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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解放初期,少数私营公司、马车行控制车辆,垄断货源,操纵运价,公路货运市场秩序混乱。1950年下半年,皖北、皖南两区公路局采取措施对公路货运市场加强管理,制发规章制度,逐步实行“三统”政策。大力增设国营运输网点,广泛组织运输工具,与货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协议,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各国营运输部门在人民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开展合同运输,逐步掌握货运市场领导权。1957年安徽省交通厅首次颁发《安徽省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实施细则》,使货运管理逐步走向正轨。
“大跃进”时期,各级人民委员会组建的运输指挥部,接管了交通部门货物运输管理权,计划运输流于形式,月度车货平衡无法执行,加之运输管理体制下放,合理的货物流通渠道受阻。1962年安徽省交通厅修订颁发了《安徽省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实施细则》,恢复托运计划编造与平衡制度,使得货运管理趋向正轨。
“文化大革命”时期,各级交通行政机构一度撤销,有关货运管理的法规、办法亦同时废止。加之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备货运汽车大量增加,到1978年,已由1965年的6800多辆增加到40000多辆。这些车辆绝大部分因本部门使用率不高,运力过剩,纷纷投入运输市场,自行招揽货源,从而造成专营运输部门货源不稳,计划落空,实载率降低,出现了一个货源基地,多家争运的混乱局面。面对这种新情况,省属国营运输企业决定从改变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入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增强竞争能力,变被动为主动。确保国家计划任务完成。省汽车运输公司于1979年10月提出《关于提高运输质量,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几点意见》(简称货运八条)。其主要内容是:一、积极签订包运合同,扩大稳定货源。省、地(市)、县三级运输机构对辖区的长期固定物资和临时批量物资,都可以分别签订承运合同,运费结算可以先付后运,也可以边运边付或先运后付。对合同物资,运输部门可以代办提货、中转、装卸等业务。二、简化手续,方便货主。对国营单位和业务往来较多的部门,可以通过电话、电报和信函托运,也可以登门受托,保证紧急物资的运输期限,授权县以上站,直接办理异地托运,并在运力上给予保证。三、保证运输质量,实行“三包一罚”,对物资部门托运的物资,包数量、包质量、包时间,达不到上述保证者受罚。四、增设货运点,扩大服务面。授权各地代办站办理货运业务,业务量较大地区可增设货运代办员,大厂矿企业或仓储基地,可派出驻厂理货员。五、组织利用回程货,运费给予优待。凡货主提供同一讫点,同一时间的双程货,实行运费八五折优待。六、开展“信得过”活动。年终评比,对各车站、车队分别制定标准,广泛征求货主意见。七、特定情况下,车站可以越界要车。八、划清内部责任,重点抓调度保证,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营调合一,明确站队责任,对不负责任者予以经济制裁。《货运八条》在某些方面突破了原来规章上的一些人为限制,为基层单位放开了手脚,同时又向物资部门提供很多优惠和方便,有些方面也是自备车辆难能所及的,因而具有较明显的竞争势态。《货运八条》执行后,逐步扭转了运输工作中的被动局面,为实现有节奏的生产秩序,用计划指导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即使在开放运输市场,实现多渠道经营的情况下,仍然是运输企业在竞争中求发展的有力手段。80年代,公路货运市场逐步全面开放,全省的货运管理主要抓了跨省长途运输的管理,协调区域性运输。对整个货运市场的管理由于一段时间内未能根据搞活、开放的形势制订出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致使一些部门和个人搞货源垄断,争抢货源,欺行霸市,阻碍了货运市场的正常竞争。为治理整顿运输市场秩序,1984年后,省交通厅颁布了一系列管理法规,逐步加强了货运市场的宏观管理,明确了运政部门在行业管理中的职权、范围和责任。对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宗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等指令性计划,由运管部门统筹安排,一般货物实行市场调节,谁承揽,谁承运。这些措施的实行,对整顿和搞活运输市场起了促进作用。
一、指令性运输
公路货物正常运输、一般货物托运,均需按照省公路运输有关规定编送托运计划,实行计划运输。但遇有军事需要、防汛、抢险、救灾以及时间性强的突击性运输任务,则不受此限,均以各级人民政府下达指令计划为准,公路运输部门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保证如期完成。1949年下半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奉命开赴大别山剿匪;1953年淮北霜灾后的救灾粮运;1954年防汛抢险运输;1955年初破冰扫雪,抢运救灾粮、牛草;1956年运送淮北备荒粮;1983年夏,长江中下游的抢险、救灾等各项运输任务,均系指令性运输,主要由国营公路运输部门按时确保完成。
二、负责运输
建国初期,负责运输即已在安徽推行,不但汽车运输敢于负责,换装其他工具也全程负责。1950年下半年,国营公路运输企业负责运输大别山茶叶3250吨、大麻500吨,由合肥中转济南、天津等地,实行“一票到底、全程负责、运费包死、如期运到”。如有超期损坏短少,负责赔偿损失。50年代公路运输部门开办这种业务后信誉大振。1957年,省交通厅颁布的《安徽省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零担运输,运距在80公里以内者,一天运抵到站,超过80公里以上,每增80公里增加一天,不足80公里,按80公里计算。整车运输,运距在120公里以内者,一天运抵到站,超过120公里以上者,每增加120公里,运输日程增加一天,不足120公里,按120公里计算。须经中转站中转者,每经一个中转站(指汽车运输)增加限期一天;大批货物及合同运输限期,经双方协议办理。运输日程起算时间,由运输机构签发货票次日零时起计算。由于运输部门责任而延迟交付时,应按迟延交货的运输费额比例,付给托运人或单位延迟费;延迟1~5天,为应收运费的1%;延迟5天以上30天以下,每多延迟5天,相应多付2%;延迟30天以上,为应收运费额的50%。1962年修订的货规规定,整车运输,当天运到的里程由120公里改为150公里。
60年代,负责运输逐渐发展成为全省公路运输部门的服务标准。1965年,省汽车运输公司发动广大职工整顿资本主义经营思想,实行“六包”:包片区、包中转、包代办、包数量、包时间、包质量;“五个一样”:长途、短途一个样,干线、支线一个样,好装的、难装的一个样,单程、双程一个样,整批的、分散的一个样;“四上门”:编制运输计划上门、核实货源上门、送车上门、送货上门,运输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70年代末,负责运输进一步强化。1979年省汽车运输公司制发的《货运八条》,明确规定:保证运输质量,实行三包一罚,即包数量、包质量、包时间,运的不好就罚,并提出了相应措施,实行磅交磅接、批量包运、测定划线(散装货)、按实计费等,深受托运部门欢迎。
三、合同运输
50年代,合同运输已是安徽公路运输主要运输方式,承、托运双方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后,列为合同内容,一经签订,共同遵守。如各地百货、土产、粮食、盐业、花纱布五大国营公司,多与公路运输部门订有长期运输合同,其他物资部门,遇有物资调运任务,亦与公路运输部门签订运输合同,货物运完,合同作废,再运再签。
1979年9月,省汽车运输公司制发的《货运八条》规定“积极签订包运合同,扩大稳定货源”。各地市汽车运输分公司认真执行合同运输,改善服务态度,扩大运输市场,在竞争中求发展,以大量签订包运合同,扩大固定货源。芜湖汽车运输公司,合同运输占该公司总运量百分之七十以上,生产一直保持稳产高产。为使合同运输持之以恒,省汽车运输公司强调:第一,树立为货主服务的观点。运输合同首先是服务合同,签订时不应对货主要求过严,只要货主肯把货物交给公司运输就行,而公司则敢于承担运输责任,包时间、包数量、包质量,完不成运输任务就罚(罚款幅度一般以未完成部分运费总额百分之一左右)。通过运输合同保证公司更好地为货主服务;第二,合同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长期固定的,另一种是临时批量的,或季节性批量的,如江南茶叶、淮北生猪等。合同运输采取三种订法:全省性的,由省公司订,下达地市公司。地区性的,由地、市公司订,下达站队。在一个县境内,由车站直接订,上报地、市公司审批后,下达站队;第三,合同运输有别于一般运输,不再办理托运手续,做到打个电话就行,或者凭物资部门分运单承运,使货主感到简单方便。运费结算,既可先付后运,也可边运边付和先运后付(货规规定先付);第四,凡是签订合同单位,可以积极创造条件承包代办业务(代办提货、代办中转、代办装卸,以及代购代销),收取服务费标准,在合同上注明。到1980年6月,全省合同运输的运量,占总运量的比重由贯彻《货运八条》前的11%上升到29.3%,其中芜湖、徽州、宿县汽车运输公司分别达到78%、64.3%和37.9%,货运生产的被动局面逐步扭转。
四、货运计费
建国初期,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实行五等计费,由于同一等级的货物,因地区不同、路面不同、燃料种类(汽油、木炭)不同,费率各有差别。1957年6月1日起执行的《安徽省汽车运价计算暂行办法》规定:承运货物不论整车或零担,一律按照交通部1956年9月1日公布的《公路运输汽车暂行货物分等表》的规定分为五等,按等计算运费,并以五等品为基数逐等加成。四等品照五等品加10%,三等品照五等品加20%,二等品照五等品加40%,一等品照五等品加60%;如在一份托运单内,有两种以上货物作为一批办理托运时,其等级与运价率相同者,得合并计算,不同则应分别计算;一件货物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等级货物时,得按其中最高等级运价率计算运费。
“货物分等表”把所运货物分为两门:农业生产门、工业生产门。门下分类:农业生产门共分11类,工业生产门共分15类,合计26类,类下详列品名,分别确定等级。同一门类的货物,因其价值等因素的不同,计费等级也有差别,例如同是药材,鹿茸、麝香等贵重药品划为二等品计费,普通药材则为五等品。农产品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棉麻等)以及工业生产门类的矿石、钢铁工业产品均为五等品。划为一等品计费的货物,为数极少。
1966年,在全省公路运输部门大力整顿资本主义经营思想运动中,货物分五等计费作为“苛捐杂税”被取消,从9月1日起公路汽车运输不分等级,所有货物每吨公里均为0.20元,零担运输也不再分等计费。
1985年1月1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颁发的《安徽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将整车货物运输运价再度拉开档次,恢复分等计费,取消“一刀切”运价。但货物分等,由原五等减为三等,每个等级运价费率也不采取以低等为基数,逐级加成的办法,而是每吨公里费率分别定死,一等货为0.17元,二等货为0.18元,三等货为0.20元,零担货仍不分等级
五、运费预付
1957年颁布的《安徽省汽车运价计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运费及杂费于货票开后4小时内付清;大批运输通过协议,可按分批交运数量,于起运前付清。计时或计程包车预付全部运费50%,其余50%在用车前4小时内一次付清。1962年10月1日制发的《汽车运输计算办法》规定货物运输一律按现付处理,一次付清,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现付,最迟不得超过开票后4小时,必须全部付清。其他杂费,凡是在托运时能计算费款的,应与运费同时付清,否则应在开出票据交给托运人4小时内付清。1973年1月执行的《安徽省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实施细则》规定:除承托运双方订有协议外,托运方应在货物托运时,预付全部运费。1985年1月1日执行的《汽车运输实施细则》规定:托运方应在托运时一次付清全部运费,大批货物运输,订有运输合同者,可另行协议。
建国以来,货规、费规屡有修订,但“运费先付”则无原则变动,1979年省汽车运输公司制发的《货运八条》作了灵活变通:第一,系指合同运输,运费结算,既可先付后运,也可边运边付;第二,从简化手续,方便货主出发,在结算过程中,应该区别对待,凡同城的国营厂矿企业,或者信用往来较多的货主,可以先付后运,边运边付,也可运后再结,但要及时结算。对那些亏损企业、集体单位以及社队的运费结算,仍规定先付后运。
六、商务事故
商务事故有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之分。外部责任,历次货规中都有明确规定:零担运输自验收货物填发货票交托运人之时起,到货物交付收货人收回货票或取得收回证明之时止;整车货物自货物装上车填发货票交托运人之时起,到货物交付收货人签回收货回执或取得临时收据之时止,均为承运方之责任期。凡在责任期间,货物如有遗失或损毁,运输部门应负赔偿责任,但如属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方对承运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起运前发生的,由起运车站受理,但行车肇事所引起的货运事故应由事故发生的就近车站会同所属车队及当地监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作出现场记录,报车属主管部门赔偿。货物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赔,如货物部分损坏,应按实际损失部分赔偿,或按修理、加工费用赔偿。赔偿有效时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120天,从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方应在60天内作出处理。事故赔偿的权限,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金额在30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车站处理。损失赔偿金额在31元到300元的重大事故,由县(市)车站报地(市)公司处理。300元以上严重事故,由地(市)公司报省公司处理。事故处理要一案一清,要分析责任,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造成事故的失职人员,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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