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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行往来是银行之间在办理结算、资金调拨等业务而发生的资金帐往来。
一、全国联行
1949年,中国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初建时,执行华东区行规定的办法,各行间直接往来,划分往户与来户。帐户处理,用复写帐页代替对帐单,分别报送省内管辖分行和对方行,进行帐务核对。
195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全国联行往来制度》,其基本做法是:总、分、支行间直接往来,并集中于总行和分行两级清算调拨;省内管辖行处往来集中于分行;外省管辖行往来集中于总行。联行往来帐户余额都要计息。存欠资金通过发行库调拨清偿,或运送现金。除前述联行往来外,上下级行之间还有联行调拨款项,各行的多余资金通过“联行调拨款”科目逐级交存总行。资金调拨,通过运送现金或发行库调拨清偿,不与联行往来相混淆。上述联行往来制度,只执行了3个月,因银行资金管理制度改革而修改为《总分辖汇兑往来制度》。
195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为贯彻中央《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全面开展汇兑,普遍建立财政金库和企业金库,增设发行库,统一掌握放款;资金采取总、区、分行三级管理与调拨制,并集中由总行使用,汇差由总、分行两级清算,尽量通过发行库调拨;对各行规定存款任务,并按55%交存总行,20%为提存准备金,10%为机动款,15%为区、分行辖内用款。由于汇差逐日通过发行库清偿,取消了联行往来相互计息。上交总行的任务款,按公债“分”折实保本,并按月息5‰计息。
实行《总、分辖汇兑往来制度》,扩大了总行集中清算的范围,把原属分行负责的辖内行处中往来双方都有发行库的划归总行清算;分行只负责清算辖内往来双方或一方无发行库的行处。还规定,联行调拨款、企业金库款、汇差款3者都通过发行库调拨,吸进的汇出款如数交发行库,解付汇入款如数从发行库提取。执行上述《制度》,使总行清算范围太大、负担过重、发行库调拨头绪多、核对难,常发生错乱。
同年8月,总行再次进行改革,从1951年1月1日起,实行《汇划往来制度》,凡联行间的一切往来,包括汇款、资金调拨和联行调拨款,均通过汇划往来处理。采用直接往来,按对方直接立户,汇差通过发行库调拨。各行每日营业终了,应统计汇款数及汇划往来本日收付款,填制汇差报告表,向发行库办理入库或出库手续。
1955年3月1日起,实行新的《联行往来制度》,其基本要点是:1、建立行号制,凡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行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行号。2、联行间帐务往来,划分往帐、来帐两个系统,发报行记入“联行往帐”;收报行记入“联行来帐”。年度终了,俟未达帐查清后,分别上划总行轧平帐务。3、联行间往来的基本凭证是报单。每笔业务发生,由发报行填制三联报单,第一联寄往收报行,凭以转帐后,作来帐卡片;第二联随往帐报告表寄管辖行;第三联留存作往帐卡片。4、集中监督,分散核对。各管辖分行收到发报行的往帐报告表和报单,审编对帐表寄收报行,逐笔勾对。
当年,全省银行推行新联行制度后,全年办理66.4万联行报单,发出对帐表5.52万份,共有往、来帐户910户。当时省人民银行抄制对帐表全靠手工操作。1957年中国人民银行核算工厂成立,省人民银行从1958年起,将联行往来帐务的监督工作移转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核对与监督。
1958年,联行往来执行《全国统一密押编制办法及若干规定》,加强专用凭证管理。
197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新的《全国联行往来制度》。联行往来的原则是:必须贯彻既要简便、通用,又要严密监督;既要集中统一,又要分散管理;既要有制度的严肃性,又要有适当的灵活性。联行往来的处理程序:由发报行和收报行分别核算,中国人民银行核算工厂集中逐笔监督,收报行逐笔核对,管辖分行督促检查。
1980年,全国联行往来,仍由人民银行主办,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参加。3行间的联行汇差资金,存欠互不计息。此办法不利控制信贷规模和各行经济核算。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联合颁发《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往来资金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规定:1、农业、中国两行汇差资金一律向人民银行归口清算,不准任意占用;2、存欠资金互计息息;3、联行制度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于1981年3月联合召开汇差清算会议,作出具体部署,保证安徽与全国同步实行3总行新订的办法。
1985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改革全国联行往来制度实施办法》,把全国联行往来由人民银行主办,改为各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转汇,互相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这项改革的本意,是在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前提下,严格分清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的资金,解决相互资金占压。但在执行中,移卡清算不及时,相互占压资金仍甚多,同时技术性差错多、清查费时费力。
1985年10月,省人民银行转发五家总行《关于加强资金管理中做好联行结算工作》的通知。规定:1、要严格执行全国联行制度。专业银行对全国联行跨系统代签发的报单,应及时移卡清算,不得任意积压,不得占用汇入资金。2、对省辖联行间跨系统的往来,尽量减少环节,缩短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3、严格结算纪律,不得借故乱退结算凭证,推迟结算时间。4、要认真填写联行报单和往帐报告表,要加强复核,防止差错。
1986年4、5月间,省人民银行组织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开展联行工作大检查。大部分行处执行制度较好,对汇划款项,随到随办,不积压,不拖拉;帐帐、帐卡相符,无联行差错。存在问题是:39个行没有建立复核制度,对空白凭证管理较差等,差错时有发生。当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各地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边查边改,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严格把好“五关”:一是选定专人分管联行印、押,把住用印、用押关;二是认真审查联行电报,把住发电、译电关;三是加强会计核算,把住帐务复核关;四是清理联行空白报单,把住保管、领用、登记关;五是及时对帐,把住联行来帐核对关。安徽各地银行贯彻上述《通知》后,加强了联行工作管理,严格结算纪律,从而减少了差错,加速了资金周转。
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停止实行“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的做法,改为“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新办法。其要点是:1、汇出行为双设机构地区,采取“先横后直”的划款方式;2、汇出行为单设机构地区,采取“先直后横”的划款方式;3、汇出行和汇入行均为单设机构地区,采取“先直后横再直”的划款方式。各行应及时办理跨系统汇划款项的划转和转汇,加速凭证传递,保证汇路畅通。同年2月,省人民银行与各专业分行共同制定《安徽省专业银行省内跨系统往来办法》,自4月起与全国联行同步实行“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
经过这次改革,基本上消除跨系统的资金占用,减少了差错,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还存在专业银行系统内汇划款与资金清算不能同步,以及转汇环节增多等问题。
1990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规定全国联行往来实行新的对帐方法:“经办往来报告,管辖行录磁传输;总行集中对帐,往来双向监督”。
二、省辖联行
省辖联行是经省分行发有省辖行号的省内异地各行处之间各种款项的汇划往来。安徽省银行系统从1951年起,实行《联行帐项处理办法》。当时,省内发有全国大联行行号的各行之间的款项往来,使用全国联行往来核算办法;无大联行行号的行处和异地各行处的款项汇划需通过其管辖行代汇。省内无大联行行号但发有处所“凭证专用章”的处所之间的汇划往来,使用省辖处所往来科目核算。联行帐务,采取分散开户,集中清理的办法。即:往帐、来帐行互设对方往来帐户办理款项的代收代付手续。每月底通过管辖行清理相互存欠的资金。每月结计联行利息。
1955年,全省对异县(市)各行处往来,采取分散核对,集中管辖,分行逐笔监督的办法。一省联行往来帐务按往帐、来帐、已核对、未核销、待查的帐项,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1956年,根据邻省部分地区直接汇划资金的需要,省人民银行制定《关于适应跨区供应改进联行帐务核算的具体意见》,凡需要跨省建立直接办理款项划拨关系的行、处、所,报经省人民银行同意,并和对方分行商定后,即可参加邻省省辖往来。由于和邻省直接往来,加速了资金周转,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
1958年7月1日起,省人民银行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核算工厂的要求,实行新的省辖联行往来制度,采取各行处直接往来,分行逐笔监督,支行负责对帐的办法。根据业务量情况确定以下行处为对帐单位:各市、县支行;合肥市的蚌埠路办事处、安庆路办事处;蚌埠市的大马路办事处、经一路办事处、车站办事处;淮南市的九龙岗办事处、蔡家岗办事处;芜湖市的鱼市街办事处、新芜路办事处、中山路办事处、裕溪口办事处。其他处所均为非对帐行。并规定对帐行的往帐报告表每日编报一次。
1971年,省人民银行将过去省辖往来高度集中、逐笔核对的做法,改为“分区管理、总额核对、直接对帐”的办法。该办法有利于联行帐款及时结平,加速了资金周转。
1985年,省内各专业银行自成省内联行系统,采取“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
1987年,省内跨系统往来,不再实行跨行直接通汇的办法,和全国联行一样,采取“跨行汇划款项,再相互转汇”的办法。
1990年3月,省工商银行改革省辖往来对帐办法,规定“直接往来,分别核算,双向报告,集中配对,日对月清”的办法。
三、县辖往来和同城行处往来
〔县辖往来〕
1960年以前,县辖往来一度采用“直接往来、直接对帐、总额核对”的做法,由于基层处所往来不能按制度要求办理对帐,该办法实行不久即停止。1960年起,全省县辖往来基本上采用“集中对帐、管辖支行集中监督,逐笔核对”“配对子”的办法。
1980年,农业银行分设后,在农村集镇的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划归农业银行管辖,人民银行停办了县辖往来业务,但县人民银行及其下属处所和县农业银行及其下属处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可以参加农业银行的县辖往来,使用农业银行的核算办法。
1985年县辖跨系统联行实行“直接通汇”。1987年县辖跨系统往来改为“相互转汇”。
〔同城行处往来〕
1955年以前,全省各市、县同城行处往来的做法不一,其票据交换一般采取互相派人送、取,或由管辖支行派专人定时巡回传递的方法。1955年以后,各市、县支行同城行处往来的做法基本相同,其处理手续是:先由发生业务的行处(指往户行)根据客户提供的有关业务凭证,填写同城行处往来借(贷)方凭证汇总表,连同有关附件送对方行(即来户行)。每日营业终了,各行将往户帐部分的汇总表按来户行分别轧计借贷差额,填制联行报单划转来户行。无联行行号处和其他同城行处的往来,必须经过其管辖支行转划。
1985年以后,随着同城专业银行机构的增多和联行制度的改革,全省各市、县陆续成立了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票据交换所,各专业银行的同城票据每日集中交换,当场清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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