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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文件 建设字(1985)530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加强对集体和个体建筑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集体设计单位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由集体所有,实行自愿结合,自负盈亏,集体积累,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独立经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个体设计是指从事工程设计个人开业的单位,由开业者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条开办集体或个体设计单位,要提出申请,经过资格审查,取得设计证书,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 第三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要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当地政府的管理、监督,要维护国家利益,端正经营作风,为国家多作贡献。 第四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的资财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不得私自接受国营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设计(包括业余设计)。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如有受聘到集体设计单位或申请从事个体设计者,除支援边远地区经过批准可以停薪留职外,必须先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六条申请建筑设计证书的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向所在行署、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建设厅批准,颁发证书和设计资格专用章。 第七条申请建筑设计证书的集体或个体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独立承担建筑工程设计的能力,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固定的技术骨干和技术人员,技术骨干需有三年(大学毕业)到五年(中专毕业)的设计实践经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同时不少于4人。 3、有固定的设计工作场所和必备的设计资料。 4、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或保证单位。 5、有开办设计单位的章程。 第八条申请设计证书的集体或个体设计单位应在申请书中载明:设计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工作经历和职称,离退休证明,离职证明,注册资金数额或保证单位名称。 第九条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批准设计资格的同时,要明确规定领证单位的设计等级和设计范围。对于滥发证书造成损失的,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如因此需要变更设计等级和范围,应重新核发设计证书。如停止营业,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发证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注销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可在证书规定范围内承担设计任务和参加设计投标,还可与国营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分担设计任务,按规定收取设计费。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如计划、财务、质控、档案等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要建立生产发展资金和劳保福利资金,积极改善技术装备,培训职工,提高技术水平、努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应在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章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等,并接受监督,对城建主管部门应按总收入的2%交省建设厅(一半交建设部)作为行业开发基金,另外上缴管理建设费即盈余的10%。 第十五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的银行帐户必须纳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在承接设计任务时,应按设计合同条例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设计标准规范,对设计文件严格把关,保证设计质量和设计深度,努力做出技术先进和经济效益好的设计。 第十八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不得以本单位的证书、图签代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交设计。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设计证书。 第十九条发证部门要定期对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抽查,对设计质量高、效果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或提高设计等级;对设计质量低劣的单位要进行批评、降低设计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证书。如因设计错误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对于重要工程或技术较复杂的超出本单位设计等级的项目,要指定等级较高的持证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质量审核,并根据审核工作量收取设计审核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安徽省建设厅。 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