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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价格
石油产品的出厂价和全国各主要市场标准品的批发牌价及非标准品的品质差率,均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称为“中央掌握市场”。非标准品价格和非中央掌握市场的标准品价格以及批发对象、批发起点和批零差率等,均由地方政府主管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分级管理。国家对石油产品价格管理,按用途分为五大类,各大类的规格标准为66号车用汽油(1955年以前为56号)、灯用煤油、0号轻柴油(1961年前为0号页岩轻柴油)、15号汽油机油、2号钙基润滑脂。其他非标准品对应品种,按其占标准品品质差率多少,核定价格。安徽的“中央掌握市场”,1955年选定蚌埠市,1959年改为合肥市,1966年扩大为合肥、蚌埠、芜湖、安庆、屯溪5个市。省里直接掌握批发牌价的市场,1956年5月省物价局、商业厅核定为19个,计有合肥、蚌埠、芜湖、安庆市及六安、阜阳、宿县、滁县、徽州(屯溪)、宣城、巢县、庐江、铜陵大通、正阳关、亳县、界首、蒙城、泗县、歙县。1966年起扩大为所有县城城关和黄口、临淮关、炉桥、华阳镇和复兴镇。县以下市场价格以该县县诚价格为基价加实际运杂费用核定。由省、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执行。煤油零售价管到专区所在县。 1963年之前安徽石油销价基本稳定,只是对不合理价格进行个别调整。1964~1983年,由于国内新油田开发,石油工业发展,成品油数量品种不断增加,国家先后多次降低了石油价格,调价幅度较大的有:1964年3月调低煤油销售批发价格,全省平均每吨由961.23元调为889.95元,每吨降71.28元,降幅7.4%。1965年元月份调低了汽、柴油销价,4月份又调低了煤油销售价。56号汽油批发价全省平均每吨由895元降低为712.53元,每吨降低182.47元,降幅20.4%;柴油全省加权平均由每吨495元降为475元,每吨降低20元;省掌握市场煤油批发价,全省加权平均每吨由871元调为797元,平均降74元,降幅8.5%。非省管市场的标准品销售价及非标准品销售价也按规定的计价办法作了相应调整。从1966年3月15日起,为了支持边远山区和农村经济建设及减轻农民照明用油经济负担,对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价实行最高限价,56号汽油每吨超过750元以上的调为750元,0#油每吨超过600元的调为600元,煤油零售价每公斤超过1元的调为1元。1967年1月15日起,取消56号车用汽油的生产,将66号汽油规定为标准品,每吨批发价全省统一为700元,这实际上是又一次降价。以合肥市场为例,66号调价前批发价每吨为727元,这次每吨降低27元,降幅3.7%。1971年9月1日起再次降低煤油、柴油、润滑油销价。煤油全省县以上市场平均每吨由803元调整为609元,每吨降低194元,降幅24.2%,零售价每公斤也降为0.66~0.74元:0#柴油平均每吨由471元降为414元,每吨降低57元,降幅12.1%;15号汽油机油平均每吨由1357元降为1203元,每吨降低154元,降幅11.3%。1979年1月1日起对0#柴油销售最高限价由每吨540元降为500元。 对农用柴油供应,价格上长期给予优待。1956年1月1日起,国家即规定对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拖拉机站以及后来出现的人民公社的拖拉机、收割机的田间作业用油,按供应地批发牌价,轻柴油降低24%,重柴油降低3.5%。以后又逐步扩大优待范围。1967年7月商业部规定对农村、城镇的人民公社、生产队以及所有农场、林场、排灌站、农业学校、渔业生产不分机械、用途,其所需轻柴油一律按当地批发价每吨优待90元。1972年8月1日起又将优待金额扩为125元。此后由于优等面过宽,销价过低(如合肥正20#农用轻柴油优待价每公斤0.162元,与柴草价相差无几),以至农村有人把柴油用作点灯或烧饭,供应量增大,全省1972年供应农用轻柴油8.6万吨,比上年增长16.2%;1973年上升到13万吨,比上年增长51.7%。1979年按农业优待价销售柴油25万吨,优待金额3153万元,有些经营单位,由于经营农用柴油比例大,形成亏损,全省有14个县亏损70多万元。商业部决定从1980年7月1日起实行“农渔业生产用柴油一律按牌价供应,国家给予定额补贴办法”,对全民所有制农业用油不再享受农业优待价。1982年2月,商业部进一步改进农用柴油优待办法,下达安徽省1982年农(渔)业用柴油定额补贴基数为11.5万吨。由于安徽己普遍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根据农村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当年4月1日起取消农业用油价格补贴,将补贴款60%留作当地农业生产投资,40%上缴省农委作为全省农业水利开发基金,由省统筹安排,农业用油按当地牌价供应。同年11月起全国取消农业用油价格补贴。 对高价油经营,商业部本着不赔不赚或微利的原则,制定经营单位的进货价和销售价。当时的计价方式是一级站对省调拨按出厂价加实际费用再加1%手续费制定;一级站从其他站、办事处调入的高价油,按进货成本加实际费用再为1%的手续费作为调拨价。二级站对支公司调拨价按一级站调拨价加实际费用再加1%手续费制定。市场销售价按二级站调拨价加实际费用再加1%手续费制定。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同意,也可在平价油牌价基础上加差价制定。1983年,国家计委、物价总局决定从8月1日起,将高价汽、煤油每吨出厂价各降40元,柴油降75元。以合肥市场为例,高价汽油销售每吨降20元,煤油降58元,柴油降129元。1984年6月,国务院决定再次调低高价柴油出厂价及市场销售价,O#柴油出厂价每吨由770元降为700元,全省高价柴油销价每吨平均降76元。1985年下半年由于多渠道经营,市场出现平价、高价、议价等多种价格形式。 从1985年5月起全省开始经营高价润滑油,其进、销价格按同品种、同规格平价油加20%制订。从同年8月1日起又改按平价油基价每吨加370元制订,其中机械油每吨加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