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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销安徽省铜陵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撤销安徽省铜陵县的决定
(1958年9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9次会议通过)
议字60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7月12日报告决定:撤销铜陵县,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全部并入铜官山市,并将铜官山市改名为铜陵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抄:内务部,国务院编制委员会。
(1958年9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9次会议通过)
议字60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7月12日报告决定:撤销铜陵县,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全部并入铜官山市,并将铜官山市改名为铜陵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抄:内务部,国务院编制委员会。