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关于进一步协调烟草和工商部门关系共同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文件 皖烟专字(94)第025号 ★关于进一步协调烟草和工商部门关系共同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烟草专卖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精神,现就审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凡持有“执照”要求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卷烟批发业务的国营、集体单位和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须先到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取得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新增经营烟草项目注册手续。 凡申请开业,要求经营卷烟批发业务的新办国营、集体单位和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在《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栏内签署同意意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然后再持“执照”向烟草专卖局办领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和重要手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