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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1993)7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卷烟经营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文件 皖烟专字(93)第057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1993)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卷烟经营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厂、雪茄烟厂、卷烟材料厂、烟叶复烤厂、烟库、黄山疗养院: 国家建立烟草专卖制度以来,我省烟草行业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逐年发展,为改善市场供应、增加财政积累、繁荣安徽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当前卷烟经营、流通活动中还存在一些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的问题,突出的是:一些地方不认真执行《烟草专卖法》,擅自设立名为零售实为批发的卷烟交易市场;无证运输、无证批发、非法倒卖卷烟活动猖獗;经销走私卷烟和制售假冒卷烟活动屡禁不止;烟草系统内部少数单位乱渠道供货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落实国务院(199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卷烟经营流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缔擅自设立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 未经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审批,其他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无权批准设立卷烟批发市场或名为零售实为批发的“卷烟一条街”。对于全椒县的古河、长丰县的庄墓、和县的乌江、舒城县的舒茶、宣州市的江滨路、蚌埠市的太平街、芜湖市的下长街、合肥市的东七等烟草市场,有关烟草专卖局要积极做好国务院(1993)7号文件的宣传工作,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联合有关执法机关,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清理取缔。 二、规范调进省外卷烟管理程序 凡确需在全国卷烟订货会上或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的卷烟批发市场购进省外名优卷烟的系统内二级批发单位,由省局(公司)销售部门提出意见,经与专卖部门协商一致后,报省局(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省局(公司)统一下达年度调进省外名优卷烟计划。需在全国卷烟订货会上签订合同的,由省卷烟销售公司统一组织办理调进合同手续。与省外签订调进名优卷烟合同,需经省局(公司)监章后,方可报送中国烟草总公司加盖合同签章。除在全国卷烟订货会上签订的合同外,其他调进省外名优卷烟需事先向省局(公司)报告,经批准后由省局开具调进准运证。三级批发单位不准参加全国卷烟销售订货会和国家局批准设立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经批准购进省外名优卷烟的单位,必须按季度将调进省外卷烟的品种、数量、进出价格、分配情况等如实列表上报省局(公司)有关部门(包括销售、专卖、财务、审计),一备核查。对不及时、准确上报调进省外卷烟情况的,省局(公司)将采取限制性调控措施。未经省局(公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或超指标购进省外卷烟。违者,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进一步理顺卷烟进供货渠道 按照“二级批发面向全国,三级批发面向全省”的精神和谁发证、谁供货、谁管理的原则,省内卷烟三级批发单位可在省卷烟销售公司和卷烟厂所在地的二级批发单位进贷,但供货范围限于本县、本市;卷烟委托转批单位限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其供货范围由当地烟草专卖局确定,但不得超出当地烟草专卖局所管辖的范围,不得异地集中经营销售业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当地烟草公司的卷烟批发部或委托转批单位进货,在当地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场所经营零售业务。省际毗邻地区可按传统习惯进行业务往来。卷烟三级批发单位、委托单位、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上述规定,跨区域进供货的,参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进行处罚。 四、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管理 经销卷烟必须持有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不准经销进口卷烟。任何卷烟批发、委托批发单位均不得向无证经营户提供卷烟。 严格执行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烟草专卖部门核发,不得直接交业务部门签发。省际间烟草专卖品运输,仍按国家烟草专卖局(1990)第4号文件《关于印发(烟草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9条规定执行。关于省内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系统内调运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凭烟草系统的“调拨单”或“发货票”;烟用丝束、滤嘴棒、烟机设备、卷烟纸(盘纸)运输,凭省烟草专卖局或其委托单位开具的准运证。 五、严厉打击各种烟草违法活动 依法开展路查。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主动协调公安交通检查部门,取得支持,依法上路查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 经常不断地对市场进行抽查,定期开展普查。重点打击无证批发、非法倒卖、乱渠道进供货等违法活动。对市场上的卷烟零售户,专卖执法人员凭发货票核查其货的来源。凡不按规定乱渠道进货的,参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进行处罚。 严厉打击走私烟、假冒烟活动。查禁贩私和城镇摆卖走私卷烟是我省打击香烟走私的重点。怀远县的常坟、唐集一带和临泉县的姜寨是我省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的重点地区。各级烟草专卖局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大打假打私力度,铲除制假窝点,检查清理市场上的卷烟销售网点,常抓不懈,严禁假冒卷烟、走私卷烟充斥市场。对于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不准销售,应公开销毁。对于查获的走私卷烟,应交当地县以上烟草公司收购或交拍卖行定向拍卖给当地县以上烟草公司,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六、进一步严格内部管理 烟草企业要带头执行《烟草专卖法》,坚持凭证供货,不跨区供货,严禁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货源。违者,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进行处罚。 各级烟草公司兴办的三产、服务公司以及本系统离退休人员办的公司,可以从事卷烟零售,但不准搞卷烟批发。违者,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罚。 烟草企业不得向系统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银行帐号,不准赊销,不准弄虚作假在供货单上填假货主或开具货、款不符的票据,不准代签合同和开具准运证。 从事卷烟销售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准“卖单子”,不准就地倒卖,不准途中丢货,更不允许借单位的牌子,与烟贩子勾结,个人做生意,从中牟取私利。专卖执法人员要廉洁奉公,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坚决抵制办案中的“说情风”,及时查处烟草违法案件。 对烟草系统内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有关单位在行政上、经济上给予从严处理。必要时,其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可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 烟草专卖部门对财政拨付的办案费用补助,应严格掌握开支标准,发放奖金要根据财政部(86)财预字228号文件规定,按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超过一千元的要报省局专卖处批准。内部一般执法人员的奖励,则应从严掌握,严禁平均发放。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