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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异地结算
1949年,中国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异地结算以汇兑为主。汇兑业务主要是电汇、信汇、票汇和押汇。当时办理汇兑业务的还有不少私营钱庄,国家银行的汇兑业务量不大。皖北分行当年5~12月,汇兑业务量只有764.54万元,其中汇出318.62万元,汇入445.82万元。据芜湖市人民银行统计,1949年芜湖市发生的汇兑总额中,市支行占38.68%,私营钱庄61.2%;汇入总额中,市支行占55.26%,私营钱庄占44.55%。 当年9月,人民银行皖北、皖南分行贯彻执行“全面开展内汇”、“通汇兑、廉价多汇”的方针。皖北分行为增加汇兑量,积极开通汇路,1949年底全区通汇点已达650处,大的通汇点已和全国主要通汇点通汇。有通讯条件的行,还开展了省内电话汇款业务。蚌埠市人民银行为便于出口土特产品,还采取变通办法办理押汇业务。其种类有:无提单出口押汇、买入汇款或出口押汇、贴现时出口押汇、光票(即不跟单汇票)购买证的出口押汇等。 1950年,通汇点已遍布全国,全省大部分县以上人民银行和全国各行建立通汇关系、芜湖、合肥、蚌埠、屯溪、安庆、阜阳、六安等支行被确定为全国乙等通汇点。当时汇费计收由各行自定,最高不得超过10‰,电汇收费比信汇高20%,票汇收费可比信汇高5%。12月,实行“划拨清算”,其中异地结算分为委托收款和委托付款两大类。1951年试行电话汇款、活期赡家汇款和定额汇票业务。 1953年,开始推行8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有电信汇、特种帐户、信用证和托收承付等四种。其中特种帐户结算方式,在全省推行较广,市、县粮食部门在收购点开户行设立特种帐户,以解决当地粮食收购款的支付。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手续比较繁锁、多数地方的企业单位不愿使用。 1954年,对企事业办理异地结算业务停止收取手续费、邮费。从当年1月起,全省停办电话汇款业务。 1955年,全省停办票汇结算业务;信汇自带对私也一律停办,对公从严控制,尽量不办。 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附各种结算凭证样式共50种,其中有24种是需要企业填写的。推行不久,很多单位“掌握不准”,银行内部也因环节多、手续繁,影响结算工作的正常开展。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了部分修改。 1958年“大跃进”时,省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简化异地结算业务核算手续等问题的通知》,提出:“异地托收承付凭证的大写金额可以免填”,“拒付理由要简化”等,造成异地结算混乱,不少单位发生钱物脱节,钱物不清和帐务错乱的现象。 1961年,为便于省际无联行行号的基层行处在省际间直接通汇,省人民银行制定了《特约汇兑通汇办法及核算手续》,规定凡边缘地区有联行行号的行处和邻省无联行行号的行处之间,如因业务发展需要,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建立通汇业务。安徽的界首县和河南省沈丘县的特约通汇业务一直到1987年仍然在办理。 196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异地商品交易中,恢复使用信用证结算业务,以防止拖欠货款。安徽由于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基本没有推开。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异地结算制度和纪律被当成“管、卡、压”进行批判,不少企业利用结算秩序的混乱,大搞自由交换、滥用实物收据、套购国家物资等,用实物收据办理托收的笔数只占托收承付的40%,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提货收据投机倒把骗购国家物资,盗窃、诈骗、冒领等非法行为不断发生。 1972年,全省以中国人民银行新《银行结算办法》为准则,整顿异地结算纪律。 1976年11月,为便利乡镇企业、农村社队进城购买生产资料,全省人民银行试行城乡限额结算方式,当年省人民银行通知各级银行从严控制凭实物收据办托收承付结算。1978年取消了这种结算方式。 1979年后,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银行异地结算工作进行了稳步改革。 一、推行结算制度改革 1980年8月,安徽推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当年,全省异地结算中,委托收款笔数10.16%,金额占6.51%。1986年委托收款笔数占33.3%,金额占20.21%。但由于银行不审查、不监督委托收款,企业任意拖欠货款的现象逐渐增多,有的地方拒付、拖欠,退票率高达50%以上。 1980年11月,全省推行有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市参加的“三省一市限额结算”方式。这种方式,具有看货选购,款随人到,钱货两清,多余款由银行主动划回等优点,深受客户欢迎。1981年全省共办理限额结算3.5万笔,金额17.26亿元。1984年增加到7.4万笔,金额58.84亿元,比1981年分别增长1.09倍和2.41倍。 1983年3月,全省推行全国通用票汇结算和修改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票汇结算推行后,业务量大量增加。1985年全省办理票汇业务量9.17万笔,金额20亿元。 1985年3月,为积极开展个体户汇兑业务,降低了个人汇兑收费标准,从而吸收了较多的个人汇兑业务。 1987年9月,将“三省一市限额结算”与票汇结算合并,改为“三省一市票汇结算”,采用压数机填写金额,成为一种方便灵活的结算方式,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当年办理业务15.18万笔,金额28.52亿元。 二、开拓农村结算业务 为适应城乡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省农业银行1986~1988年先后推出以下4种结算方式: 1、定额支票结算。1986年对原制定的《农副产品定额支票结算试行办法》,作了部分修改,简化核算手续,扩大使用范围,并印发小面额(30元)定额支票。当年全省共签发2272万元的定额支票。 2、试办毗邻省际票汇结算。1987年六安地区的霍邱、霍山、金寨3个县与河南的固始、商城和湖北省的麻城、罗田、英山等5个县之间,试办省际票汇结算业务。共签汇票82笔,金额88万元;受理汇票209笔,金额226万元。双方认为效果比较好,资金在途时间由原来的18~20天缩短到2天。1988年该地区3县的毗邻省际票汇业务有了新的发展,参加的行所由上年20个增加到29个。此外,东至县支行的龙泉营业所与江西波阳石门街营业所;休宁县支行与江西婺源县,歙县支行与浙江临安县,岳西县支行与湖北英山之间,也都开办了不同形式的邻省往来业务。 3、试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1987年初根据省内经济发展的要求,省农业银行、省工商银行联合制定《省内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开办以后效果比较好。当年共办理汇票承兑110笔,金额2649万元;贴现45笔,金额1479.5万元;再贴现8笔,金额380万元。 4、试办省农业银行系统本票结算,为适应安徽经济发展需要,省农业银行根据其总行有关规定精神,研究制定本票结算,自1988年7月1日起在安徽省农业银行系统内县以上行处推行。本票由省农业银行印刷,面额定为500元、1000元、5000元3种。本票有效期限一个月,在安徽省内县以上农业银行营业机构均可解付、转帐及兑付现金。 三、进一步拓宽结算范围 1986年10月,省工商银行和江苏、浙江、江西、上海开展4省1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这是一种信贷和结算相结合的业务,适应于单位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合同。此项业务发展很快,到年底全省办理承兑517笔、金额1.06亿元;贴现219笔、金额0.68亿元。并从四季度起,运用微机办理结算业务,以加速资金周转。 1987年10月,省内电付电汇网络进一步扩大。蚌埠、芜湖、合肥市支行还参加了全国直达电汇网。 1988年4月,合肥交通银行开始办理异地结算业务,其种类有: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5种。合肥交通银行因异地机构偏少,与合肥市工商、农业、建设、中国等四家专业银行签定了代办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协议。198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交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委托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通知》,从而解决了交通银行跨系统异地汇票解付问题。 安徽省人民银行同城结算方式一览表(一) ![]() 安徽省人民银行同城结算方式一览表(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