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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齐字第10 号关于同意将安徽省休宁县的扎源乡划归浙江省遂安县领导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政齐字第10号
关于同意将安徽省休宁县
的扎源乡划归浙江省遂安县领导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10月6日(56)浙民字第3804号及1957年2月14日浙民字第3377号报告均悉。同意将安徽省休宁县的扎源乡划归浙江省遂安县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五七年三月五日
抄:内务部、国家测绘总局、浙江省民政厅、安徽省民政厅。
政齐字第10号
关于同意将安徽省休宁县
的扎源乡划归浙江省遂安县领导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10月6日(56)浙民字第3804号及1957年2月14日浙民字第3377号报告均悉。同意将安徽省休宁县的扎源乡划归浙江省遂安县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五七年三月五日
抄:内务部、国家测绘总局、浙江省民政厅、安徽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