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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业务
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交通邮政业务主要有函、包、汇、发四种。 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交通局递送函件不贴邮票,函件按内容分为双挂号、单挂号、平信三种,均免费递送。双挂号为机密文件和带绝对机密性质的函件,需各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单挂号为一般秘密性质的信件和党内刊物,需由各机关负责人或秘书等签名盖章;平信为公开的书籍、报纸、私人信件等(平信不得私自挂号,挂号信件均有回执)。民国34年(1945年)7月以后,递送函件改为收费。 民国35年(1946年)3月15日起,各种公私邮件逐步由邮局或“简邮”(简便邮站)寄递。函件上一律需写明寄件人地址、姓名,以便无法投递时退回。实行不久即发现有人在信封上仍不写明寄件人地址、姓名,而只写“内详”字样。为此,解放区各地邮局对此类信件一经发现,全部拒收。 信函的信封无统一规定,要求用耐磨结实的纸张糊制;印刷品要求系紧,并以布缝封。 寄递包裹仅限于服装、日用品等(棉花、棉被等均不能邮寄),寄送范围仅限于安徽、江苏、河南、山东等省解放区。包件重量不得超过5市斤。寄件人应缝制妥当并在封面上写明包内物件,收、发件人姓名、地址,各局凭原封口交待。民国34年(1945年)9月,包件按每市斤1角抗币计费,不到1市斤者按抗币1角收取。 民国35年(1946年)6月15日,解放区各邮局开始收寄小包邮件。 经交通局汇款,初仅限于机关部队团体的业务事项,一次不得超过抗币100元。钞票装置于开口信封内以便于点交。报费、稿费、党费等免费寄递,其他按汇款金额的百分之五收取汇费。 民国35年(1946年)3月15日,解放区二、三等邮局均开办汇兑业务,邮政所、信柜暂不办理。对解放区外的汇票,因币值比率关系暂时停止开发兑付。汇兑方式改用坚固的信封将钱装入,然后用线缝牢寄给收件人。 日战争胜利后,解放区内中国共产党办的报纸、杂志的收寄、封发、传递逐步由各级邮政局、所来担负。江淮解放区发行的报纸有:拂晓报、淮南日报、江淮日报、新民日报、解放日报以及各分区出的油印小报等十余种。民国36年(1947年)11月增加发行《华中报》,此为华中工委会的机关报,读者为区级以上干部。机关、团体、部队一律赠阅、不收报费,对外不求积极推销,但个人与群众要求订阅,也不拒绝。 民国35年(1946年)3月1日,苏皖边区政府公布的邮资标准详见下表: 苏皖边区邮件资费表单位:元(华中币) 表2—5—1 民国37年(1948年)12月4日,江淮区邮资调整为:信函类每重一市两贴邮票100元,书刊类每重四市两贴邮票200元。不贴足邮资的邮局拒收或作欠资处理,由收件人补足邮资后再取信。 民国38年(1949年)1月15日,为与华中地区邮政资费保持统一,江淮区邮政管理局决定自当年1月20日起,将信函类邮资在现行的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即每重五钱贴邮票200元,不足五钱者以五钱计算;挂号资费中单挂号每件300元,双挂号每件600元;邮寄书刊每四市两贴邮票800元,超过四市两邮资增1倍,以下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