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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文件
皖烟专字(94)第038号
★关于安徽省申请发放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各行署、市、县烟草专卖局:
现将《安徽省申请发放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安徽省申请发放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对烟草批发零售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分:
1、烟草专卖批发、委托批发许可证;
2、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
3、烟草专卖零售企业、个体零售许可证;
4、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领有或正在申请办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五条领有烟草专卖批零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营并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化工、油漆等商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没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之前不得经营烟草制品。
第七条申请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坚持分级管理、逐级报批的原则。属省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地(市)逐级上报,省局核发。
第二章烟草专卖批发、委托批发许可证
第八条凡在省内经营烟草制品三级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省经营三级批发业务的地(市)、县级烟草公司;2、各级烟草公司设置的经营三级批发业务的机构。
各级烟草公司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不得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
第十条凡受烟草公司委托,在指定区域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委托批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委托批发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受烟草公司委托的县城以下的国有、集体、乡镇企业单位;
2、持有与烟草公司签订的《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明确被委托单位的进货渠道,供应对象,供应范围,供应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
3、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有固定经营场所与从业人员,必要设施与相应的资金。
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委托批发业务。
第三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第十二条凡经营寄售烟、旅游烟、侨汇烟零售业务的企业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旅游行业,涉外宾馆、饭店,国有、集体、股份制(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大型商场;
2、经外汇管理部门明确为收取外汇的商业零售单位并在银行设有外汇帐户,帐号;
3、设有收取外汇的经营专柜。
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章烟草专卖零售企业、个体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凡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包括鼻烟)零售业务的国有、集体等企业,必须领取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从业人员;
3、必要的经营设施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我省烟草公司系统,国有、集体等商业企业异地设置零售业务窗口的除具备上述必要条件外,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同意异地经营的证明。
第十六条凡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包括鼻烟)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领取烟草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无业人员(包括企业富余人员,停薪留职、退休、离休人员等);
2、持有当地身份证和无业证明;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路名、牌号)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行为能力的公民;
5、要求异地经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同意异地经营的证明。
第五章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凡临时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等零售业务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必须领取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一个月以下临时零售的需经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同意)。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分:
1、烟草专卖特种临时零售许可证;
2、烟草专卖零售企业临时零售许可证;
3、烟草专卖个体临时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申请领取长期特种、零售企业、个体零售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几种情况之一的,需发放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
1、由于经营场所拆房、搬迁、临时改变营业场所的;
2、凡违反《烟草专卖法》被行政处罚后需考察限期改正者;
3、凡组织大型展销会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
第二十二条经所在地烟草专卖局与当地政府工商部门商定批准设置的临时摊位,可发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壹年。
第六章申请程序及审批期限
第二十四条凡需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必备文件、证明(复印件),经烟草专卖机关核准后,发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本规定的,应予一个月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城乡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时,要兼顾网点设置、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七章变更
第二十六条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发生改变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及合并、分立等情况,应办理变更登记。遗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登报声明挂失后,方可重发新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烟草专卖批零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变更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同时废止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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