销卷烟的单位和个人要扩大计划供应,减少批条。机关、团体会议,接待用烟要制订规定。但应注意一是要保证所批卷烟不是转手倒卖,要增加透明度,加强监督。二是要控制数量,要保证高档、紧俏烟总货源的90%纳入正常的批发渠道,供应市场,满足消费。 系统内各级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准从事个体卷烟经销业务。特殊情况确需从事个体卷烟经营业务者,应按正常渠道供货。所有职工不许利用职权为亲友提供卷烟货源。 第十三条省外卷烟(含进口烟)的调入由省卷烟销售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订货,统一分配,安排市场。其它分、市、县公司无权向省外组织货源。各级公司因开展业务而需要部分省外烟的,须向省卷烟销售公司申报计划,全省平衡后,由销售、专卖联合审批,开具证明,方准到省外进货。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外汇、侨汇、寄售烟的管理,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外汇许可证”和“特种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各级烟草公司及批发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关于烟草及其制品现行价格的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及降价竞销;不准搞价外补贴和其它形式的让利。要认真执行税法,按章代扣营业税。系统外一律不准赊销。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准购证”制度。“准运证”必须盖有省局“准运专用章”方能生效。“准运证”由省局委托行署、市局“专卖办”核发,不得直接交业务部门签发。 省内系统内卷烟运输应持有烟草系统的“调拨单”或“发货票”;运往省外的卷烟应持有“准运证”;调入我省的卷烟应持有我省专卖局开具的“准购证明”,调出省的省级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发货票”、“供货合同”,四者缺一不可;途经我省运输的卷烟应持有调出省的省级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发货票”和“供货合同”。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各级检查站应予放行;否则一律查扣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查处违章案件时,一定要正确区分合法经营与投机倒把的界限,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投机倒把,倒买倒卖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的一定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第十七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审理违章案件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执行。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分级立案,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凡涉及两个地区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先查获地的烟草专卖局处理,同一违章案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不得重复处理。如对前次处理有意见,应向双方共同上级局反映,由上级局查处。案件审理终结前,暂扣物资应妥善保管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动用。 第十八条上级烟草专卖局对下级烟草专卖局查处的案件,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责令其纠正处理意见;也可直接调阅卷宗,审查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烟草专卖局要认真执行罚没收入和专卖规费收入管理制度。罚没收入上缴、使用应严格按1986年财政部财予字第228号“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办理。各单位不得任意截留和扩大开支范围,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处罚办法 第二十条全省烟草系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系统内部专卖管理若干规定”。对违反上述条款的将根据《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和国家下达的有关法规查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5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40~200元;对未经批准,擅自到省外组织货源的责任人工资向下浮动一级,奖金停发(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按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责任人处以罚款40~200元。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责任人并处以罚款20~100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按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第2款规定给予处理;对责任人并处以罚款20~100元。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责任人并处以罚款20~100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按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按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按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第2款规定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20~200元;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按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和罚款40~200元(如向系统外采购单位赊欠货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按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第2款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40~200元。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40~200元;对上级决定借故推托或顶着不办的责任人工资向下浮动一级,奖金停发(时间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并对责任人罚款40~200元。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全省烟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专卖管理人员、业务经营人员,要端正经营思想,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条例》和其它经济法规。各级“专卖办”有权监督本级生产、经营活动,向上级局反映和揭露本单位的违法经营活动,任何人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专卖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毗邻地区县公司之间要签订“互不跨区收购烟叶”、“互不跨区提供卷烟货源”的协议书。由上级局监章,报省局备案;分公司间的协议书由省局监章。 第三十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规和专卖政策,强化治理整顿措施,保障《烟草专卖条例》和本规定在当地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处罚办法,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长、专职副局长监督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各级财务部门执行(单位一律不许报销);触犯刑律的交当地司法部门查处。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查处的违章案件均应抄报省局专卖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在违章、违法、违纪案件查处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隐瞒包庇,诬告陷害的将从严处理。办案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排除干扰,秉公办事;严禁诱供、逼供。 第三十八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应于处罚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诉,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应在三十日内下达。 复议决定即为终审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如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在省烟草专卖局。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案件立案查处权限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严肃法规,强化专卖管理,提高处理案件的质量,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关于案件立案查处权限。 立案 一、非法经营额在1000元~10000元以内的违章案件,经县局专卖办主任批准,立案查处。 二、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30000元以内的违章案件,经县专卖局长(地、市局专卖办主任)批准,立案查处。 三、非法经营额在30000元~ 50000元以内的违章案件,经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批准,立案查处。 四、非法经营额在50000元~100000元以内的违章案件,经地、市级烟草专卖局长批准,立案查处。情节严重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必须在立案五日内,报省烟草专卖局备案。 五、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大案、要案,必须在立案五日内报省烟草专卖局,同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案件处理 六、处罚金额在200元以下,由县级专卖办负责人审批。 七、处罚金额在200元~3000元以内,由县级专卖局长(地、市局专卖办主任)审批。 八、处罚金额在3000元~20000元以内,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长审批。 九、处罚金额在20000元~30000元以内,由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审批。 十、处罚金额在30000元~50000元以内,由省烟草专卖局专职副局长审批。 十一、处罚金额在50000元以上,由省烟草专卖局局长审批。处罚金额100000元以上,由省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十二、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查处的违章案件在审理终结后十五日内均应抄报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十三、属于下级烟草专卖局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上级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立案;上级烟草专卖局对下级烟草专卖局查处的案件,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改变其处理决定。 十四、凡涉及烟草系统内,各单位生产、经营人员违反专卖法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会同专卖管理部门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